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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從目前滇西南運輸犯罪的情況看,人貨分離運輸案件比重迅猛上升,犯罪的手段更加隱秘,延伸破案較以往困難,同時使公安機關涉毒案件破案率大大降低。本文旨在探索從改進行政管理機制角度或者通過司法機關積極運用司法建議的方式,以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手段或行政手段來規范客車運營和托運秩序,堵塞制度漏洞,及時遏制滇西運輸入境勢頭。
一、運輸犯罪情況
(一)基本情況與現狀。云南省普洱市公安邊防支隊自2009年年初以來共查獲各類250多公斤,辦理涉毒刑事案件180余起,主要是運輸案件,案件總數量較往年成倍增長,其中80余起為"人貨分離"運輸案件,占案件總數近50%,較往年同比也翻了幾翻,此類"人貨分離"案件,經排查很難發現犯罪嫌疑人,因經常無法破案,口頭上稱之為"無主"運輸案。
(二)"無主"案的簡單分類。具體說來,目前增多的"無主"運輸案,實踐中可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經過現場排查因為是"人貨分離"又沒有情報線索或因技術原因確實無法查獲使犯罪嫌疑人漏網的,此類案件實踐中占80%;第二類是犯罪嫌疑人在遇到警察查緝之前臨時謀劃或慌亂中丟棄和隱匿在現場路旁被公安發現或附近群眾在公安查緝沿線拾獲主動報案的,此類案件公安邊防檢查中多有發生,估計占5%;其第三類是一部分利用懷孕婦女、未成年人、嬰兒或患有愛滋病等傳染性疾病等特殊群體帶的案件,這類案件現實中發現利用這種手段運輸運用最多最為突出的是部分四川涼山彝族籍犯罪嫌疑人,利用特殊群體作案攜帶由于法律本身的滯后性很難有效打擊,多是扣押,對特殊群體往往不了了之,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此類案件數保守統計占15%。
(三)運輸犯罪新特點。"無主"案件暨"人貨分離"運輸的猛增是近年來的運輸犯罪的顯著特點。經統計,絕大多數"人貨分離"運輸案件,是通過長途或短途客車運輸,以"螞蟻搬家"的方式托運或夾帶、放置于客車內部或底層行李箱包內,無法查獲犯罪嫌疑人(暨主人、持有人或運輸當事人),造成這種局勢最關鍵的原因是客運行李或托運行李貨物不貼注標簽,不在攜行、夾帶的隨車旅客行李箱包上注明旅客座位號,如此一來,就算公安查緝部門在行李、箱包內查獲,也無法"對號入座"或"順藤摸瓜",從而無法抓獲"貨主"暨運輸的犯罪嫌疑人。
二、打擊運輸犯罪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新的困境
多年以來,云南省普洱市、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等滇西南地區邊防檢查、公開查緝行動和辦案實踐中都發現,除個別運營單位如云南金孔雀快客運輸公司嚴格執行對旅客集中放置的行李一律貼標簽識別外,其他客運公司的客車裝運行李均不在行李上貼簽識別,不標注乘客(行李所有人)座號,往往犯罪嫌疑人本人就算正在車內也無法識別繼而抓捕。如此就使得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堂而皇之起利用客車運輸業的管理漏洞干起運輸的生意。利用這種方式運輸,由于"人貨分離",被公安人員查到了,最多是經濟損失,而他本人穩坐"釣魚臺",因為實踐中很少有或幾乎沒有乘客出來指認"貨主",只要無人出來指認,他完全可以高枕無憂。在法律實施、制度設計和執法實踐上,造成運輸事實的相關直接承運人包括駕駛員不用為此承擔任何責任,公安部門實際上絕大多數不會追究駕駛人員和運輸部門的責任,一般只是立案后束之高閣,將查獲的做個刑事科學鑒定,沒收了事,將此類案件定性為"無主案"。另外,還有一部分為犯罪分子給予運輸部門駕駛員少量運費臨時委托駕乘人員讓其帶貨到某寄存處(如我支隊曾查獲數起運輸案,被查獲的駕駛員均稱其在車站發車前臨時受人委托帶少量"物品"到昆明車站行李寄存處或某駐昆辦事處,隨后自有人前來取"物品"),這類所謂的人貨分離"無主"案,真正的貨主或其馬仔可能一直在查緝現場或隨車監視,一有風吹草動即銷聲匿跡、逃之夭夭,與此案直接相關的駕乘人員因"主觀不明知"不可能追究其罪責,客觀上這樣的案件也很難延伸、破獲。以上是客車運營行業的案件,同樣絕不能排除在物流、托運行業存在類似的因行業管理制度的漏洞給運輸犯罪打開的"方便之門"。
如此一來,僅僅由于運輸行業體制某一個環節的管理不到位,一起涉毒刑事案件發生了,一種運輸犯罪實施完畢了,卻不會有人承擔法律后果;一種制度出現了漏洞,客觀上卻給販運的犯罪分子開了一條零風險零成本的運毒犯罪渠道。
三、遏制運輸,防止內流的建議與對策
筆者認為針對當下云南邊境運輸越來越猖獗,從中緬邊境利用境內公路的便利流入內地有增無減的緊急態勢,首要的是引起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重視,加強協同配合,堵住販毒分子可以利用的制度缺口,規范客車運營中行李攜帶和托運秩序是禁毒工作尤其是打擊運輸犯罪的當務之急,是防止從源產地"金三角"內流的重中之重。
(一)加強客車運輸行業管理,建立禁毒協同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禁毒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據此,客車運輸行業、政府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積極防范流入方面可以說難辭其咎,而上述交通運輸行業、行政監管部門配合禁毒工作也是其分內的職責,在禁毒工作上應該積極履職、有所作為。同時公安部門作為政府的組成部分也有責任向政府積極報告,爭取支持。
(二)積極運用司法建議,以司法手段保障緝毒效果,遏制運輸。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情形,但又不屬于自己的權限范圍時,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采取某種措施的具體司法建議。目前,法律對司法機關的司法建議權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作為一項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建議制度,實踐中該項職權的廣泛有效的應用,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秩序的規范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
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行使案件偵查權,不屬于專門司法機關,一般不會也不大可能行使司法建議的權利。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者,對于進入公訴、審判環節的案件可以積極主動地行使檢察建議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但實踐中人民檢察院所能監督的只能是公安部門移送給他審查的已經破獲的案件,對于大多數不能查破的案件無法有效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提起公訴的那部分刑事案件,審判機關的中立性和被動性決定了其發揮監督建議職權的局限性。如此一來,便形成"依法有司法建議權的不能很好的行使,發現問題的公安部門卻沒有司法建議權"的尷尬局面,這相當程度上制約了禁毒工作的全面開展,大大削弱了禁毒人民戰爭的成效。就拿云南公安部門辦理的運輸案件來說,占案總數幾乎一半的人貨分離運輸案因無法查獲主犯而未能進入訴訟環節,這些案件無法破獲的原因在于部分運輸行業管理機制上的漏洞給犯罪留下了空子,檢法機關由于不負責普通刑事偵查,他們在本職工作中是無法切實掌握這一情況的。
由此看來應由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統一思想,從"禁毒人民戰爭"的高度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著眼深入調研,并針對"人貨分離"運輸犯罪日趨猖狂的突出現象積極主動給予司法建議,責成客運行政主管單位履行職責,督促政府部門盡快完善機制,統一規范省內乃至國內的客車運營行業管理秩序,尤其要規范行李攜帶、運輸和托運的辦理手續。公安機關也應積極主動與司法機關溝通反映,向政府部門匯報,達成共識。只有相關職能部門齊心協力,樹立禁毒一盤棋的思想,才能形成打擊運輸犯罪的合力;只有解放思想、打破局限、開拓進取,應用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時堵塞制度漏洞,方能有效遏制中緬邊境地區運輸勢頭。
結語: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金孔雀運輸公司注重細節的做法在緝毒的角度看無疑值得肯定,"標簽雖小,意義重大",其規范的運輸管理模式從配合緝毒大業、打擊犯罪的角度看無疑極有必要立即在整個運輸行業推廣。在貫徹《禁毒法》精神和遏制運輸犯罪面前,協同配合是關鍵,積極履職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