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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實務論文:對外投資公司法實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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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實務論文:對外投資公司法實務分析

          本文作者:朱南平作者單位: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

          對俄投資企業的主體選擇問題

          我國對俄投資企業主體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是現實而復雜的問題,直到目前,其重要性常常被忽略,甚至受到我國國有公司投資主體的嚴重忽視。投資主體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實踐中受制于原投資主體母國的體制、規范、習慣做法以及企業自身的經濟實力。投資主體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考驗著對俄投資企業對域外環境、市場和未來發展的遠見,最終影響其在境外投資的命運。以投資主體在東道國的本土化適應性的增強及在未來跨國的產業市場和資本市場上的發展策略,作為投資主體法律組織形式的設計始點,將有助于在這一領域的創新構思,也利于更務實而有遠見地處理法律主體問題,為我國投資企業未來的發展排除隱性風險,贏得巨大的市場空間。俄羅斯立法上將公司類型劃分為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補充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五種形式,為經濟參與主體提供了適合自己的多項選擇工具。在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跨國并購交易中最為常見,也是經濟領域最廣泛存在的法律組織形式。我國對俄投資主體應當考慮以什么樣的法律主體形式進入俄羅斯經濟領域,這就要求我們的投資人全面了解和分析母國、東道國及其他國家地區的公司法工具,選擇適用相關法律,確定正確的角色定位和切入方法。

          公司注冊資本與股權投資問題

          我國很多對俄羅斯投資企業的具體投資方法是采用增加對俄羅斯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或受讓俄羅斯目標公司股東股權的途徑進行的,尤其那些礦產資源類企業的對俄投資更是如此。為此,公司法上的資本制度成為我國投資人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在俄羅斯目標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時,通過增加俄羅斯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現投資的,根據《俄羅斯聯邦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全體會議可根據公司某一股東追加出資的申請(若干股東申請)和(或)在公司章程未作禁止規定時,根據某一第三人加入公司和繳納出資的申請(若干第三人申請)做出增加其注冊資本的決議。該決議須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睘榱吮WC對以這種方式增加公司注冊資本進行投資的確認,應自提出申請的第三人足額繳納出資金額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法人國家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該項變更,自法人國家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之日起對公司股東和第三人發生效力。通過受讓俄羅斯目標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而進行投資的,根據《俄羅斯聯邦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1條“公司股東向其他股東和第三人轉讓注冊資本中的股份(部分股份)”的第2款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未加禁止,公司股東可以出賣或以其他方式出讓其股份給第三人。但是,公司其他股東依其所占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出讓股份股東向第三人提出的報價轉讓股份享有優先購買權,公司自身也可能因章程的規定,在公司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權的情況下對出讓股份股東出賣的股份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我國受讓股份的投資人必須特別注意有關優先權相關程序的問題,避免因程序不合法而發生股權轉讓風險。依據《俄羅斯聯邦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1條第4款,有意向第三人出賣其股份(部分股份)的公司股東,應將其出賣價格和其他條件書面告知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通過公司告知股東。如果公司股東和(或)公司自告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對所出賣的所有股份(所有部分股份)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該股份(部分股份)可以以告知公司及其股東同等的價格和條件出賣給第三人,公司章程或公司股東協議對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俄羅斯聯邦股份公司法》第7條開放式與封閉式公司的規定,公司可以是開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閉式的,這反映在公司章程和名稱中。依照俄羅斯聯邦法律文件的要求,開放式公司有權以公開認購的方式發行股票,有權根據本聯邦法和俄羅斯聯邦其他法律文件自由銷售這些股票。開放式公司也有權以封閉認購方式發行它的股票,但公司章程或俄羅斯聯邦法律文件要求限制封閉式認購的情況除外。開放式公司不得規定該公司或其股東享有購買該公司股東讓與的股票的優先權。與開放式股份公司不同,只在公司創建人之間或在其他事先規定的人員范圍內分配股票的公司被認定為封閉式公司。封閉式股份公司股東股權的轉讓規則與有限責任公司類似,封閉式公司的股東享有按向第三方的報價、以自己的股份在公司總股份中的比例購買本公司其他股東出售的股票的優先權。如果股東沒有使用自己購買股票的優先權,那么封閉式公司的章程可以規定公司享有購買出讓股權股東股票的優先權。實踐中,由于俄羅斯目標公司股東人數多,流動性大,尋找困難,因而有可能未完全合法履行告知程序,這種情況會給我國投資人受讓股權帶來潛在風險。

          公司章程問題

          根據《俄羅斯有限責任公司法》和《俄羅斯聯邦股份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設立文件,公司所有機構和股東必須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要求。從實務角度看,公司章程包含著大量的公司運行規則,它還是權利的證據[3]?!岸砹_斯現行公司立法體現了自由主義的立法精神,以任意性規范為主,強調公司自治。”借鑒美國公司法專家的立法建議,俄羅斯確立的是“既能保護外部投資者權利,又盡量少依賴司法和行政執法的公司法”,即“自行實施型”公司法[4]。基于這種立法背景,就我國對俄投資企業來說,不應該把章程看做一般的例行公司文件而草率對待,而應從效能化的公司治理及以權利和風險思維對待公司章程問題,因為盡管在投資東道國的司法管轄范圍內,我國投資企業畢竟已經成為融合來自不同國家的股東、高管及一般雇工的跨文化企業,有必要利用俄羅斯公司法賦予章程的意思自治空間,創設對新的公司主體更有效的運行規則,從而實現投資目標。無論是公司運行規則的調整、完善,還是進行了股權轉讓交易,公司章程都應做相應修改和補充,而公司章程的這些變更必須履行了特定手續才具備法律效力。首先,必須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對公司章程加以修改、補充或批準新的修訂版本[5],這是履行了公司內部的程序要求。其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補充或公司新章程自其完成國家登記之時起對第三方生效,而在本聯邦法規定的情況下,自實施國家登記的機構對此發出公告之時起對第三方生效”[5],這是履行公司章程變更的公權確認程序。

          股東變更的證據問題

          股權出讓方和股權受讓方通過轉讓合同達成一致還只是轉讓及其條件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等股權交易完成的結果應落實在具體的法律形式上,這一點對我國以股權并購方式對俄投資的企業很重要。根據《俄羅斯聯邦股份公司法》第44條股份公司名冊的規定,公司股東名冊中應注明每個被登記人的信息,記入每個被登記人名下的股票的數量和種類,以及俄羅斯聯邦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信息。這就是說,公司股東名冊及其記載的股東信息是新股東已經取得股權的書面證據。另據該法第46條公司股東名冊摘要的規定,根據股東或股票持有人的請求,股東名冊持有人應通過提供股東名冊摘要的方式證明其對股份的權利。另外,股權轉讓后完成公司章程的相應修改和補充及其變更后的登記也是我國投資人必須給予關注和落實的,以避免缺乏完成必要的程序而造成我方股權受讓人相關權利存在瑕疵。

          公司董事會及公司跨國管理資源問題

          根據《俄羅斯聯邦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確定。非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董事會董事、履行公司獨任執行機關職能的個人和委員會制公司執行機關成員,可以參加公司股東全體會議,但只有發言權[6]。獨任公司執行機關或獨任公司執行機關與委員會制公司執行機關領導公司日常事務。公司執行機關向公司股東全體會議和公司董事會報告工作。根據《俄羅斯聯邦股份公司法》第64條的規定,公司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實施總的領導,本聯邦法列入股東大會的權限除外。有關公司董事會成員的產生和條件,《俄羅斯聯邦股份公司法》第66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根據本聯邦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選舉產生,其任期到下一屆年度股東大會舉行時終止。被選舉進入公司董事會的人員,可以多次當選。公司董事會的成員必須是自然人。公司董事會的成員可以不是該公司股東[5]。我國對俄投資企業屬于跨國投資企業,在這類企業的組織管理方面,由于俄羅斯法律環境制約因素的復雜化,須引起特別重視,以在國內的習慣思維和管理慣例不加改造地用于國外投資項目經營,會面臨管理風險。實務上,我國對俄投資部分企業存在對公司董事會選舉董事時排除俄方人員加入的傾向,包括企圖以控股優勢形成中方人員完全控制董事會甚至股東會的管理格局,試圖通過排除俄方人員進入董事會而形成中方人員能夠單獨決策的獨斷意思局面。實踐中,這些做法并未給中方企業在俄羅斯經營的項目運行帶來便利和業績,反而引發俄羅斯股東、管理人員及雇工的疑慮和不滿,助長了兩國投資人之間、管理者之間甚至雇工之間的不信任心理,對企業的統一性構成威脅。對于跨文化企業來說,其管理的復雜性遠遠超過國內企業。這一點是無法用簡單草率的做法應付、搪塞過去的,視而不見或忽略問題的復雜本質因素,反映出我國投資企業的管理者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非專業化的弱點,這些都只能使問題變得更加棘手。遺憾的是,這類情形在我國對俄羅斯遠東某些礦產投資項目上已經顯現出來。這暴露出我國某些對俄投資企業還沒有對在俄投資活動的復雜背景因素形成正確、科學的認識,也暴露出中方的管理思想和思路不符合跨國、跨文化企業和俄羅斯國情的實際需要等問題。我國對俄投資企業應該學會避免董事會成員一邊倒的傾向,因為這是經營跨國企業的大忌。

          公司信息與公司運營的實際控制問題

          公司本身、公司股東、公司總經理、公司財務主管、公司法務部主管、公司各職位上的員工如倉庫保管員、公司保安員等等,每個主體都同時既是信息源也是信息載體,可以說公司凝聚著巨量信息。公司法并不直接研究公司信息問題(公司法調整公司法律關系),但公司信息問題卻能決定公司法能否得到有效執行,公司能否正常存續。公司信息問題是公司存在與運行的現實問題,是控制和管理公司的看不見的武器。公司的運營和實際控制,須借助對公司信息的掌握和使用來實現。對于我國對俄投資的跨國企業來說,由于存在不同語言的轉換過程,公司信息問題及其重要性就尤顯突出,實務中由于對意思表達的錯誤翻譯和傳遞造成混亂的情況并不鮮見。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派往東道國俄羅斯的高管們普遍需要借助翻譯來領會俄方人員的意思,存在自身語言和理解上的障礙,在日常的工作交流中誤差信息量很大,使公司的有序化管理和效率受到質疑。信息轉換失真和語言翻譯錯誤以及信息檢測程序的缺乏,這些極端情況的出現,會使我國境外投資企業實際上處于失控狀態,引發公司失控風險。為了使我國投資者在第一時間了解事實狀況,客觀研判境外投資局勢,以做出正確決策,我們必須解決公司信息的準確掌握問題,為實際控制公司有序運營提供有價值的真實資訊。在中俄投資企業經營實務中,信息傳遞過程中的語言翻譯(語言轉換)成為關鍵性環節,我國很多對俄投資企業不清楚他們的理解歧義來自于翻譯的局限性和錯誤。為此,跨國企業中的翻譯(譯員)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作用,因為翻譯上的錯誤,失真的過濾,使信息背離傳遞者真實意圖,使事實真相被扭曲反映,必然造成理解和行為上的混亂。一個境外投資企業高管曾經表示:“我們這么多年對俄方的各種意思表達都是猜過來的!我們不知道我們的翻譯是不是真正理解了俄方的原意,我們也不懂俄語。”一個大型投資項目可能由于雇傭了低質翻譯造成麻煩和混亂,這足見選擇合格翻譯的重要性。對于我國對俄羅斯投資的跨國企業來說,準確掌握公司信息并非易事,因為凝聚巨量信息的公司一直處于動態之中,源于公司及其相關人意思與行為變化等新的事件不斷發生,新的信息不斷產生。這要求我國對俄羅斯投資人應對公司及其相關動態因素事務進行實時監控,并保證實施監控公司動態的人能夠注意到公司變化,無誤地掌握第一手信息資料,并及時準確地將之翻譯成漢語,第一時間報告給我國投資人。如何能夠做到這一步呢?首先,要解決合格的專業化人員選聘問題,被聘用者要對相關行業和具體的工作內容有足夠的了解,有處理疑難問題的經驗,有正確翻譯的語言能力。其次,要解決對公司業務中所有關鍵環節及其信息源的工作監督,盡可能使公司所有新的動態狀況、信息置于投資人的視野之內,為投資人的及時研判和決策提供數據。這是境外投資企業正常運行的基礎條件,是我國投資人使境外投資項目免遭失控風險的必要步驟,也是我國對俄投資企業遵守俄羅斯公司法律規范的信息化工作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