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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堅作者單位:中山大學
股東資格繼承的完整取得
由上可知,對于《公司法》第76條中"可以"應理解為股東合法繼承人不能當即繼承股東資格。但若需要繼承股東資格,則該繼承人需要滿足哪些程序呢?目前主要爭議集中在兩點:其一,股東資格的繼承是否需要按照《公司法》中第72條規(guī)定征求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其二,是否需要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其在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的變更是資格取得的生效要件還是其他要件?就第一個問題,盡管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傾向于將《公司法》第72條"股權轉讓"擴張解釋,從而認為76條中"股東資格繼承"也屬于"股權轉讓"的一種。但筆者認為,股東資格的繼承不需要按照《公司法》中第72條規(guī)定征求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從理論上講,"股權轉讓"和"繼承"屬于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且彼此之間應是相斥而非相容的關系。《公司法》第72條規(guī)定的股權轉讓的一般規(guī)定是針對股東自愿地把自己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愿意成為公司成員的人;而第76條是由于自然人死亡這一事實所發(fā)生的股權轉移。這兩者法律意義上的不同在其他國家的立法中也得到明顯體現(xiàn),如英國立法中就將"股份轉讓"和"股份轉移"加以區(qū)別。除此之外,在我國立法中針對"股權轉讓"和"繼承"也存在著不同的立法處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申請變更登記。"由該條規(guī)定可以得知,不能將股東資格繼承納入股權轉讓中。股東資格的繼承不需要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就第二個問題,筆者認為合法繼承人變更股東名冊是其取得股東資格的生效要件,變更公司股東登記是其對抗要件。其主要理由在于《公司法》第76條是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繼承股東資格的規(guī)定。股東資格作為取得股東權利和行使股東義務的基礎,其取得必須滿足一定的程序,《公司法》第76條自然也不應該存在例外。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guī)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也就是說,我國現(xiàn)行公司法規(guī)定以股東名冊作為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jù),合法繼承人若需要完整取得股東資格,則需申請變更股東名冊。而同樣依據(jù)《公司法》第33條,"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jīng)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以推出,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不影響股東變更本身的效力。
股權繼承制度的完善
就筆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不能僅因為自然人死亡這一事實而當即取得,自然人死亡后其股權對應的財產(chǎn)權利能夠被當即取得。"股東資格"的完全取得還需要符合《公司法》中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手續(xù)。這種觀點雖然符合我國現(xiàn)今法律規(guī)定,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問題:對于死亡股東的繼承人只有取得股東資格,才能行使股東的全部權利,尤其是股權中的共益權。但要完全取得共益權仍需要經(jīng)過一系列的程序,這樣在一定時間內就會存在著股權真空。在生活中也經(jīng)常發(fā)生這階段的股權糾紛,引發(fā)理論和實踐的爭議。爭議集中起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其他股東在變更股東前未經(jīng)通知合法繼承人召開股東大會或修改章程的情況。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存在很大爭議,但現(xiàn)今司法實踐一般基于死亡自然人股權的保護,認為在此期間若召開股東大會或修改章程,則需要通知合法繼承人出席,合法繼承人也有權表決。否則,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據(jù)《公司法》第22條規(guī)定,請求判決做出的決議無效或撤銷。法院判決的主要目的是為防范公司其他股東通過召開股東大會或修改章程損害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利,保障《公司法》第76條所保護的法益不流于形式。
2.公司其他股東不予配合合法繼承人完成股東名冊變更。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點,其他股東可能會基于人的合作因素考慮,來阻礙繼承人繼承股份。此時,繼承人一般可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要求公司確認其股東資格。法院一般也會認同合法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承認繼承人享有股東資格。
因此,制度上應做出規(guī)定進行進一步完善:1.在死亡股東的繼承人完成取得股東資格的手續(xù)前,公司應該盡量避免召開股東會;如果公司必須召開股東會的,死亡股東的繼承人有權參加股東會并參加表決;2.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相反的規(guī)定,其繼承人可以馬上向公司申請股東變更手續(xù),法律應該規(guī)定公司必須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辦理股東變更手續(xù)。如果公司未在該合理期限內辦理手續(xù)的,推定死亡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