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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應用論文:淺議公司法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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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應用論文:淺議公司法應用

          本文作者:魯放作者單位:華夏銀行無錫惠山支行

          公司的注冊資本

          針對目前公司法中注冊資本制度的淡化,作為銀行信貸從業人員,應當認識到,公司注冊資本門檻的降低,公司設立和注銷更為便利,難免良莠不齊。同時,銀行應注意實繳資本與注冊資本間的差距。新法允許分期繳納出資,將使公司在設立后一段時期內處于資本不確定狀態。在出資未全部到位期間,應重點關注公司現金流和其他有效資產的動態變化,增強對企業經營、盈利、償債能力等綜合實力的考察。

          公司對外投資的情況

          根據目前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而且并未規定公司對外比例的上限。這樣規定,使一般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也獲得了類似投資公司的待遇,有利于企業的擴張,方便企業主體的變化組合,增強企業活力。但同時,這也為貸款企業轉移有效資產、逃避銀行債務提供了便利條件,有些不良企業可能通過將資產移至新成立的公司,然后再以低價轉讓股權等形式,掏空貸款企業,將銀行債權陷于危險境地。因此,銀行除了關注貸款企業日常的經營活動以后,還應關注企業財務報表中的對外投資科目,有無對外投資情況。如有,此還應進一步了解其子公司的主營業務與經營情況等。

          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情況

          在05版《公司法》出臺以前,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關于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的問題,不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爭議不斷的話題。原因在于,舊的《公司法》中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薄Υ藯l款,各方解讀不一而足,也導致了相當多的銀行由于該條款而敗訴,致使銀行出現大量壞賬。而05版《公司法》此進行了明確,即:“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法》作如此修改,主要是考慮到關聯交易并不會必然損害任何一方交易者的利益。就像親兄弟明算賬那樣,只要關聯交易是按照通常的商業判斷準則來進行,誰也沒有理由來禁止這類的交易。但我們必須注意到的是,上述股東會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并不能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在信貸實踐中,我們有時往往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即被擔保股東也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參與了投票表決,而這種情況是被禁止的,如果銀行以這樣的決議認可公司的授信或擔保申請,就會陷于風險之中。

          中介機構

          公司法明確了相關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使作為相對人的債權銀行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強保護。在銀行的日常信貸業務中,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等中介機構與銀行有很多交集,如企業的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用于抵押資產的評估均有賴于中介機構的參與。在以往,由于各類中介機構資質不一,其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也有待考察。而公司法現規定對此類中介機構在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同時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從中長期而言,面對明確的法律責任,相關中介機構的由于利益驅使而產生的造假等行為等得到遏制,這一點,在目前的實踐中已得到部分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