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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對于公司的發展和債權人利益來說,雖在一定基礎上得到了持續的改善,但在實行的過程中,債權人利益依舊面臨了侵害,公司債權人在市場經濟主體中占有主導地位,其利益更是與公司發展息息相關,立法部門要以“效益”為核心,加強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法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及社會的穩定發展,公司法是為了我國企業及債權人利益保障而設立的法律規范制度,其制度也一直不斷在完善和修正,本文從公司法的角度推進了信息制度的完善及對債權利益人的保護策略分析,此策略對于解釋我國公司法等領域中的法律現象具有獨特意義。
在新時期背景下,司法責任體制變得愈發嚴謹與規范,司法鑒定部門在強化自身風險預警能力方面給予高度重視,從風險和應對措施方面,對司法鑒定活動在企業鑒定機構中的開展進行了探討,進一步思考司法鑒定改革,從而為我國新時期法制建設做出貢獻。根據報告來看:務必要按照司法制度積極開展綜合配置體系改革與創新,積極履行司法責任,讓人民群眾真正地感受到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公允性與客觀性。并且基于司法制度改革戰略的作用下,司法鑒定機構增強自身風險防控能力無疑顯得至關重要。公司法的修訂,促使債權人利益在法律的規范中具有不容忽視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法律中債權領域建設
法律對于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規定的“成本”不同,法律規定實施犯罪行為付出的成本要遠大于一般違法行為所付出的成本,懲罰的成本達到一定程度時引起質變。因此,公司法有必要根據“成本”高低的不同,確定法律條文分類于民事法律還是刑事法律。如果行為人實施一般違法行為(得到較小的利益)卻得到刑法的懲罰(付出較高的成本),社會將走向專制與暴政;反之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得到較大的利益)卻僅適用公司法進行判決,社會將變為“罪犯的天堂”。在我國,侵害債權合法權益的事件長期以來得不到根本遏制,對于一些債權者受到輕微侵害的事件,他們通常選擇“吃啞巴虧”,因為提起訴訟的成本會高于或者說不會明顯低于其被侵害所受到的損失。侵權行為人正是利用債權者的這些心理不斷做出違法行為,從而獲得巨大非法利益。在債權利益體系中,優化債權利益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前,我國企業法治領域建設中,很多企業包括市場中出現虛假廣告,拖欠債務、劣幣假幣等無良作風,擾亂市場秩序,降低了債權利益交易的安全性和長久性,進而加強債權領域建設,保護債權人利益顯得尤為重要。
二、公司法對企業債權人存在的問題和保障
(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從2013年公司法修訂后,公司法對債權人制定了許多保護路徑,從設立的主體來看,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促使企業等債權人在公司制度的完善下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護。但仍有以下不足之處:第一,渠道分散。現行我國信息披露渠道分散在各大文書網,管理局系統網站等,債權人通過這些分散的渠道雖可以了解不同部門的信息,但耗費時間和經歷。第二,內容局限性。很多公司的股東及董事通過系統網站只公示局部信息,債權人沒有核查權利,導致債權人無法完整查詢相關情況,且查詢范圍狹隘,給公司大部分股東有了掌控大全的可乘之機。第三,真實性缺乏。雖然公司法修訂后,信息系統已初步建立,但很多債權人共享信息無需有關部門核實,只經系統公示而成為官方信息,這種信息可能會造成債權人對信息的認識產生矛盾,缺乏公信力,并產生困擾和誤導。[1]
(二)公司法對債權人的利益保障
公司法是維護債權人利益、是確保債權人了解企業信息的重要保障,推動企業信用體系完善,與此同時,政府部門對企業的制度信息服務建設加以獎懲規定,從而有效加強社會誠信意識,進而對債權人在公司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2018年新修正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加強企業系統信息構建,完善債權人利益保護策略,取消對債權人權利限制,對企業信息公示不再進行規定限制,與此同時,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中能夠規范企業信息體系建設,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撐起了強有力的一把傘。[2]
三、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關系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是緊密相連,具有一定的互動關系,公司章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制度合同等事項進行有效合理的規范和保護,保證契約合同的順利,避免未來不可預測的事情發生,從而能夠有效的解決并減少因為遵從公司章程而對債權人利益帶來的損害,他們的規定有以下幾種關系:(1)公司法對具體事項不做規定,但公司章程有明確使用范圍,比如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選舉監事,董事等需要由公司章程的程序來決定其累計制度的投票。(2)公司章程對公司法的細致化,比如《公司法》中規定股東人數少的情況下,可以不設置其職位,由公司章程嚴格規定其職權。(3)公司章程對公司法的有效補充,《公司法》第44條中明確規定,股東會議式與表決程序,除了本法規定之外,都由公司章程規定,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制度在公司中的發展持續有效的進行。《公司法》第一條規定:公司的發展離不開股東、董事、債權人等的相互協調和努力,為了保障公司利益的長久發展,共同達到盈利,彼此之間的關系就應該是密不可分,公司是一個完整體系,在遵循公司法的同時,股東等應對債權人權利加以提高,比如資產支配,事務調動,效率優先等。公司法只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公司及債權人利益在主體中才會受到相應的保護,完善債權人在企業中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則,確保企業市場有序、規范競爭,這樣債權人才能在生活的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3]
四、新《公司法》的實施制度明細
由于公司合同制度的規定,大部分債權人只能聽取遵守,長期以來導致相關利益影響,并存在所簽訂合同的事宜不能夠順利進行,造成兩者關系無法修復,《公司法》的制度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利益,避免股東、董事等人濫用職權,債權人等有權對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全面性的了解和評判。股東、董事等沒有辦法做出科學性的評估,債權人應很好的發揮其評定投票權,在公司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避免對各種事情因為單一的聽取而產生矛盾,在很大程度上也避免了彼此之間的利益損害,公司法在確立的過程中,兼顧公平和公立的全衡原則,有效對公司債權人利益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1.新《公司法》刪除了原《公司法》“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限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批準的項目外,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受限制。《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協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法》在立法中注重對投資者和經營權利的界定及公司法人的運作行為的規定,而對勞動者權利的規定明顯不足,在《公司法》修訂過程中,盡管對條例規定有不同的看法,但修改后的《公司法》依然做出了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公司法》中增加:一人公司“的形式,為個人提供了一個新的投資渠道,有利于債權人及個人消費資金的轉化和投資。
2.新《公司法》從一定意義上,對股東、董事等的權利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避免股東、董事等人在企業中占有決定權,對債權人權益加以掠奪和欺凌,這樣債權人同時享有了知情權,累計投票權,股份,訴訟等相關權利。債權人的合理行使權同樣是企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提高自身專業素質、較強的評判能力為企業運營提供科學、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
3.公司法屬于一類司法實證行為,其具有科學性、法律性等特性,同時,其提供的修正結論通常具有客觀性、合理性、規范性等特點,這是確保司法訴訟活動有序開展、加強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手段。不過對于公司債權人來說,其存在企業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并且債權人獲取到了國家對債權人利益的資金支持,使企業對債權人獲取到了資源投入,使市場中以營利為目的競爭得到了避免,使債權人在權利中得到了公益性保證,在人民群眾中占有很高的威望。因此企業在對債權人利益的過程中,需要通過對自身風險的進一步防控,以此來使債權人利益能夠獲得質量的保證,使公司法在企業中能夠更具公信力,保障司法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具有積極的帶頭作用。[4]
4.我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中指出:(1)負責司法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需要做好對司法活動的鑒定,需要做到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遵守,從道德和紀律方面做好對相關職業的遵守,對科學、技術操作規范的尊重,需要嚴格遵循相應的道德操守,同時還需要全面遵守執法要求,規范執業,為實現司法公正發揮積極作用,維護法律尊嚴。真正地達到“崇尚法治、尊重政策、廉潔守法、愛崗敬業”等要求。嚴禁違背債權者的初衷,避免為謀取個人私利而做出與科學相悖論的結論,破壞法律市場規律,影響司法公正。”(2)《公司法》對公司財產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公司股東嚴禁以自身權利對債權人進行欺壓,債權人對公司財產有知情權和可操作性,這樣以來債權人的自身合法權利得到的相應的保障,這是權利與義務一致、利益與風險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問題保障。[5]
五、結語
綜上所述,現代市場經濟迅速發展,企業競爭愈發激烈,合理正規的方式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由于我國《公司法》制度體系的完善及細致化,滿足了社會發展的需求,更是加強了債權人的利益保護,避免了由于公司利益影響導致損壞債權人利益的問題發生,對企業及社會的發展也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公司法的制度完善,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這樣才能使得市場經濟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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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文.公司法對債權人保護問題的法律研究[J].法制博覽,2019(30):125-126.
[3] 陳雅詩.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淺析[J].職工法律天地,2018(10):156.
[4] 許哲.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范在公司治理中的沖突與協調探討[J].法制博覽,2019(12):99-100.
[5] 曹玉華.公司資產信用下債權人利益保護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師范大學,2018.
作者:李斌 單位:山西粵電能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