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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雪作者單位:上海大學管理學院
開發成本的增加
培訓的義務。勞動合同法對于因工作能力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規定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培訓的義務,且不得直接將勞動者開除。另外,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也負有提供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義務。這些規定將加大企業的培訓支出。
培訓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只能在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前提下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對違約金的約定數額也作了明確規定。對企業來說無疑增大了員工培訓的成本和員工訓后的流失風險。
解雇成本的增加
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擴大了用人單位經濟補償的范圍,并取消了十二個月的上限限制(除月工資高于當地平均月工資三倍的員工外)。范圍的擴大導致經濟補償金成為用人單位的一種經常性成本,而上限的取消又增加了對部分員工的經濟補償支出。兩個因素相結合,將大幅加重用人單位尤其是勞動力成本比重較大的單位的經濟負擔。
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填補了勞動法的空白,對競業限制的期限、經濟補償及違約金作了明確規定。規定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為兩年。增加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并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無疑增加了競業限制成本。合同法對競業限制違約金的規定較為寬泛,企業可以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進行協商。但企業要注意違約金不能訂得太高,以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且一般勞動者的賠償能力有限,過高的違約金企業也很難得到真正的賠償。
違法成本的增加
勞動合同法對于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以及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等情形,都做了明確規定。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等。可見,勞動合同法對違規行為設置了嚴厲的懲罰措施。企業在實施過程中應依法用工、按章辦事,否則將帶來較高的違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