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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續發展環境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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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續發展環境法論文

          一、人與自然的關系

          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都離不開自然,人與自然的關系,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也發生著微妙的變化,從最初的人類依賴自然到現在人類破壞自然,人類與自然的矛盾愈演愈烈,根據歷史背景以及價值觀的不同,針對人與自然的關系主要有兩種學說:人類利益中心主義和生態利益中心主義。人類利益中心主義認為自然和人相比,人是具有內在價值的存在物,且是自然界唯一的主宰,而自然及存在物不具有內在價值,人類對自然沒有道德關懷的義務。基于此,人類不斷地征服自然來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直至環境問題出現才引起人類的重視。正是這種以人類的利益為中心,肆意地剝奪自然,導致自然環境越來越惡化,直至人類對人類利益中心主義進行了反思后才有了新的認識,即提出生態利益中心主義。生態利益中心主義以自然為中心,倡導維護生態和諧。它從整體出發,提出新的價值觀—自然觀,消除了人類的中心地位,認為人類應該從整體上對自然環境加以保護,并且人類不能過多的考慮自然對人類的作用,而應肯定自然的內在價值,并以自然的內在價值作為評價標準。雖然較人類利益中心主義而言,生態利益中心主義更加重視自然,但是其過于強調自然的地位,以自然為中心,忽視自然對人類的功用,抹殺了人的社會性和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因此,目前,可持續發展觀更易于接受,可持續發展是在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提出的,其定義為: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機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的發展。筆者認為可持續發展正確地處理了與自然的關系,在堅持公平的理念下,既強調了自然的重要性,呼吁人類尊重自然,又肯定了人類的主觀能動性,在人與自然之間做到了平衡。

          二、有關環境法立法目的的理論

          環境法的目的是立法者通過制定法律而實現的法的基本價值和發的使命。環境法的目的對于引導人類保護環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多年來學者們對環境法的目的有所爭論,其主要的學說有目的一元論、目的二元論、三層次立法目的觀和目的多元論。目的一元論是在環境遭受破壞,污染日益嚴重的背景下提出,此時人類的健康和生存已經收到環境污染的威脅,故而目的一元論提出保護人類健康是環境法唯一且最終目的。由此可見,目的一元論主要強調的是環境法的社會職能,其所追求的是人類健康,自然和諧等非經濟性環境利益。同時,目的一元論是站在生態利益中心主義的角度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雖然生態利益中心主義本質上強調以自然為中心,忽視人的主觀能動性,但是其卻起到了可持續發展的作用。日本就是個典型的例子,1970年日本將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有“二次論”改為了“一次論”,眾所周知,日本曾經是“環境公害國”,而如今變成了環境優美、污染較少、資源利用率較高的國家,成功地完成了經濟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實現了循環經濟的目標。目的二元論在承認了環境與發展相互制約又相互依存的基礎上提出的,其核心觀點為環境法應以保護人群健康和保障經濟發展為最終目的。較一元論而言,二元論主要強調了環境法的社會保護職能和經濟職能,其主要追求的是人類的健康和經濟的發展。同時,它批判地吸收了“環境優先論”和“經濟優先論”的合理部分,在表面上堅持了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兼顧自然和人類的和諧關系,在保護環境的同時,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人類是趨利避害的,當經濟發展和環境污染相沖突的時候,人類往往會選擇先發展經濟后治理環境,這樣在本質上目的二次論是站在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角度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這是不可取的。三層次立法觀是由王小鋼老師提出,他把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分為了三個不同的層次,首先,環境法的終極立法目的是維護地球生態利益,促進地球生物圈和諧;其次,環境法的中層立法目的是維護和增進人類共同環境利益,提高人類的生活質量;最后,其直接立法目的為保護環境。由此可見三層次立法觀崇尚生態利益中心主義,兼顧環境和人類的共同利益,但是環境法的目的分為終極立法目的、中層立法目的以及直接立法目的。在實際操作中,環境法的目的以哪一個為準,在很大程度上受人為的控制,這難免會使人們選擇先發展經濟,后治理環境,這樣十分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目的多元論是在對“立法目的二元論”進行反思后重構的,其主要的觀點為環境立法應保證人類對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正確處理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同時,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目的多元論站在可持續發展的角度,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

          三、我國的環境法立法目的

          目前,我國學者對于我國環境立法目的意見并不統一,其中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立法的目的應該是保護和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在保護人體健康的同時促進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而呂忠梅教授的觀點強調環境法的主要價值是實現可持續發展。陳泉生教授批評指出現行《環境保護法》只注重當代人的利益,忽視了后代人的利益,故而提出環境立法目的應該為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確保我國當代人與后代人能夠過上健康富足的生活。由此可見,目前,我國主流觀點都直接或間接地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目的,同時也強調了保護人類利益的目的。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該規定主要包括三項任務:(1)合理利用環境與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2)建設一個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民健康;(3)協調環境與經濟的關系,促進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在“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基礎上的目的二元論,其目的的實質并不在于保護環境,而是保護人的權益。當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發生沖突的時候,人們果斷地犧牲環境保護,正如,小汽車會造成空氣污染和資源浪費,但是為了GDP的增長和擴大內需,政府不僅沒有對其購買加以限制,反而提倡提前消費,鼓勵大家按揭購車。這都充分地說明了我們國家的環境法目的本質上是為經濟發展尋找借口,美化其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行為。除此之外,從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上看,立法者僅僅看到了我國環境的經濟價值,忽略了環境的生態價值和美學價值,這從根本上,忽略了環境的本質意義。如,《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立法中,其目的主要強調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而忽視了資源自身的環境功能。綜上所述,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存在很大的缺陷,其以人類利益為中心將人與自然的關系視為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忽視了人類在地球上與其他自然生物一樣,是平等的主體,缺乏對自然的尊重和敬畏,這在本質上是不可取的。同時,人類追逐利益的腳步太快,對自然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而我們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經濟發展道路,是不長久的。

          四、國外環境法立法目的

          韓國于1990年在《環境政策基本法》中對立法目的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并提出了人類與環境之間的和諧對于國家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倡導國家、地方、企業和國民要共同努力保護環境,環境保持較利用環境優先。除此之外,還考慮了后代人享受環境恩惠的權利。日本環境法是保護環境和防治公害法律法規的總稱,在日本,環境法也被稱為公害法。正如上文所述,日本于1970年就將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改為了“一次論”,開始了循環經濟之路,可見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根據日本1993年《環境基本法》第四條的規定,可知,日本在可持續額發展的同時強調環境保全并倡導每個人都公平地分擔環境保全的職責,,可見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加強,同時,環境保全要以充實的科學知識為依據,用科學的手段實現社會經濟等活動對環境的損害最小化。同時,德國于1993年在《環境法典》(總則草案)的目的中明確規定了法律的保護目標,其主要有兩點,一是提高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二是促進其他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并強調環境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人類的健康和發展。綜上所述,韓國、日本以及德國在環境法中都提出了環境保護對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性,韓國主要強調了環境保護優先,保障代際公平;日本則注重環境保護的科學性和公民保護環境的職責;而德國主要側重于提高環境資源的效率,這與日本使用科學的手段利用環境有相同之處。

          五、針對我國環境法立法的意見

          經過上述分析,我國現行環境法目的顯然不適應環境保護發展的需要,經過比較可以看出國際環境立法漸漸的傾向于以生態利益為中心,我們國家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二元論,需要進一步的改造,重構環境法的目的體系。筆者認為我國環境法應當以生態利益中心主義為指導,堅持目的一元論,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堅持生態利益中心主義并不是要放棄人的利益,而是從環境法的根本上去保護環境,如果所有的法律都以經濟發展為中心,那么各個法律便失去了它自身的意義。筆者認為環境法的目的就是應該保護環境,這與經濟發展并不沖突,只有在立法時做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環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而至于經濟發展這一方面,無論法律有沒有強調經濟的重要性,更何況經濟法自然會強調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人們趨利避害的本性,自然會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且當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發生沖突時,執法者自然會依法保護環境,這樣可持續發展指日可待。同時,我國環境法還應當堅持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堅持可持續發展道路,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代內公平主要強調同處于一代的人們平等地享有在清潔、良好的環境和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權利。而代際公平則強調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平等地享有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可見,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都體現了公平原則。因此我們要做到,在同代人之間都有權得到生存條件(環境資源)的基本滿足,各世代既是地球恩惠的受益人,也是將來世代地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我們要節約資源,為同代人和后代人著想,實現可持續發展。

          作者:黃維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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