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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制度論文:婚姻締結機制變遷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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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制度論文:婚姻締結機制變遷探究

          本文作者:周麗紅作者單位:湖北警官學院

          唐代的婚姻締結制度

          從秦到漢唐,中國古代封建政治體制走向成熟,法律體系完善、官僚體制健全。同樣,社會也有很大的進步,家族體制有了很大發展。伴隨著國家的繁盛和家族體制的發展,唐代的婚姻締結制度也有了很大的進步。

          (一)結婚的禁止性條件

          1.同姓不婚。同姓不婚源于先秦,并更加細化。唐律對同姓為婚及長幼之間同姓為婚作出了嚴格規定:“同姓為婚徒二年,若緦麻以上親,則以奸論。”具體說來,共緦麻親徒三年,共小功及大功親為婚流二千里,共期親為婚則絞。不僅這樣,族內通婚的禁忌還擴張到了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外姻有服屬間尊卑為婚以奸論,無服之間尊卑為婚杖一百。即共舅、姨為婚者各流二千里;共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為婚者絞,禁止姻親通婚。第二,娶同母異父姐妺及妻前夫之女者以奸論,徒三年,曾經為袒免親妻者不得嫁娶。唐律對族內通婚的嚴厲懲罰已經不僅僅是“所生不蕃”那么簡單,更是一種對禮法制度和禮法文化的維護。

          2.良賤通婚的限制。《唐律疏議•戶婚下》云:“諸雜戶不得與良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與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雜戶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兩等。”良賤通婚的限制一直到清末,現在,仍有一定的影響。雖然“門當戶對”這個詞語在元朝才出現,但古代法律一直以來都要求婚姻雙方有相當的社會地位,這表明古代社會婚姻的等級性非常強。這種等級文化一直影響至今。

          (二)結婚的程序

          唐繼承了“六禮”的傳統,不過唐律規定了三個成立要件:已報婚書、已有私約、已受聘財。這三道程序的意義跟先秦的大致一樣,任意一種成立就說明婚約成立,受法律保護。若女方悔婚,杖六十;若另許他人杖一百。與他人婚姻已經成立的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減一等處罰,且后成立的婚姻無效,女方應追還給前夫。只有前夫不娶時,還給前夫聘財,與后夫的婚姻才能成立。但若是男方悔婚,則無需受到刑事處罰,只是不得向女方討要聘財。婚約訂立后,若未按約定之人成婚,或與約定的嫡庶、老幼、疾、殘等情況不一致的,則構成冒婚罪。犯冒婚罪女方徒一年,男方則加一等處罰。若冒婚未成,則依本來約定成婚,已經成立的,其婚姻也是無效的,需強行離異。法律之所以對男家懲罰比女家嚴厲,主要是因為在婚姻成立時,都是由男方主動提出婚約,主動締約卻又做出欺詐行為,理應罪加一等。[10]

          (三)婚姻自主權的萌芽

          子女未征得家長同意而締結婚姻,法律是許可的,只是在未成婚并且不從尊長者的情況下才算違律。這說明社會關系開始出現自由的萌芽。這條律法一直影響到后世。

          清代的婚姻締結制度

          1.同姓不婚。同姓不通婚的確定源于周代,明清法律分同姓同宗為兩門,“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其次是親屬不婚。清律規定:“娶緦麻親之妻者,各杖六十,徒一年。”相比唐代,這個處罰減輕了不少。并且這個原則受到了挑戰。乾隆五十四年有判例又對其默認。其理由是:“同姓為婚,禮所禁也。第窮鄉僻壤,娶同姓者,愚民之所恒有,若盡繩之以律,離異歸宗,轉失婦人從一而終之儀”。實際上,同姓不婚起源于族內通婚的禁止,而族內通婚的禁止與當時各個氏族嚴格界分有關系。因為“姓”與氏族聯系密切。隨著社會的發展,氏族已經被家族所取代,“姓”已經沒辦法對家族進行劃分了。可能同一個姓氏,有了很多的家族。所以“同姓不婚”所代表的“氏族內不婚”的意義已經散失,其社會地位逐漸下降。沈家本言:“其氏相同,而其祖不同,謂之同姓,名實殊乖”。同樣,在法律上“同姓不婚”也已經逐漸被“族內不婚”所取代,這個“族”包括了血親和姻親的關系,清律規定有“服制”的親屬禁止結婚,無服制的尊卑之間也禁止結婚。這樣的一種演變軌跡表明,婚姻在社會中起了一個相當重要的作用。除了繁衍后代、方便生產之外,其政治作用,亦即在規范族內秩序方面有著獨特效能。同樣,隨著家族制度的消亡,“族內不婚”也將有更大的改變。

          2.良賤不婚。良賤不婚在唐代便有。清律規定:“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良賤為婚的處罰比唐稍有減輕。可見雖然唐之后經歷了多個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的朝代,但是這樣的等級觀念和文化依然強大。良賤不婚的影響一直持續到現在。另外,還有僧俗不婚、與蕃人不婚等規定,在此不論。

          近現代婚姻制度

          從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到新中國,婚姻制度逐漸實現了現代化。

          1.“同姓不婚”的廢除。除了一定的血親關系之外,禁止結婚范圍和家族沒有了聯系。古老的氏族社會誕生的“同姓不婚”,到家族社會產生的“族內不婚”到近代市民社會的“血親不婚”是一個進步。從表面上看,這個進步將結婚的限制性條件縮小到生理范圍上,即結婚會出現生理上的問題。這樣,婚姻自由的范圍已經很大。從實質上看,這是社會已經從原始的氏族社會發展到市民社會,人逐漸從團體中走出來成為單獨的個體。這剛好印證了梅因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著名推斷。

          2.結婚的其他禁止性條件也都被廢除,剩下的只是生理上不適合結婚的。比如有相關的不宜結婚的疾病的,或者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不能結婚。這表明婚姻的范圍擴大了。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廢除。“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已經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在市民社會,每個適齡的個人均有自主結婚的權利,不受他人干涉。這種權利觀的成熟代表著傳統的婚姻原則的消亡。

          4.婚姻禮儀的自由化。結婚再也不需要有繁雜的“六禮”了。“六禮”的產生和原始社會對“神”的力量的崇拜有關,而隨著人類理性的發展,神已經不再被法律所維護。因此婚姻禮儀由此簡化。同樣,“婚約”也失去了法律效力。

          結論與思考

          從法律角度來看,從先秦至今,中國的結婚制度經過了相當大的轉變。這種轉變是伴隨著中國社會的成熟和近代化而行的。社會從團體、家族本位走向了個人本位;國家從無所不在的政治機器轉向有求則應的服務政府;法律也從簡單粗糙走向復雜精細。這樣隨著社會的變遷而變遷的結婚制度,充分表明了“婚姻”這一形式在社會進步中立下的汗馬功勞。但是,結婚制度的變遷,是否真的帶動了婚姻文化的進步呢?在中國當今社會,傳統的“門當戶對”的觀念依然存在,父母之命也占有相當分量。這說明某些婚姻依然只被作為一種社會關系的結合來看待。婚姻的成立表明了兩種不同社會關系的結合,表示當事人雙方開始進入另一個社會關系。這本也無可厚非,但是這卻是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而來。傳統的家族觀仍然在影響著當代中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