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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養制度論文:國內離婚撫養機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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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養制度論文:國內離婚撫養機制探析

          本文作者:楊莉莉凌晨靜作者單位:山東水利職業學院

          我國離婚撫養制度中的不足

          我國《婚姻法》雖然對離婚后的撫養制度做出了規定,但是在實際實施中,往往不盡人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使請求權的限制過于嚴格

          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離婚后條件好的一方要對條件弱的一方進行“生活困難”幫助。而“生活困難”并非指婚姻關系結束時的困難,而是在今后生活中遇到的困難。例如:在離婚后,當事人為了照顧子女犧牲自己的工作時間;有的是身體不好,失去勞動力;還有的是離婚后沒有經濟來源等等。由此可見,若只是幫助解決其離婚時面臨的困難,而今后生活中的困難得不到有效解決,則還是“治標不治本”的“幫助”。然而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往往只重視當事人離婚時的困難,對于其離婚后生活中面臨的困難卻沒有予以考慮,由此導致了當事人無法憑借該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使自己在離婚后處于被動。

          (2)幫助的形式和標準不明確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雖然規定了一方要給予另一方“適當的幫助”,但卻沒有對“幫助”的范圍與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以至于一些人利用制度上的缺陷鉆法律漏洞。例如:夫妻在結束婚姻關系后,一方對另一方的幫助表現為哪些形式,幫助到什么程度等等。

          完善我國離婚撫養制度的途徑

          我國《婚姻法》雖然對離婚后的撫養制度做出了規定,然而受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影響,導致真正的撫養制度難以實施,以致許多離婚后弱勢一方的利益得不到維護。由此可見,我國的離婚撫養制度尚需進一步完善。

          1明確請求權行使時間、條件

          在我國多數離婚案件中,離婚后子女多由女方撫養。女方在結婚后長期的“相夫教子”,已經犧牲了事業,離婚后不僅要承擔起生活的重擔,還要承擔起子女的撫養、教育等多個重擔。而這些都是在雙方離婚后表現出來的困難。針對這一狀況,就需要在婚姻結束時,將一方對另一方的幫助界定在某一合理期限內。若在這一期限內,弱勢一方的困難得到了有效的解決,則按照原來設定的“幫助方案”執行;若在這一時間內,弱勢一方的困難非但沒有得到解決,反而增加了新的困難,那么就需要重新制定“幫助方案”。而這一方式的實施則需要一定的條件,例如:婚后一方沒有經濟來源;身體殘疾喪失勞動力等等。

          2明確離婚后撫養的范圍和標準

          明確離婚后撫養的范圍和標準,不僅順應了離婚自由的規定,同時還是離婚后撫養制度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明確離婚后撫養范圍,主要是指將婚姻法中的“適當幫助”以明文條例表述出來,將其中的各個環節細化,例如:住房、物質、資產等,以方便離婚后撫養制度的順利實施。撫養標準主要參考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可以參考當事人的年齡、身體狀況、經濟收入以及精神狀況。其次,當事人撫養的子女是否年滿18周歲。再次,當事人享受福利金、補貼、經濟幫助或養老金的情況。最后,婚姻持續時間及其對受撫養方謀生能力的影響等等。在確定“幫助范圍”的過程中,司法人員可以通過這些標準,制定每個月的撫養范圍。

          3增加補償性的撫養

          在實際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在接受教育時,另一方除了要照顧家庭外,還要承擔對方的受教育費用。一旦面臨離婚,則沒有接受教育的一方不僅犧牲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還有可能因為照顧家庭而失去了更多的就職機,而補償性的撫養制度正是針對這一狀況制定的。由此就需要在完善《婚姻法》的過程中,能夠將補償性的撫養制度添加進去,以使弱勢群體的利益得到有效維護。綜上所述,我國離婚撫養制度的制定,不僅是維護社會和諧的重要依據,同時還能保護離婚后弱勢群體的基本利益。基于制度中的缺陷,相信在有關部門的努力下,一定能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