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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關系論文:親戚關系效力表現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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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關系論文:親戚關系效力表現探究

          本文作者:崔承辰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表現

          親屬關系屬于社會關系范疇,這種關系經過法律調整,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即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從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親屬關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禁婚效力

          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不能結婚,即禁婚親,這在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中是一個重要問題。近親不婚是古今中外的通例,產生于原始社會的婚姻禁忌。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是基于自然規律、遺傳學、優生學及倫理道德的要求。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著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等。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根據倫理道德的要求禁止結婚。禁止直系親屬間結婚,已成為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對此沒有異議。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著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是指在血緣上和已身出于同源的親屬,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叔、伯、姑、姨、舅與侄、甥之間等。法律作此規定,目的是提高人口素質,保障民族健康發展。

          2.繼承效力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晚輩直系血親只能作為代位繼承人。與其他國家法律相比,我國婚姻法對法律效力的規定具有一定的特色,即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3.撫養效力

          我國婚姻法規定,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有相互扶養(撫養、贍養)的義務,如夫妻間的撫養義務、父母子女間的撫養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孫之間、兄弟姐妹之間也有相互撫養的義務。

          4.共同財產效力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都有權做出決定;如果不是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夫妻財產做出重要決定時如處理股權、房產等,夫妻雙方要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方能決定。

          (二)親屬關系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享有權,這種權具有法律效力,并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就是他們的法定繼承人。

          2.監護效力

          世界各國普遍規定父母應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或者喪失監護能力,則由其他直系親屬擔任。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由其近親屬作為監護人。

          3.對失蹤人、精神病人申請宣告效力

          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的近親屬可以申請宣告精神病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公民失蹤達到一定期限后,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可以提出撤銷死亡宣告的申請。

          (三)親屬關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1.某些犯罪成立必須以一定的親屬關系為條件

          親屬關系與某些犯罪成立有著直接的關系,我國刑法規定一些犯罪成立必須立足于一定的親屬關系基礎上。如刑法上的虐待罪、重婚罪、遺棄罪等的成立都是以親屬關系的成立為前提的。

          2.親屬關系在刑法上受到特殊的保護。

          我國刑法保護親屬關系,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拐賣14歲以下兒童脫離家庭罪等,其目的都是出于對親屬關系的特殊保護。

          (四)親屬關系在訴訟法上的效力

          1.關于親屬的回避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等與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要有權要求他們回避。民事訴訟法也做了相關規定。

          2.關于親屬的訴訟權

          我國訴訟法規定,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一定范圍內的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死亡人的名譽權、著作權受到侵害的,一定返范圍內的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完善我國親屬關系法律效力的建議

          隨著社會的發展,親屬法領域還會出現一些新問題,如果完善親屬法,明確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這是立法必須深入探索的問題。

          (一)完善親屬關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的建議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父母子女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對其他親屬則沒有規定撫養義務。我們應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明確規定直系姻親之間的撫養義務。其實,直系姻親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的撫養關系,如果在法律上對他們的撫養義務不做界定,對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是不利的。我國法律規定了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婚,但沒有涉及禁止直系姻親間、旁系姻親間結婚,在今后的立法中,應該考慮擴大禁婚的親屬范圍。我國婚姻法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但范圍較為狹窄,特別是對晚輩直系血親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地位保護不夠,以后的立法應考慮在法定繼承人中增加晚輩直系血親。

          (二)完善親屬關系在民法上的效力的建議

          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宣告權利。但法律沒有明確指出“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如果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做出一定的行為,就會侵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要保護利害關系人的權益,法律就必須明確規定享有申請宣告權利的親屬范圍。

          (三)完善親屬關系在訴訟法上的效力的建議

          親親相隱是我國古代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刑法中倫理道德的反映。但新中國成立后摒棄了這一原則。以后的立法中,應該確立親屬間相互享有作證豁免特權的原則,并以此為基礎建立一定范圍內親屬間作證豁免制度。總之,親屬法已經列入我國民法典的起草中,這說明這一問題受到了人們的重視,親屬無法可依的現象正在發生改變,相信未來的親屬制度會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