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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徐婷作者單位:遼寧師范大學
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呈現的特點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問題愈發凸顯出來,筆者根據遼寧省近幾年對婚姻家庭的調查數據及其他相關材料見微知著,分析當前我國家庭暴力問題表現出的特點:
(一)家庭暴力的存在具有普遍性
僅以遼寧省為例就能清晰地看到當前我國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據全省縣以上婦聯近3年來接待婦女兒童來訪情況統計顯示,在每年約15000多件來訪總數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23%以上,在鞍山市城鄉122萬戶家庭中,有33.9%的家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每年解體的家庭中有1/4緣于家庭暴力。同時家庭暴力也呈逐年增長態勢。僅鞍山市婦聯近4年來就接待2000多起因家庭暴力而投訴的案件。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數是女性
據省婦聯統計,2000年全省接待由女性投訴的家庭暴力案件1599件,占上訪總數的16.8%;2001年2368件,占上訪總數的18.9%;2002年2922件,占上訪總數的23.1%。這其中,有95%以上都是丈夫對妻子的暴力。
(三)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事實上家庭暴力的發生率遠比調查數據高,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暴力的發生一般不為人所知。據遼寧省的一項有關婦女家庭暴力認知程度及法律干預現狀問卷調查顯示:有52%的被調查者認為家庭暴力是個人私事。另有27.5%被調查者認為,只有在本人求救時法院才可以受理,22.6%的被調查者認為只有在發生嚴重暴力時才應適用法律手段。①因此,暴力發生時,受害者經常處于無防備狀態,一旦發生傷害等后果,也常以“家丑不外揚”的陳舊觀念而委曲求全,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度。
(四)家庭暴力的情節日趨嚴重,手段殘忍,致使“以暴制暴”現象增多
據調查發現,家庭暴力已由常見的辱罵、捆綁、拳打腳踢發展到用棍棒、皮鞭、匕首、潑硫酸及殘忍地傷害器官等殘害女性身體的方法進行施暴,并常致受害人受輕微傷、重傷甚至于死亡。據統計,長期受到家庭暴力威脅的女性,其身心都受到了嚴重摧殘,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身體、精神、心理等方面的疾病及情感上的障礙,也使得“以暴抗暴”來解決問題的事件逐年增多。遼寧省司法廳2004年的一項調查數據顯示:60%的女刑事犯罪嫌疑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導致的以暴制暴惡性案件。(五)隨著社會的發展,家庭暴力出現新的趨勢,形式更具多樣化
1.“冷暴力”、“精神虐待”在家庭暴力中逐漸浮現出來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省婦聯在2003年對我省家庭暴力情況的聯合調查報告顯示,家庭暴力正在由傳統的身體暴力和性暴力等表面形式,發展到限制妻子與朋友交往、長期不與妻子說話、恥笑妻子的缺陷弱點等精神層面的暴力,而且精神暴力已超過了身體暴力和性暴力的發生率。
2.一些男性也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近年來,隨著婦女社會地位的提高,婦女在家庭的主導地位日益顯現,雖然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占大多數,但也不可否認,確實有許多男性在家庭中“抬不起頭”且有上升趨勢,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多數遭遇的是“冷暴力”或“精神虐待”及精神上的折磨,例如女性通過威脅,恐嚇,奚落,嘲笑,諷刺,肆意凌辱男性人格等方法,造成男性精神痛苦,心理壓抑,神經極度緊張。
(六)施暴者的文化和職業呈多元化
據遼寧省婦聯的統計,家庭暴力不只發生在文化素質低、工人、農民的家庭中,事實上,家庭暴力在社會各個階層中都有存在。2009年數據顯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現象的家庭中,家庭成員為大專以上學歷的占總數的50%以上,從事個體經濟的為35%以上。據沈陽市婦聯權益部部長趙麗華介紹:公務員、職員、軍人等較高文化素質和高層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現象,而知識分子家庭的暴力形式以冷暴力和性暴力為主。而文化程度低、家庭經濟狀況較差的家庭以肉體的直接施暴為主。
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家庭暴力的產生涉及諸多原因,包括歷史原因、經濟原因、社會原因、法律原因等等,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傳統的封建觀念的影響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
中國有著兩千多年的封建傳統文化,獨特的文化體系,作為封建文化的指導思想,不僅變成封建階級進行政治統治的工具,而且還成為了人們頭腦中根深蒂固的觀念,“父權至上”和“夫權至上”的封建思想仍然十分濃厚。因此在家庭中,丈夫采取暴力,欺凌、役使自己的妻子便成了很自然的事情。而妻子在這樣的傳統觀念影響下,對丈夫的暴力行為采取容忍甚至放任的態度,很多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選擇逃避或者事后回娘家或自尋清靜的方式,這更加助長了家庭暴力的發生。
(二)男女雙方經濟收入不平衡是產生家庭暴力的經濟原因
無可否認,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導地位,這種經濟收入的不平衡直接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由于婦女的經濟收入不高,經濟地位較低,因此,這便為家庭暴力的發生埋下了危險的種子。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夫妻之間存在著實際的收入差別,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傳統文化的夫權觀念作祟,很容易強化自己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因此暴力的發生在所難免。農村婦女,特別是農村貧困婦女大部分沒有獨立的經濟根源和家庭經濟支配權,妻子在經濟上必須依靠丈夫生活,這種依附關系致使丈夫在施暴時更加有恃無恐、理直氣壯,而妻子基于無奈,只能一忍再忍。
(三)現代人社會壓力過大,心理負擔沉重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進步,現代人的生活、工作以及情感壓力也隨之增大。沉重的社會壓力使一部分人產生急躁情緒,甚至人格扭曲,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難以克制,發生爭吵。尤其是近年來,知識分子所面臨的社會競爭和壓力越來越大,而他們的期待值也比過去高。過高的期望與殘酷的現實對比使很多男性知識分子產生雙重性格或者說分裂的人格。再基于工作壓力大、或女強男弱等原因,他們無法感受生活的幸福,于是用虐待對方的方式來發泄,而通常情況,知識分子比文化層次較低的人更要面子,在家施暴之后,在外人面前卻還要裝出一副很幸福的樣子,進而導致了他們心理極度壓抑,家庭暴力愈演愈烈。而文化水平較低的人,或者說所謂的“粗人”卻更容易外露,這也是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
(四)社會的寬容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
“家庭暴力屬個人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預”等意識,在社會上占據有很大的市場。因為家庭暴力不但關系到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的因素。鄰居不勸,社區委員會不聞不問,司法機關也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所以堅持“不告不理”。這些因素在某種程度上都等同于對暴力的默許,對施暴者的寬容。
(五)缺乏有效解決家庭暴力的救助渠道
研究發現,當遇到家庭暴力時,29.2%的人希望有地方傾訴,36%的人希望得到法律咨詢服務和援助,12.2%的人希望能夠離開家庭或到社會福利部門短期居住。但目前我國救助渠道很少,對于急于擺脫暴力環境的婦女,暫不能提供緊急援助,使處在暴力中的婦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為得不到及時的制止。
(六)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法律原因
一項有關婦女家庭暴力認知程度及法律干預現狀的調查顯示,在遼寧省,74.9%的司法工作者認為我國目前現有的有關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其中,女性司法工作者(79.2%)認為我國當前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是不完善的比例高于男性(73.2%),兩性相差6個百分點,這足以看出當前關于家庭暴力立法的缺失程度,當前立法并不能使女性權利得到很好地維護,女性更需成為家庭暴力立法著重保護的對象。
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特點的解決對策
古希臘著名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曾經說過:“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利。”柏拉圖也說:“法律的基本意圖是讓公民盡可能的幸福。但法諺也告訴我們:“權利依賴于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狈蓪駲嗬O計得無論如何全面,如果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后,公民卻無法獲得有效的法律救助,那么這些法律上的權利將成為一紙空文。因此,通過前文的分析,要想解決我國家庭暴力表現出的問題,首要的就是采取強有力的法律控制與司法救助,輔以必要的社會管理,才能進一步防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一)制定專門的預防家庭暴力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
雖然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定,但這些規定過于分散,并存在許多漏洞與缺失,不利于司法及社會實踐的進行。筆者認為,應建立專門的預防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應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救助機構、求助程序和制裁機構以及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而做到可操作性強,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晰。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已有44個國家與地區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法律處罰條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有反對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國又是《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等條約的締約國,更應履行國際義務,將我國消除家庭暴力的國家承諾充分體現在現行立法中,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這樣才能在全國范圍內起到統一的威懾作用。
(二)完善司法救助,加大司法干預力度
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羅斯科•龐德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中寫道:法律必須依靠某種外部手段來推動機器的運轉,因為法律規則自身是不會自動執行的。因此,筆者建議,在司法系統中設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這樣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我們還要重視和加強司法干預力度,特別是司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必須轉變執法的觀念、及時干預并制止家庭暴力,不能將家庭暴力簡單地當成“家庭內部矛盾”、“家庭生活隱私”和不可避免的社會疾病而不加追究。否則當視為執法人員的不作為而追究其行政責任。基于此,一方面應通過立法將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義務規定為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強化公安機關的法定責任;另一方面應通過擴大公安機關的拘捕裁量權,來確保受害者得到必要的幫助、支持和保護,確保公安人員獲得將施暴者繩之以法所需的權力??梢狼闆r不經檢察機關的捕而先行逮捕,但事后應立即報檢查機關批捕,如察機關不予批捕應立即將當事人釋放。
結語
家庭暴力本身牽涉了很多復雜的因素。就我國目前家庭暴力的特點而言,只有以強有力的法律控制和司法救助并輔以必要的社會管理加以制裁和規范,才能對施暴者真正產生威懾作用。但是,我們也必須承認,家庭暴力是歷史遺留下來的一個長期而復雜的社會問題,不是靠一時就能解決的,只有通過社會的根本性變革和全社會對待婦女的根本性變化才能使問題徹底消滅。因此,要從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我們還需做長期艱苦的努力。從更高的層面上講,加強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探究和司法實踐,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促使兩性成員獲得在家庭內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地位,必將會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