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分居機制論文:分居機制構建研究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分居機制論文:分居機制構建研究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分居機制論文:分居機制構建研究

          本文作者:沈旭紅作者單位:常州大學

          分居原因

          分居的原因必須是能夠引起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原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引起的,只要存在對雙方共同生活有嚴重影響的事實和雙方或一方不愿意繼續共同生活即可。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51條規定:“無論配偶一方或雙方的意愿如何,有事實表明配偶之間的關系已經發展到了不能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程度或者可能對子女的教育產生嚴重損害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分居申請”。具體而言可以參照離婚的原因而確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可以明確下列情形是導致分居的原因:(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一方與他人通奸;(5)一方隱瞞自己患有傳染病、性病而仍堅持與配偶發生性關系;(6)一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7)其他引起雙方感情不和的原因。

          分居實現的方式

          分居的實現方式是指要進行分居的雙方或者一方通過何種方式達到分居的目的,通過何種方式明確分居的狀態。分居是雙方或者一方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何將這一內心的想法付諸實施就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來實現,從而表明主觀上有分居的要求,即如在美國“分床分食還不足以構成分居離婚,至少有一方必須在主觀上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愿望,并且明確表示這一愿望”④。由于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實現分居的相關規定,所以當事人要將分居這種生活狀態存在一定期限作為離婚或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財產糾紛等問題爭議的證據,確定分居實現的方式顯得特別重要。

          (一)登記分居

          登記分居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感情不和并對分居的相關問題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通過訂立書面分居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確定雙方分居的方式。分居協議的必須是夫妻雙方當事人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觀上都完全達成一致意見時才能訂立,分居協議對子女撫養和財產等問題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存在雙方或者一方規避法律如損害債權人利益或者子女利益等情形,經登記機關登記后就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離婚,法院應該將分居協議作為雙方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加以采信。我國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登記時不問離婚原因,只對離婚的請求進行形式審查,避免了夫妻雙方對離婚原因問題上可能存在的相互指責。法律可以賦予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分居的職責,因為登記分居是必須要雙方一致同意分居的情況下才能采取的方式,也不必須要求雙方闡明分居的原因。協議分居體現了婚姻自由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緩和雙方的矛盾,避免了當事人的訟累,也節約司法成本。

          (二)訴訟分居

          菲律賓共和國家庭法規定分居訴訟可以是簡易訴訟。訴訟分居是在夫妻雙方感情不和但又不能就分居相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下,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居的方式。作為配偶一方的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起訴條件向法院提起分居訴訟,法院受理后,可以采用簡易程序進行調解和審理,對分居的原因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裁判雙方分居。四、分居的法律后果分居事實的存在表明夫妻雙方只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分居狀態的性質“既不能完全歸于婚姻存續期間的性質,也不能完全和離婚后的性質相同”⑤,在法律后果方面,分居也應該與正常情況下夫妻共同生活有所區別,否則,分居制度的設計就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在夫妻人身方面,分居期間雖然沒有解除婚姻關系,但是免除了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的義務,雙方沒有再婚的權利,夫妻之間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在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方面,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依然存在,不因父母感情不和而免除。分居期間子女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義務支付撫養費,同時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在分居期間的財產方面,繼續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已不公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該當然實行分別財產制。在分居期間雙方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也應該由各自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