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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調整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我國相繼頒布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除此之外還向相當數量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這對規范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具有積極意義。勞動合同作為合同在勞動領域的特別反映。但從規范企業用工秩序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方面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總結來講,勞動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功能,第一,維護企業用工秩序。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越來越旺盛,如果單純依靠市場的手段對用工市場進行調整,那么很容易會發生如同自由市場經濟制度崩潰同樣的結局,勞動合同法律制度規范了用工行為,對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了明確,可以有效的維護企業用工秩序。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前社會,勞動力過剩是一種普遍現象,企業由于無論是在財力上,還是在社會影響力上,較之普通勞動者都處于強勢地位。如果不對勞動者權益進行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顯然容易被非法侵害。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明確為“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權以及性質
近代以來,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其不僅帶來了社會生產方式,經濟發展模式的變革,還對社會觀念帶來了劇烈的變化。主體意識以及私權意識的不斷增強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其中權利意識的發展本身也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提及權利,一般情況下,我們將其與民事權利作同義語。民事權利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依據權利的作用來分,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與形成權。其中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其中根據形成權行駛的效果可以分為影響他人的形成權與不影響他人的形成權,前者如合同的解除權,后者如拋棄物,放棄物的所有權。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使的時解除權,從權利的分類來看,其屬于形成權的范疇,即行為人依據單方面的意思來看是法律關系發生變動。但是由于勞動合同的特殊性,使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具有自身的特點。分析勞動合同的解除權性質,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第一,勞動合同的解除權是形成權。勞動合同的解除權本質上是合同的解除權,其基于已經簽訂的合同,單方或者雙方約定解除,其意思表示也就是形成權的意思表示。第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權是決定勞動合同終止。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一定勞動價值的實現,而解除勞動合同則是使這種目的無法實現或者提前終止。現行有關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法規,在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的規定還不夠詳細,有必要對其進行完善,以更好的調整勞動合同解除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除非法定事由,勞動合同雙方均不得行使單方解除權民事法律崇尚意思自治。對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只要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等原因,國家權力一般不會對私權行為進行干預。勞動合同的解除權本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即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決定法律關系的變更的權利。其義務主體是本人權利主體之外的所有人。因此,可以說形成權的權利性較之其他權利更為強烈。之所以將勞動合同的解除權設定為形成權,這在本質上是為了保障權利主體的意思自治。
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是認可主體獨立和承認個人所有權為基礎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實質上是對勞動合同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的一種保障,即任何時候法律都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從價值取向的角度來看,這是對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的認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相比較而言,用人單位要行使除了法定事由之外的單方解除權,則有一系列的要求。作為平等主體的用人單位在行使解除權之時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行使,這顯然對用人單位不利,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權應該除非法定事由,勞動合同雙方均不得行使單方解除權。細化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勞動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目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有兩條:一條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一條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用人單位的賠償金標準,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即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而對于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只給了一個“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的前提,對于以何標準給予賠償則沒有規定,因而在實踐中會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結果。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予明確,細化用人單位的損失,僅是直接損失,還是還包括間接損失,損失以何為標準來計算等等。
作者:胡拾單位:汕頭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