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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勞動合同法修改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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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勞動合同法修改與完善

          1關于勞務派遣用工超越“三性”崗位問題

          1.1立法環境

          不是強行性規范,不屬于公法性質的勞動基準。在此法條下,勞務派遣用工超越“三性”崗位,你可以指斥它濫用,但該行為不違法。

          1.2經濟根源

          從“理性經濟人”的趨利性分析,勞務派遣超越“三性”崗位,一定是對勞動力供需的強勢一方———需方有利。為了避免空談,抓住主線,必須結合“勞務派遣用工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這一國情來討論。為什么勞務派遣在國外只是“星星之火”,引入中國后(特別是勞動合同法予以認可之后)呈燎原之勢?為什么總體上系抑制勞動者權益的勞務派遣制恰恰集中在國有單位,而不是資方更為強勢的民營經濟?這說明勞務派遣與當前國有單位復雜而微妙的利益格局一拍即合,甚至有相見恨晚之感。

          2勞動合同法修改與勞務派遣制度重整

          這次勞動合同法修改,集中于勞務派遣,其內容:一是提高勞務派遣行業準入門檻,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由登記制改為行政許可制;二是細化了同工同酬規定;三是限制勞務派遣用工的適用范圍和數量。這些措施,從“傾斜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勞動法價值取向出發,吸收了有關方面特別是工會、新聞媒體、法學界的意見和研究成果,對勞務派遣在實踐中的弊病有極強的針對性,可以認為是對勞務派遣制的再次構造。

          2.1提高勞務派遣行業準入門檻,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勞務派遣業應該低門檻還是高門檻,要看立法宗旨。如果認為它既能促進就業,本身又是資金、技術要求低、適合亟需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自然應當低門檻,政府以扶持為主調。但是,實踐表明,勞務派遣行業應當提高準入條件。其一,它不是普通行業,是特種行業。勞務公司是專業的人力資源經營公司,除自聘員工外,還要向若干倍的派遣工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如果沒有相當的資金信用能力,其雇主義務的承擔只會流于空談。其二,高門檻提高了勞務公司對用工單位的談判地位和議價能力,這必然有利于派遣工的權益保障,也有助于抑制派遣工的“泛崗位化”現象?!秳趧雍贤ㄐ薷臎Q定》反映了對勞務派遣新的認知。但是,行政許可制是一柄雙刃劍。為防止行政部門以審批權尋租,同時避免注冊資本限額固化的不利影響,可以實行市場化的執照招標制,省級行政區范圍內公開招標。

          2.2落實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權

          同工同酬,相同的勞動給付有權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作為一項工資分配原則,它在理論上是沒有疑義的,并由國際人權公約確認為一項基本人權。但是,作為一項勞動法權利,它必須有法律依據,規定權利主體,并以勞動力需方為義務相對人。同工同酬權的保護,分為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兩類。自力救濟,勞動者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包括對勞動力需方的選擇、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參與和通告辭職等;公力救濟,包括執法和司法手段。

          2.3限制勞務派遣的適用,確保勞動合同制的基本地位

          《修改決定》對勞務派遣的適用進行了嚴格限制。首先,申明“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其二,限定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并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進行逐一定義。這實際上是直接否定了原第66條規定。第三,用工單位派遣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第四,依照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第92條,用工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這說明,用工單位超出限定崗位用派遣工,或者派遣工數量超出限定比例的,勞動部門有權“按人頭罰款”。勞務派遣的“泛崗位化”(超越“三性”崗位),最為公眾輿論所詬病。在勞動合同法修改前,呼聲最高的措施,是把勞務派遣用工限定在“三性”崗位上?!缎薷臎Q定》充分回應了這一呼聲,表現出了維護勞動者權益、讓企業用工回歸勞動合同制主流的姿態。對勞務派遣“泛崗位化”的治理路徑,筆者表達一點憂慮。勞務派遣的濫用有其經濟根源,一定意義上,它是國有單位(特別是國企)處理勞動關系的一味止痛藥,甚至已經產生了“藥物依賴”。任何大面積涉及國有單位的問題,都不是純粹的法律問題,而是體制改革問題,需要通過深化改革來解決,法律是對改革成果的確認。如果立法超前于改革,直接否定原來的規范,將面臨巨大的執法成本。如果立法上對勞務派遣“泛崗位化”仍維持寬容,同時采取調控措施,抑制勞務派遣濫用,引導勞動用工回歸主流,將可以為國有單位深化勞動人事改革保留時間。待改革方案得到普遍共識,國有單位內部關系有了長期制度安排,“勞務派遣規范化”則水到渠成。

          2.4保障派遣工參加工會、參與用工單位民主管理的權利

          在資強勞弱的基本格局下,派遣工又屬于勞動者一方的弱勢群體,因此更加需要“組織起來,切實維權”———這是全國總工會的工作思路。勞動合同法第64條規定了派遣工參加或組織工會的權利,《修改決定》對此未涉及。派遣工的入會,一直是一個實踐難點,工會組織與勞動部門應當負起責任,有關政府部門也要給予配合。有兩條基本路徑,可以斟酌。路徑一,勞務派遣公司成立工會,作為行業準入條件之一??梢栽圏c配備勞務公司專職工會主席,實行勞務公司與地方工會雙重管理,專司維權之責。同時,在派遣工集中的用工單位設立分工會。路徑二,用工單位組織派遣工入會,形式不拘,重點是解決工會經費來源問題①。無論派遣工在哪里入會,用工單位都應當保障其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保證有推選產生的派遣工代表列席職代會。

          3結語

          勞動關系既關乎民生,又緊密聯系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運行,考察勞動法問題,一定要有全局觀和普遍聯系的觀點。勞務派遣諸效應,是與經濟環境、體制因素相結合的產物,或是對已有現象的顯影。勞動合同法《修改決定》,吹響了重整勞務派遣制的號角,應當投入執法、司法資源予以落實,做到令行禁止;決不能打“法律白條”,輕諾寡信,讓社會失望,讓勞動者寒心。

          作者:羅杰單位:四川省教科文衛工會調研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