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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工法律保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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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工法律保護探討

          一、農民工的權益法律保障思考

          1、超強度勞動存在,休息權得不到保障。休息權是憲法規定的勞動者必須享有的一項權利。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為了賺取更多利潤,隨意延長農民工的勞動時間,有的沒有星期天和節假日,本文來自有的企業以實行計件工資為借口,故意把定額定的很高,強迫工人加班加點。據全國政協的有關調查,農民工沒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小時的占46%。雖然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工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慶等法定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但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兄弟依法所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實現。

          2、農民工工資待遇低,欠薪現象普遍存在。按勞取酬,干活給錢,當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時領工資,就像太陽每天從東升起一樣自然,而廣大的農民工卻普遍遭到工資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資的困擾。首先,農民工的工資待遇非常低,與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時”的現象普遍存在。據調查,在深圳,農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時在10小時左右,有時會連續工作12小時以上。在相同的崗位上,農民工的月工資是1000元左右,而深圳戶籍的員工則高達3000元。北京市統計局2005年初對京城農民工生存現狀的調查結果顯示:京城農民工月均收入875元,年均收入10500元,而2004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28348元,這里的職工還包括在崗職工和不在崗職工,如果只按在崗職工計算的話,兩者的差距更大。其次,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資現象時有發生。由于用人單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資,許多農民工一年忙到頭連工資都拿不到。據新華社2003年的一項調查統計,在接受采訪的農民工中,72.5%的被采訪對象表示,他們的工資不同程度遭受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從未按時拿到過工資[2]。

          3、勞動條件差,職業病頻發。當前一些用人單位著眼于眼前利益,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環境,不給農民工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導致農民工職業病發病率較高,因工作中接觸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時有發生。特別是地處小城鎮的非公有制小型企業,由于企業的規模小,資金投入嚴重不足,機器設備陳舊老化,通風不暢或者根本沒有通風裝置,在這樣的工作環境中,許多農民工染上了嚴重的職業病。例如,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就多次報道南方一些城市的外資企業因不注意勞動保護而發生了農民工累死車間、集體中毒等事件。

          4、社會保障缺乏。對于城市職工而言,一旦成為一個單位的職工,單位就會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為其交納醫療、養老等保險金,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所享受到的社會保障幾乎為零。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們無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據四川有關部門調查,在縣級以上企業就業的農民工,僅有3.41%參加工傷保險,0.84%參加醫療保險,0.83%參加失業保險,2.99%參加養老保險[3]。尤為嚴重的是,農民工是工傷工亡的高危人群。據資料調查,有三分之一的城市農民工因工生過病,約60%的人生病后都是仗著年輕、體質好硬挺過去,約40%的人不得已而花錢看病,而看病支出絕大部分是自費,用人單位為他們支付的不足1/12[4]。

          5、教育權得不到保障。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農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權得不到保障,農民工到城鎮就業,雖然解決了生存問題,但還要學習技能、積累經驗,以獲得穩定就業的能力,適應城市生活。而農民工在進城時就在文化教育程度上與城市同齡人存在著先天差距,如上海2003年對外來流動人口調查表明:84.05%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農民工進城后因本身經濟條件較差,往往難以支付市場機制下的培訓費用,城市龐大的繼續教育體系對他們來說是不存在的,而政府和用人單位又因缺乏經費投入且無明確的政策保障,不可能有對農民工進行培訓等再教育的積極性。同時,用人單位過度延長農民工勞動時間,更不可能使農民工有其他再學習的機會。二是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得不到保障。目前對于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的受教育問題缺乏相關的規定,也沒有專門的社會保障體系。在人地兩生的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問題是他們最為棘手的問題。城市正規學校入學的戶籍制度使很多農民工子女即使在義務教育階段也無法進入正規學校接受教育,就算能夠進入也需要繳納高額的借讀費,贊助費等。很多農民工沒有辦法只好將孩子送入沒有教學質量保證的專門為農民工子女創辦的學校或者帶子女回老家入學。

          二、農民工的權益受損思考。

          當前農民工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社會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還有農民工自身的原因等等。

          1、社會制度存在弊端。傳統戶籍制度所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是農民工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最深層次的原因。中國長期的城鄉二元結構,是靠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來維系與運行。戶籍制度就是管理住戶和人口的制度。我國的戶籍制度是一種“社會屏蔽”制度[5],它將中國社會的一部分人排除在城市工業文明之外。農民工無論進城打工多久,也不論在城市居留多久,只要你沒有城市戶口,就無法改變你的農村戶口的身份和地位,許多面向城鎮居民的優惠政策,農民工就無法享有。近年來,國家雖然多次對戶籍制度進行調整,逐漸放寬了對農民進城的限制,但在政策落實、采取措施的力度和范圍方面還很不夠,仍舊沒能改變農民工的基本現狀。

          2、法制不夠健全。我國在法制建設方面雖然已經取得了很大進步,國家也仍然在加強立法建設,但是關于勞動者權益尤其是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還很不成熟。主要表現在:

          第一,關于農民工保護法律的欠缺。我國當前的《勞動法》、《工會法》以及各種《安全生產法》,雖然規定了一些保護工人的經濟、安全、生命健康等權利的內容。但這些都是為所有工人所作的比較籠統的規定。農民工作為特殊的社會群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來越重要。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專門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在保護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的權益上還存在盲區,導致保護農民工權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第二,對勞動者保護力度不夠。如勞動者相對用人單位來說明顯處于弱勢地位,但勞動法并沒有向勞動者傾斜,使得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無法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法規的操作性也不強:如《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對于不簽合同的用人單位,行政機關并沒有采取有效的制約手段。第三,在司法方面,其一由于我國對勞動爭議案件是實行“先仲裁,后訴訟”的解決方式,導致農民工在發生勞動爭議之后尋求公力救濟的金錢和時間成本過高,而救濟效率卻很低,結果使得大部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障;其二在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方面,套用民事案件審理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而大多數農民工文化素質普遍不高,法律知識貧乏,往往無法舉證或舉證能力有限,也不利于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其三現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工很難獲得法律援助。

          3、農民工自身的原因。農民工法律意識薄弱,缺乏維權意識和能力,是農民工權益受損的內在原因。由于勞動力過剩,農民工又處于弱勢,為了不失去工作,他們首先考慮的是如何確立勞動關系,而對于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少事先考慮,甚至毫無考慮,所以很容易陷入那些善于坑騙的用工方所設置的陷阱。很多農民工在自己合法權益受侵犯時,不懂得通過合法手段保護自己;有的農民工雖有維權意識,但考慮自己無權無勢,不敢維護自身權益;有些農民工由于法律知識缺乏和法制觀念淡薄,在維權中因證據不足求助無門,往往鋌而走險,采用非法手段和極端手段維權,極易造成社會危害。

          4、工會對農民工權益保護缺位?!豆ā返诙l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惫鳛楹戏ńM織,應當維護“工人階級”整體的合法權益。農民工進城務工,按理當然屬于“工人階級”的范圍,但由于我國戶籍制度的弊端,農民工在身份上仍然屬于農業人口,是“農民階級”。因此,實踐中各單位工會很少考慮到農民工權益的保護[6]。

          三、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的完善。

          如前所述,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經常性的遭受侵害,這已經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最大障礙。而在眾多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途徑中,法律的途徑是權利保障最后的、也是最為有效的途徑,但對于絕大多數農民工來說,法律維權的門檻太高,他們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足夠的金錢。因此國家應大本文來自力完善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的各項制度,合法有效地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完善農民工權益的法律保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繼續深化二元戶籍制度的改革。改革城鄉的二元戶籍制度對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城市化步伐、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以及國家長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義。傳統的戶籍制度已經不適應新的經濟發展趨勢,因此,政府應下決心及早對現行戶籍制度進行改革,徹底打破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身份限制,允許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城鎮戶口,逐步實現公民遷徙自由,推進城鎮化,減少農民數量,最終解決我國的“三農”問題,消除社會保障領域存在的二元現象。另外戶籍制度改革還要消除附加在戶口上的城鄉居民不平等權利,讓進城務工的農民在政治權利、就業求職、權益維護、社會保障、子女受教育方面與城市居民一視同仁,逐步建立起人口自由遷徙、城鄉一體的一元戶籍管理制度。

          2、構建立體化多層次的法律保護體系。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權,勞動權等基本人權,應通過各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使憲法賦予所有公民的各項權利能在農民工身上得到具體、全面、充分地落實。當前,除了《勞動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所做的寬泛的規定外,農民工權利幾乎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所以首先應制定專門的《農民工權益保護法》,該法應當規定農民工的各項基本權利,確立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各項基本原則和制度,用專門章節對農民工的職業培訓、就業指導、勞動條件、居住環境、政治權利、社會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學等做出原則性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歧視和侵犯。同時,還要制定與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應對《勞動法》進行具體的修改,使它能夠更好地保護廣大農民工,同時要制定與之配套的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工資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監察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

          在勞動法或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中,應規定不準歧視農民工的用人原則;農民工勞動爭議處理費由用人單位預先墊付原則;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的特定義務;確立勞動爭議或裁或審的制度;農民工工資預先執行制度;明確最低工資支付制度等。

          再次,要加大勞動執法的力度。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不嚴是導致農民工權益不斷遭受侵犯的一個重要因素。所以,應加大勞動執法力度,必須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加強勞動監察部門在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方面的配備和支持,加強勞動處罰力度。最后,在司法方面,要對農民工確立特別保護制度。其一,改變現有的“先仲裁,后訴訟”的制度,建立類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審”制度,以便節約成本,提高解決勞動爭議的效率;其二,擴大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加重在各種資源上均占優勢的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減輕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工的舉證責任;其三搭建法律援助通道,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成立專門的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財力和人力支持,使得農民工在合法權益遭受侵犯的時候,能夠免費獲得法律援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增強其就業能力和維權意識。

          首先,農民工應加強自身學習和各類技能的學習。《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級地方政府要積極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自主參加職業教育和培訓,鼓勵用人單位、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社會力量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工的就業能力,使其在勞動力市場上能占據主導地位;其次,應加強針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有針對性的選擇農民工集中的貧困農村、改制國有企業、建筑工地、大中型煤礦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火車站等地方進行宣傳,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使更多的農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等相關法律知識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權益,使他們知道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4、組織統一的維權組織。首先,加強工會在農民工維權機制中的作用?!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明確指出“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明確表明農民工已經成為工人階級的一部分,那么作為工人階級的群眾性組織和利益代表者的工會,理應在農民工的維權過程中起到應有的作用,同時修訂現行《工會法》,使工會真正成為農民工的代言人;其次,針對農民工職業不穩定、流動性較強的特點,為充分維護農民工社會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除加強企業工會建設外,還可以組建專門的農民工協會,將其作為農民工自己利益的代言人。農民工協會可以負責為農民工提供失業登記、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及維權法律援助等幫助。這樣,農民工的組織化程度將會大為提高。

          參考文獻:

          [1]方劍。試論農民工勞動權益問題及其法律援助機制[J].甘肅農業,2005,(02)。

          [2]宣工。2003年全國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檢查活動取得積極效果[J].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2003,(04)。

          [3]學習時報。中國農民工問題調查[EB/OL]./politics/2006-01/18/content_4066810.htm[4]李強。城市農民工的失業與社會保障問題[J].新視野,2004,(05)。

          [5]譚安華。我國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的思考[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6,(04)。

          [6]李強,唐壯。城市農民工與城市中的非正規就業[C].社會學研究,2002,(06)。

          小結:農民工是80年代以來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特殊產物,由于其自身和社會的原因導致其權益經常遭到侵害。在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關注農民工這個龐大弱勢群體的利益,賦予其應有的社會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僅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更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戰略目標的實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農民工;和諧社會;弱勢群體;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