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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垃圾短信的概念;我國治理垃圾短信的現狀及缺陷;國外治理垃圾短信的措施;完善我國垃圾短信的法律規制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認為垃圾短信指沒有經過接受者同意的其內容具有違法性或者具有廣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權益的短信息、認為垃圾短信指未經接受者同意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垃圾短信侵犯了短信接收者的權利,而我國目前對垃圾短信的治理無論是立法還是實踐都存在缺陷。對垃圾短信的治理應當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從民事、刑事角度全面規制。
【關鍵詞】垃圾短信缺陷法律規制
垃圾短信問題隨著手機在人們生活中的廣泛應用而日益嚴重。2008年中央電視臺“3·15”晚會上,垃圾短信問題受到了重點關注。
一、垃圾短信的概念
垃圾短信概念在我國尚處探討中,學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認為垃圾短信指沒有經過接受者同意的其內容具有違法性或者具有廣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權益的短信息。
二是認為垃圾短信指未經接受者同意,包含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或具有廣告信息內容的或以惡意報復他人為目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寧或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手機短信息。
三是認為垃圾短信指對接受者沒有價值的短信息,包括兩大類內容:一類是明顯違法的不良信息,另一類是真假難辨的商業廣告。
四是認為垃圾短信指信件發送人以商業或者其他目的,沒有經過收件人請求或者允許,而向收件人發送的對收件人沒有價值且有危害的信息。
筆者將垃圾短信定義為:垃圾短信是指對接收者沒有價值的信息。垃圾短信對接收者沒有價值,卻侵害了接收者的權利或利益,因而應受到法律的規制。
二、我國治理垃圾短信的現狀及缺陷
根據信息產業部的統計,2006年,中國手機短信發送量接近4300億條,比上年增長41%。以最低每條短信0.1元計算,我國短信行業的市場收入已超過了400億元,成為名副其實的“拇指經濟”。然而,社會上也有一些非法之徒利用垃圾短信進行如詐騙等多種違法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實踐中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多利用現有法律對垃圾短信進行規制,起到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仍存在很多問題,主要原因有:
1.我國對垃圾短信目前仍沒有一個較為權威的界定,導致行政、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要么任意擴大法律解釋,要么對其放任,無論哪種情形都不利于垃圾短信的治理。
2.對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目前基本可通過現行法律進行規制,但這些法律主要是對傳統問題的處理,因而在治理垃圾短信時面臨法律解釋的困難。法律的缺失是垃圾短信泛濫的根本原因。
3.個人信息立法欠缺。手機號碼作為個人的重要信息有保護的必要,而我國目前對個人信息保護基本無法律規定。
三、國外治理垃圾短信的措施
1.一些國家規定,消費者購買手機時必須出示身份證,由售貨員將顧客的身份證號碼、住址等輸入電信運營商的中心數據庫。當手機用戶發送信息時,電信系統的存儲單元中會留下發送方的手機號碼,并能據此查到該發送人的名字、地址等信息,如美國、韓國。
2.有些國家允許廣告商發送手機短信廣告,但對該行為進行必要的規制。如短信廣告必須寫明“廣告”字樣,且商家在每天晚9時至第二天上午8時之間不得發送短信廣告,如德國、韓國。
3.印度要求電信運營商每年提交關于阻止垃圾短信傳播的正式書面報告。如果發現某一用戶成為大量垃圾短信的集中地,便將其列入“黑名單”,取消其手機入網資格。此外,電信運營商還可采用關鍵詞屏蔽過濾、禁止大規模群發服務等手段,堵塞垃圾短信的傳播渠道。
4.英國在2003年立法中將兜售產品的垃圾信息視為一種犯罪行為。商業公司在使用個人信息如電子郵件地址和手機號碼之前,必須得到允許。一旦違規,散播者在地方法庭最高可能被罰款5000英鎊,在有陪審團出席的法庭,罰款數額沒有限制。
四、完善我國垃圾短信的法律規制
通過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筆者認為完善我國垃圾短信的法律規制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賦予相關主體必要的義務
(1)基礎運營商。垃圾短信的標準在短信接收者的心中,因而基礎運營商不應有過濾垃圾短信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賦予基礎運營商事前過濾權利(或曰義務)可能會侵害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當然,基于基礎運營商的特殊市場地位,其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主要包括,提供一定的技術幫助接收者對付垃圾短信,保守消費者個人信息,協助有關機關處理垃圾短信等。
(2)增值服務商。通過中央電視臺“3·15”晚會曝光發現,垃圾短信產生的最大源頭在于增值服務運營商。筆者認為對于增值服務商的治理可借鑒貴州移動的措施。貴州移動與合作的信息服務接入商簽訂責任書,要求信息服務接入商未經客戶允許,不得擅自發送商業廣告,不允許發送淫穢色情等違法有害信息,如信息服務接入商違反該約定,貴州移動有權將其業務線端口關閉,終止合作。
(3)短信發送者。對垃圾短信發送者的規制可借鑒國外方式:廣告商在手機短信廣告時,必須注明“廣告”字樣和發送者的單位及手機號碼。如果手機用戶不愿意接受該信息,所產生的電話費將由廣告發送者承擔。同時,商家在每天晚9時至第二天上午8時之間不得發送短信廣告。
(4)短信接收者。短信接收者在垃圾短信的認定問題上起到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時短信接收者還負有積極舉報垃圾短信的義務。
2.實行手機實名制
治理垃圾短信的技術措施中最重要的是手機號碼實名制。消費者在購買手機號時應出示身份證,由銷售者將這些信息發送到電信運營商的中心數據庫。此外,為順應未來電信網和互聯網網絡相互連接的趨勢,可借鑒韓國的措施,對手機郵件采用實名制。
3.完善我國現有的民法規定
筆者認為通過完善我國現有法律規定足以對垃圾短信問題進行有效治理。切勿來一個問題就做一個專門立法,這將不利于人們對于法律的了解,也極易導致法律之間的沖突。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是首選,同時應結合垃圾短信的特征適時做出法律調整。
4.盡早對個人信息進行立法保護
個人信息保護的缺失使得受害人無法尋求法律救濟,進而造成垃圾短信制造者和者有恃無恐。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對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進行立法保護,以限制這些組織未經手機用戶同意擅自公布其手機號碼及其他信息。
5.完善垃圾短信的刑法治理
從表現形式看,有些垃圾短信可構成犯罪,如淫穢短信,尤其是是視頻短信,如大量的在普通公眾中傳播,根據刑法規定,可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對于垃圾短信的刑法治理,應根據垃圾短信的表現形式、內容等不同,具體確定其行為性質,以達到有效治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