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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婚姻法》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立法不足補救措施
【論文摘要】新《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也同時存在著一些不足,這是需要逐步完善的一個重要方面。對夫妻財產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既可以通過進一步修改《婚姻法》達到,也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制定行政法規來實現。
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新《婚姻法》)修正案在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上不僅增設了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細化了約定財產制,而且還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違反夫妻財產制的行為設置了補救措施和法律責任,這無疑對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復雜的夫妻財產問題是一大進步。但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仍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我們采取措施進一步完善它。本文結合國外民法在夫妻財產制度上的立法經驗,聯系我國民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擬對此作一簡要探討。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概況
夫妻財產制亦稱婚姻財產制,是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基本制度,其內容涉及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歸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和對外財產責任等問題。日]《婚姻法》所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盡管主摹休現在人身關系方面,但財產關系方面也是不可忽視的,而夫妻財產制度又最能表明夫妻在家庭中的實際地位,所以一直為社會所關注。我國歷來頒布的《婚姻法》都比較注重這一點。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第23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這種夫妻財產制度亦即一般共同財產制(z1。由于當時的社會性質是新民主主義社會,所以這種單一的共同財產制對于婦女地位的提高,社會的穩定,社會生產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我國婦女經濟能力的增強,新型夫妻財產關系的出現,1950年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問題上所采取的單一的一般共同制(而且只在離婚時這種財產制度才體現出來)己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1980年全國人大頒布了新中國的第二部《婚姻法》。在其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3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由于法定財產制實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盡管學術界一致認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過于寬泛,但不可否認,這種財產制度在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正確處分夫妻的共同財產,維系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夫妻中弱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當時立法的背景是計劃經濟,對夫妻中合法的個人利益明顯考慮不夠,尤其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夫妻婚后財產的性質、來源、內容、種類日益復雜,人們的婚姻觀、財產觀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因此,以前那種單純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己不能反映時代的要求:而約定財產制又太簡單,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十分不便,所以夫妻財產制的完善就被提上T議事日程。經過各界幾年的努力,在21世紀的第一年新的《婚姻法》終于與世人見面了。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17,18,19,39,40,41,42,47條上。新《婚姻法))在法定財產制中不僅增補了個人特有財產制,而且還對個人特有財產制和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的內容進行了列舉,增強了其在實踐中的操作性;在約定財產制中又對約定的財產范圍(婚前或婚后財產)、約定的具體形式(婚后所得共同制、別財產制、混合財產制一)、約定的方式(書面形式)、約定的效力(不僅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而且還具有對抗知道該約定的第三者的效力)進行了具體的規范;在夫妻財產分割中,不僅繼承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合理原則(協議為主,訴訟為輔),而且還考慮了農村中夫妻財產分割中的具體情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對因一方的特殊貢獻或生活困難而增加了夫妻財產補償權或獲得對方支助權利的具體規定,還對違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的行為制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同時,新《婚姻法》在第12條還對因非法同居所引起的財產分割進行了具體規定。因此,這次《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上的修正是極其成功的,它對正確處理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其意義將是深遠的。
二、新《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上的立法不足
新《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上的立法雖然取得了巨大成功,但也同時存在著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法定財產制的立法不足
1、僅有當然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卻無推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新《婚姻法》第17條所設立的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實際上僅是一種當然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是一種沒有爭議情況之下的財產制。但對于夫妻財產中有爭議的部分,比如抽獎,丈夫出錢,妻子選號,最后得大獎,該如何處理?新《婚姻法》沒有涉及。國外許多國家的立法值得我們借鑒。比如,《日本民法典》第762條第2款規定:“夫婦間歸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屬于共有。..《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第307條第3款規定:“結婚后至判決分居前,夫妻任何一方所獲得的任何財產,無論是個人名義或雙方名義享有的諸如聯合租賃、共同租賃、不可分割的租賃和共同財產等共有形式占有的財產,均應視為婚姻財產。如能證明財產是以2款中所列舉的方式獲得的,就可以不視為婚姻財產。”I4j《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所有財產,在未被證明為配偶一方的自有財產時,被視為共同財產。”第248條規定:“(1)凡宣稱某特定財產系配偶之一方或他方所有的,須為此提供證據。(2)無法提供證據的,推定其為配偶雙方共同所有。”
2、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制解體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僅僅籠統地理解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這是不能解決夫妻間日益復雜的財產關系的。比如夫妻在分居期間、在一方被宣告失蹤期間,另一方取得的工資、獎金等財產如果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實際上是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權益的侵犯,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則。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應該有其解體的相關規定。
3、缺乏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特有財產一般性質的規定。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特有財產的規定采取的是列舉式與簡單概括式相結合的方法,這無疑增強了法定財產制的操作性。但是,簡單的概括式方法是不能根本解決問題的,因為“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的財產是極其豐富的,比如夫妻婚前的財產,按照新《婚姻法》的規定應當是夫妻的個人特有財產,但對夫妻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孽息、交易所得等個人特有財產的增值如何劃分,恐怕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決(而且如果涉及到有無另一方的貢獻以及貢獻的多少的問題時會更加復雜)。如果不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特有財產進行一般性質的規定,不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必然會因不同的人對“應當”的主觀認識不同而造成法律適用中的混亂。
4、缺乏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具體規定。現實生活中,在一些家庭,大男子主義還仍然存在,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侵犯夫妻共有財產平等處理權的現象還客觀存在,夫妻之間也常因此而發生摩擦,甚至因此而導致離婚的也不少。對這種情況,許多國家在立法時設置了比較詳細的解決辦法,比如,《德國民法典》第1423條規定:“管理共有財產的婚姻一方必須經婚姻另一方同意方得承擔全部處分共有財產的義務。該方如果未經婚姻另一方同意而承擔此種義務,則必須經婚姻另一方同意方得履行該義務。”‘一’《瑞士民法典》第228條第1款規定:“除普通管理外在其他任何情況下,僅可在配偶雙方共同或配偶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的情況下單獨對夫妻財產制負責并處分共同財產”}s}。而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方法仍采用的是1980年《婚姻法))第13條第2款那句非常原則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對哪些才屬于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何保障夫妻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對侵犯平等處理權的行為該如何進行制裁等缺乏一個比較具體的規定。比如,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就擅自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送人,這實際上是對妻子平等處理權的嚴重侵犯,但法律卻對這種侵權行為無能為力,這實際上不利于在實踐中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5、缺乏對夫妻財產中財產的預期收益及財產期待權的性質界定。新《婚姻法》所列舉的財產都是一些現實的財產,而對現實財產的預期收益及財產期待權卻無相應規定。比如夫妻一方在取得離婚證的前一天發表了一本小說,但還未得到稿酬,按照新《婚姻法》的規定是不能判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為這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再比如,工資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現實中買斷工齡款也能按共同財產處理嗎:OOH等。僅對現實的財產進行界定是遠遠不能解決問題的。而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在其民法中都有相關的規定。比如,《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第307條第2款第5項規定:“婚前所獲財產的自然增值”不屬于“婚姻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f}l
6、缺乏對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特有財產相互轉化的制度規定。夫妻婚前婚后的財產性質是極其復雜的,會因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不考慮條件而簡單地斷定為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或者個人特有財產都是不科學的.比如,夫妻一方因對另一方的人身造成了巨大傷害而被判刑,如果在未取得離婚證之前受害方的工資、獎金、知識產權等財產也被當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這必定是對受害方的又一次傷害。再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前未完成的工程主要是在婚后完成的,如果簡單地按婚前財產屬于個人特有財產來處理,于情于理都是難以讓人信服的。而一些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是極其成功的。比如前蘇聯在《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的第22條第3款就規定:“如果查明,在婚姻期間有夫妻一方的財產進行了大大超過該財產原來價值的投資(大修、將未完成的工程竣工,改裝等等)則應視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f81
(二)約定財產制的立法缺陷
1、缺乏對夫妻財產約定有效和無效條件的相應規定。夫妻之間對其婚前或婚后財產的約定,究其本質而言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合同,只不過這種合同因為夫妻之間的特殊身份而有特殊的內容,但它首先必須遵循合同的一般規定,比如合同有效和無效條件的相關規定。如果不考慮這方面的因素,有些人可能借此做文章,比如夫妻雙方為對抗第三人,在其整體上合法的財產約定制中規定,當一方對外負債時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度為分別財產制,當無負債時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對這樣的條款我們只能宣告其為無效。但現行的《婚姻法》卻無這方面的規定。
2、缺乏可變更或可撤銷約定的規定。比如,夫妻一方趁另一方生病或處于危難中急需另一方幫助時提出完全有利于己的約定,對這種違背夫妻一方意愿的財產約定行為該如何處理,新《婚姻法》沒有提及:再比如,夫妻一方對以前的約定由于情事變更而提出要修改一些條款但另一方又不同意,該如何處理等等,新的《婚姻法》都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3、缺乏夫妻財產約定生效時間的規定。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什么時候生效應該有一個比較詳細的規定。對那些附條件生效及附期限生效的約定也不能忽視。
4、缺乏夫妻對其財產約定負有告知第三人的義務的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國外的立法一般是要求夫妻采取公證、公告或公示的方式以讓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并且對采取分別財產制的財產約定,還要求實行財產登記。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讓善意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其財產約定不具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讓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但新《婚姻法》對此卻采取了回避的態度。
三、補救措施
對夫妻財產制的完善,主要途徑有兩個:一是在實踐中進一步積累經驗,條件成熟后在法律上作出規定;二是可通過司法解釋或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來解決.建議在以后修改《婚姻法》或司法解釋及制定行政法規中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在法定財產制方面
l、增加推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規定夫妻財產中凡不能證明是個人特有的財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無須證明。
2,增加夫妻共同財產制解體的有關規定。借鑒國外的立法經擴,可以這樣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共同財產制解體:(I)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因宣告死亡;(2)因宣告失蹤;(3)因離婚;(4)因分居;(5)因財產分離;(6)因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解體的其他事實出現。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特有財產的性質進行一般概括。可以在列舉式之后的概括式里體現。在共同財產制里,可以這樣表述或解釋,“其他因夫妻關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共有性質的財產”;在特有財產制里,可以表述為“其他不因夫妻關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個人性質的財產”。
4、增加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詳細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主要是要細化其規定。不妨這樣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應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但為管理之必要處分不在此限。對違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擴大《婚姻法》的財產范圍規定。《婚姻法》的“財產”不僅包括現實的財產,而且還包括財產的預期收益和財產期待權。
6、增加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相互轉化的相關規定。凡是夫妻共同財產制解體的任何一種情形出現,夫妻所取得的任何財產即為個人特有財產,若有其他共有形式,則適用于民法關于財產共有的有關規定。對個人特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雙方或另一方對其進行了大大超過原有價值的管理、投資、經營等使個人特有財產保值或增值的活動,原特有財產即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在約定財產制方面
1,增加約定生效的條件。規定,約定的有效條件為:(1)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約定必須是雙方的合意行為;(3)約定的范圍只能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合法財產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法財產。(4)約定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做出;<5)應當在合理時間內采取公證、公示、公告等有效的方式讓善意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約定無效:
(1)約定的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約定的財產為非法財產或超出夫妻財產一方或雙方的財產范圍;(3)以回避國家法律為目的的約定;(4)對第三人而言,夫妻之間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做出的約定或沒有在合理時間內采取有效方式讓第三人知道的內部約定。
2.增加可變更或可撤銷的約定。對下列任何約定,夫妻一方有權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1)顯失公平的約定;(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約定;(3)約定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3、增加約定生效時間的規定。對結婚前的有效約定,自結婚時生效;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有效約定,至約定之日起生效;對于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有效約定,自條件成就時或期限屆至時生效。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約定,始終無效。超級秘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