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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次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機,促使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伐開始加快。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體系的一項重要措施已經在國外發展多年,我國在立法過程中可以揚長避短予以借鑒。
關鍵詞:存款保險金融風險法律制度
2009年6月18日,《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頒布。國際存款保險協會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總結世界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在應對金融危機的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建立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準則,為各國加強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指導。該原則的提出,又一次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問題推向了我國金融改革的風口,再一次提醒我國應當緊緊抓住當前時機、抓緊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概述
存款保險制度,就是銀行按照規定參加存款保險,繳納保費,國家組建專門機構負責管理投保銀行的保險費和其他渠道籌資,建立起存款保險基金:當某家銀行出現倒閉破產等危機事件時,存款保險機構按照規定標準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并依法參與或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實現對存款人合法權益的最大保護。該制度通常與政府接管、最后貸款援助制度一起,構成處理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核心法律制度,是國際金融中心金融安全法律體系的信心來源與保證,對穩定本國金融市場安全體系起到重要作用。它的核心是防止一些存款者因某些金融機構的倒閉而對其它的金融機構失去信任,由此導致大規模的擠兌行為,引發銀行機構恐慌和大規模的金融危機。
一般情況下,為了應對破產的金融機構,存款保險機構有不同的處理方法:一是由存款保險公司協助另一金融機構收購破產的金融機構,把存款者的存款轉移到收購者的金融機構之中;二是由存款保險機構支付存款人被保險的存款金額,并且清償破產金融機構的債務。存款保險公司一般會按照成本價格來選擇具體的處理方法,一股的說,對大銀行多采取安排收購和存款繼承,對小銀行則多采取后面的一種方式。
然而,存款保險也存在其不可避免的缺陷,比如說:存款者由于利益受到保護而弱化了對銀行的選擇與監督存款:同時存款保險的存在使銀行的膽子更大,產生“虧了也是保險公司的錢”的心理;除此之外,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率一般與風險并不直接相關,以上因素造成的風險與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對稱的,從而不可避免的提高銀行的從業風險。存款保險制度的另一大缺陷就是它對大銀行提供的保護要明顯的高于對小銀行的保護,這容易造成存款從小銀行逐漸流向大銀行,對小銀行來講這是相當不公平的。超級秘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