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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賄賂犯罪逐漸成為職務犯罪的主要形式,同時賄賂犯罪也呈現出一些新特點。這給賄賂犯罪案件的認定與查辦,給反腐敗斗爭帶來了巨大的困難。引發上述問題的原因是我國實體法、程序法規定得不完善,以及目前相關政策過于空泛,不能切實有效地指導實踐。治理當前賄賂犯罪要對賄賂犯罪持“零容忍”態度,盡快完善司法獨立,健全反貪法律體系。
關鍵詞:賄賂犯罪;原因;對策
一、當前賄賂犯罪的新特點
(一)賄賂犯罪的形式新
1.賄賂媒介物新。改革開放以來,權錢交易的形式和手段不斷翻新,賄賂的媒介物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不斷出現新品種。除了典型的金錢交易外,一開始時是送收食品、衣服等日常生活資料,再后來是送收彩電、冰箱等高檔生活資料,接著是送收鋼材、電腦等生產資料。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生產要素參與社會分配,股權、股份、股票等資本性生產要素也成了權錢交易的新鮮媒介物。
2.行賄犯罪的主體在泛化。社會中的許多人雖然痛恨腐敗,但是自己辦事時,為了快捷或者取得更多的競爭優勢,首選就是賄賂那些有權者,呈現出每個受賄者背后都有一大批行賄者的局面。
3.商業賄賂的行為方式呈現出新的變化。從法理上講“凡是以賄賂促成商品交換,無論賄賂的具體形式是什么都屬于商業賄賂行為”[1]。
4.影響力交易盛行。利用本人實際影響力或者想象中的影響力,來為相關人行賄或者索賄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增多,因為相應的行為并不能為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斡旋受賄罪所包括,而在現實中盛行。
(二)賄賂犯罪的空間新
1.賄賂的地域新。隨著我國經濟全球化的步伐加快,賄賂的廣度也隨之加大,出現了跨國公司跨國賄賂的問題、中國公司海外賄賂的問題、國外政府性機構及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派駐在我國的人員賄賂等問題。
2.賄賂犯罪的邊界“新”。市場經濟在社會中確立了自身的權威,也必然影響到刑事領域,比如商業慣例與商業賄賂之間的關系,現實中有時很難區分這兩者的邊界。賄賂犯罪的邊界,已經遠不同于計劃經濟時代,大量邊緣職務犯罪的存在,使得罪與非罪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其給社會帶來的危害越來越不可估量。
3.行賄者的道德底線不斷創新低?!靶再V賂”、“賭博賄賂”,甚至出現了“殺人賄賂”。在行賄的菜單中,不僅將自己的財物及財產性的利益作為賄賂的媒介,甚至將自己的人格與尊嚴,也作為了賄賂的媒介物。這樣的道德底線的降低,也使得賄賂對于社會的危害性,不僅體現在經濟方面,甚至體現到了社會治安領域。賄賂對于社會的危害性呈現出全方位的特征。
(三)打擊賄賂犯罪的非理性化
1.犯罪黑數大,打擊賄賂犯罪呈現或然化的現象。賄賂犯罪屬于一種對合性的犯罪,賄賂使得行賄與受賄方均能獲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利害的關聯,使得賄賂犯罪的告發機制十分微弱,同已經受到打擊的賄賂犯罪相比,犯罪黑數巨大。
2.打擊賄賂犯罪呈現出非理性的重刑化傾向。懲治賄賂犯罪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但是,賄賂犯罪的滋生態勢使得刑罰的預防功能趨于失效,其突出表現在行業腐敗及行業監管機構被俘獲現象嚴重。賄賂犯罪呈現出比較明顯的行業化的特征,比如交通局(廳)長收受賄賂的問題、房產局(廳)長收受賄賂的問題呈現出大面積泛濫之勢。由于刑罰對賄賂犯罪的預防功能趨于失效,事實上做不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于是就通過加大對被發現的賄賂犯罪的打擊力度,來實現管理國家、安撫百姓的目標。在這樣的情況下,重刑就成為對賄賂犯罪進行判決的重要依據,也成為普通公民的強烈愿望。
3.打擊賄賂犯罪的力度與賄賂罪的適用范圍成反比。反思二十多年的反賄賂立法,我們發現1979年以來,我國反賄賂犯罪立法方面呈現出兩個特征:一是刑罰的力度越來越大,從1979年《刑法》的行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到1997年《刑法》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法律不可謂不嚴厲;二是刑罰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小,從1979年《刑法》只要行賄就構成犯罪到1997年《刑法》規定只有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才構成犯罪。行賄的處罰力度越來越大,看起來響應了世人反腐敗的要求,但是刑罰適用的范圍越來越狹窄卻是一種實際上對于犯罪的放縱,正是因為“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困難,使得一大批行賄者在享有行賄利益的同時全無行賄的風險。
二、我國賄賂犯罪大量滋生的原因
隨著研究的深入,以及與司法實踐接觸的密切,我們發現賄賂的大量產生本質上都滋生于權力失去制約,其認定查處難的根本還在于我國法律規定得不完善,而賄賂犯罪的新特點引發的反腐敗斗爭的被動,也在促使人們不斷地對賄賂的底線進行探底競賽。
(一)實體法規定得不完善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
歐美發達國家賄賂犯罪比較少,關鍵在于其立法準確把握了賄賂犯罪的本質特征,使得那些違背職業倫理、屬于權力尋租的行為,無論其形式如何之新,都不會逃脫法律的嚴懲。而我國賄賂犯罪實體法,因為沒有把握住賄賂犯罪的本質的特征,設計了不合理的要件,加大了打擊腐敗的難度,比如過高的立案標準。以5000元為立案標準,標準兩邊是“生死”兩重天,這也易于使官員們認為:國家對于5000元以下的收受賄賂的行為是默認的。其實數額的大小并不影響事情的性質,對于人的品德影響也沒有質的區別,正因如此我國歷史上才特別強調防微杜漸。強調5000元的立案標準,實質是對于犯罪的放縱,混淆了官員的是非觀念。如此抓大放小,也就告訴官員們:并非貪不可為,而是不可大為,使其常抱著僥幸心理。而香港貪污賄賂罪并不以數額為依據,他們處罰的是行為而不是數額,真正貫徹了每一次惡劣行徑都要受到法律懲處的法治精神。再比如不合理的構罪要件。財產與財物,一字之差,力度就有千里之別。在我國《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將此類犯罪的對象規定為“財物”,而在司法實踐中財物又被理解為有形財產,于是在我國,接受無形的財產與利益就被堂而皇之地排斥在法律的打擊范圍之外了;以錢相許謀求利益為犯罪,以身相許的色情賄賂就不構成犯罪。嚴厲的《刑法》,在“有心者”的眼中,成了一部指導他們如何腐敗而又不被處罰的指南了。
(二)程序法的缺陷給懲治賄賂犯罪增加了難度
一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采用特殊的偵查手段。而這樣的偵查手段不僅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允許,也成為各國反腐敗的一個重要手段。《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0條第1款規定:“為有效地打擊腐敗,各締約國均應當在其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許可的范圍內并根據本國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況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許其主管機關在其領域內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認為適當時使用諸如電子或者其他監視形式和特工行動等其他特殊偵查手段,并允許法庭采信由這些手段產生的證據。”
二是我國缺乏必要的缺席審判制度。目前,我國賄賂犯罪涉案人外逃情況嚴重。據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數字顯示,中國至少有4000多名貪官逃往他國,有超過50億美元的資金被他們卷走。[2]但是因為我國《刑法》中沒有缺席審判制度,這就使得我國法律難以對這些外逃的腐敗分子形成嚴厲的打擊。
三是偵查部門存在著嚴重的信息瓶頸,難以用合法的手段獲得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證據。其一,沒有財產申報制度,使得偵查機關難以根據官員財產變動的異常情況來及時地進行刑事追究。其二,沒有通暢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信息交換平臺,使得偵查機關,特別是檢察機關難以更全面地把握行政執法的全過程,發現潛在賄賂犯罪者。
四是司法獨立仍然面臨著很多現實困難。當前司法機關的人、財、物權多控制在當地政府機關,這就使得司法機關難以獨立地進行反腐敗的斗爭。司法機關對社會輿論、黨政機關指示的順從,使得對賄賂犯罪或重刑打擊,或過于放縱。
(三)缺乏系統刑事政策的指導是懲治賄賂犯罪不力的深層原因
賄賂犯罪的深層原因不在于犯罪者的利欲熏心和不廉潔,也不在于權力自然擴張的屬性和權力的異化。正如提高關稅與激勵走私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樣,權力與賄賂是相伴的,有權力就必有腐敗,有權力也就必有賄賂的空間。賄賂泛濫是因為權力的泛濫,是權力本身,而不是權力的異化導致了賄賂。賄賂存在的根源在于體制性的公共權力設置不合理和運行體制的嚴重錯位。而體制性的公共權力設置不合理和運行體制的嚴重錯位,根源又在于缺乏正確的刑事政策的指導。很多法律問題并不是一個涉及全對或全錯的問題,也不是一個非彼必此的問題,而是一個如何選擇更合理的問題,一個如何進行妥協、爭取最大效益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相當依賴于刑事政策的指導。
三、治理我國賄賂犯罪的對策
(一)實行“零容忍”的刑事政策
零容忍政策的社會學理論基礎就是越軌社會學中的破窗理論[3],如果社區中有一棟建筑的一扇窗戶遭到破壞而無人修理,那么肇事者就會誤認為整棟建筑都無人管理,從而就得到了自己可以任意進行破壞的某種暗示,久而久之,這些破窗戶就給人一種社會無秩序的感覺,結果在公眾麻木不仁的氛圍中,犯罪就會被大量地滋長起來。支持破窗理論的學者認為,要防止犯罪的滋長、調動整個社會積極防范犯罪,就有必要對于輕微的犯罪進行嚴厲的打擊,對于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茍細小采取不容忍的態度進行打擊,以此促進社會從無序走向有序,使得整個社會共同體呈現出健康積極的狀態。國內腐敗形勢、社會學有關理論的進展、以及國外有關的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在進行廉政法制體系建構時,也應該貫徹零容忍政策,體現社會對于腐敗不妥協的態度。實行零容忍政策,就是要求反腐部門抓大而不放小,不因惡小而不懲,這樣才能樹立法律的威信,才能讓人們對于反腐敗充滿信心。
(二)獨立的司法
立法的理性,必須通過司法的理性來貫徹,而司法獨立在打擊賄賂犯罪的新形式中就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只有一個具有獨立地位的人,才會作出健全的判斷,這一點對于司法者來講更為重要。
1.只有司法獨立,才能確保司法者做出獨立的判斷。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了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在人們爭議了若干年后,這樣的司法解釋才遲遲到來,最關鍵的一個問題就是在賄賂犯罪出現新特點時,人們過多地依賴的是政治判斷,而不是法律判斷,將一個純屬法律的問題作為一個政治問題來對待,并要求法官服從于這樣的政治判斷。
2.只有司法獨立,才能使得司法者勇于獨立地判斷。司法的屬性在于判斷與選擇,但是我們發現很多法官、檢察官習慣于服從,習慣服從于上司——庭長、院長直到最高司法當局,將他們的解釋當作自己的圣旨,而沒有自己獨立的判斷,他們希望別人給他們現成的答案,而不希望自己對于活生生的案件作出判斷。這就是我國司法不獨立的一個后果。
(三)健全完善的反貪法律體系
一是科學規劃立法,力求系統化、體系化。中國的反腐敗法律體系應該是科學、嚴謹和完整的體系。建立反腐敗法律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從客觀上綜合地加以分析和思考,以實現反腐敗立法工作系統化、規劃化、計劃化。
二是加強反腐敗的行政法的立法。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關于腐敗犯罪的懲治規范并不少見,并且在實踐中業已收到了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功效。但是,預防不能僅僅依靠懲治來達到。從現實情況看,腐敗現象之所以像瘟疫一樣在社會上蔓延,其原因固然很多,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們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缺乏法律制度上的必要規范與約束,對公職人員的任職資格、從業規則沒有十分詳盡的規定,需要盡快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廉政法律制度,將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規范化、公開化、法制化以便更有效地預防腐敗犯罪。超級秘書網
三是要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刑事立法。我國《刑法》明文規定對貪污等腐敗犯罪行為要予以刑事處罰,對于嚴重經濟犯罪行為,國家還有專項法律規定予以嚴懲。但是,面對當前腐敗現象嚴重存在和蔓延滋長的嚴峻形勢,反腐敗刑事立法還要加強,要盡快制定出反貪污賄賂法,根據我國貪污賄賂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進行深入研究,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概念、罪名重新界定,使其盡可能全面涵蓋現實生活中各種貪污賄賂犯罪現象,以利于準確而有效地打擊腐敗犯罪。
四是要完善執法監督法律制度。嚴格執法是當前反腐敗法制建設的重點環節。毋庸諱言,反腐敗法制建設方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已經成為當前健全和完善反腐敗法制建設的主要障礙。一個嚴峻的事實值得我們深思:隨著經濟的增長,貪腐犯罪也在增長;反貪腐法律制定得越多,貪腐犯罪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大量增加。
建立和完善執法監督的法律制度,就是要用制度保障法律的切實執行,真實發揮法律預防懲治貪腐的功能??梢哉f,立法只是為建立反腐敗法制提供了可能性,只有當所立的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時,這種可能性才變成現實。
【注釋】
[1]謝望原:《商業賄賂:原因與對策》,載《人大復印資料——刑事法制》2007年第8冊,第46頁。
[2]皮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其對我國反腐敗法律機制的影響》,載《法學雜志》2004年第1期,第34頁。
[3]朱凱:《破窗理論》,載《青年教師》2007年5期,第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