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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模式改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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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模式改善探析

          一、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體系結構

          與會者一致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應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作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同時把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以外的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附帶地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收養法等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子法。如有必要還可制定其他一些單行法,將婚姻家庭法中的某些制度進一步具體化。

          在體系結構上,大多數學者贊同試擬稿十一章的結構,即總則、親屬、結婚、夫妻、離婚、生育、父母子女、監護、扶養、法律責任、附則。部分專家提出,為了捍衛婚姻家庭法作為民事法律的純粹性,不應將生育制度寫進該法。

          二、結婚

          許多專家認為,婚約糾紛在我國數量不少,常因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而處理不當。從許多國家的民法典看,婚約一節是結婚制度必不可少的內容。婚約一節應規定婚約的成立、效力、贈與財產的返還、損害賠償等。某些學者認為,關于結婚的要件還應補充對結婚雙方性別的限制以及對變性人、兩性人的結婚要求,明確規定結婚不得附加條件和期限。對少數民族地區和特殊行業降低或提高法定婚齡也應作適當幅度的限制,防止特別法的特殊婚齡與普通法的法定婚齡懸殊太大。

          三、夫妻關系

          專家指出,試擬稿已規定了夫妻有同居生活的權利義務,與此相配套,立法應相應地規定夫妻同居權得依法行使和婚內強奸的問題。該問題曾引發世界性的法律論戰,在不少國家都有婚內強奸的判例。婚姻家庭法應當規定免除同居義務的法定情形,以保障夫妻一方在確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合法地停止同居,另一方強行同居的,可視為侵權或權利濫用,情節嚴重、證據確鑿的應以強奸罪論處,而不以虐待罪論處。

          專家們認為,既然試擬稿已規定了夫妻互負忠實義務,在法律責任一章就應相應地規定違背該義務的通奸行為應負賠償責任,同時還要增加受明顯的縱容或宥恕免責的條款,以及善意第三者免責的條款,以防因此影響家庭穩定和傷害無辜。

          四、離婚

          有專家提出,試擬稿對協議離婚的規定過于寬松,易助長個人享樂主義,不負責任的不良風氣,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子女和社會利益。建議限制結婚未達一定期間或有學齡前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協議離婚,這類人離婚須經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關于判決離婚的理由,與會者一致同意將現行婚姻法第25條“夫妻感情破裂”改為“婚姻關系破裂”并輔以列舉性事由。

          部分學者提出,有必要建立離婚后扶養費的給付制度。但是,有嚴重過錯的當事人一方,無權要求無過錯一方給付撫養費。

          五、父母子女、親權、監護

          學者們指出,試擬稿中婚生子女的否認之訴期限應當適當延長。非婚生子女的認領,除生父外,生母也可認領。強制認領之訴的期限也應適當延長。

          關于“親權”,一部分學者認為,使用“親權”一詞應當慎重,最好規定親權之實而回避親權之名,也可仿英美法系用監護權囊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另一部分學者主張保留親權概念,以示與親權以外的監護的區別。他們認為,親權是權利義務的結合,而監護則是強制性義務。對于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未成年人而言,監護乃是親權的延長與補充。

          與會者一致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的監護制度過于原則、籠統,又帶有計劃經濟的濃厚色彩,應作大的改革。多數人主張把監護編入婚姻家庭法,具體規定監護事務的內容,明確監護人的權利義務,強化監護人的責任。具體界定“監護能力”,取消法人、單位、居委會、村委會作為監護人的規定,允許遺囑指定監護人,設置監護監督人,規定監護人免除監護義務的事由。對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一些學者贊同試擬稿允許父或母單方監護未成年子女的規定;而另一些學者則反對采用單方監護,他們認為離婚后由父母共同監護子女是國際發展趨勢,我國亦應采用共同監護制。

          關于對隨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或由一方監護的未成年子女的探視問題,是近年法學界呼聲較高的問題,與會專家無一例外地贊同新婚姻家庭法寫進探視權的內容。

          與會人員還對試擬稿最后兩章法律責任和附則提出了許多修改意見和建議。專家學者們期盼著我國婚姻家庭法的早日問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