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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民商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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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民商法論文

          一、民商法的萌芽階段和初步發展階段

          1.民商法的萌芽階段。在古代的先秦時期,人類逐漸擁有了私有的財產,商品交換的形成帶動了財產的流動,民商事法律也正是在這個時期開始萌芽,人們將其刻在銅器上,從而形成了“金文民商法”。當時的民商法是在宗法制度的影響下開始發展的,周天子作為當時周族的統治者,對于領土的管理以及諸侯間產生的民商事糾紛都有著直接處置的權利,而當時以宗法原則為基礎的嫡長子繼承制以及父權家長制度已經形成,這給后來繼承法與婚姻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實際上,西周時期禮法制度的作用和民商法的作用基本相同。公元前五世紀,宰相李悝主張變法改革,他根據魏國的實際情況,并通過借鑒春秋末期各國立法的經驗擬定出了《法經》,這也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第一部系統性的成文法典。這部法典是以刑法為主,其中涉及具法、盜法、雜法、賊法、捕法以及囚法。其中賊法是針對人身安全和政權穩定所制定的法律,而盜法是針對侵犯公、私財產制定的法律,因此,賊法和盜法都屬于民商法的范圍之內。秦國的商鞅變法,是通過結合變法的實際需求以及當時社會的實際情況,對《法經》的內容進行了整改,整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將法改成律,并重新制定相關法律。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的公平原則已經無法滿足人們的要求,人們要求必須明確法的重要地位,并將其普及到社會的各個階層,必行性和普遍性應該成為法律實施的標準。由于《法經》的內容有限,要想對新的社會關系進行有效維護,就必須對原有的內容進行整改。在奴隸社會,法律體系主要是以刑法為主,但封建社會的形成使一些復雜的社會關系相繼出現,因此,非刑事的法律開始誕生。秦律中的民商事法律規范包括《秦律十八種》中的《均工律》、《關市律》、《金布律》以及《田律》等。

          2.民商法的初步發展階段。漢朝在統治政權后,以《秦律》為基礎,制定出了《九章律》。以《法經》的六章為基礎,在其中添加了《廄律》、《興律》、《戶律》三章法律,從而形成了《九章律》,這也是漢朝法律體系的核心。《九章律》中的前六章和《秦律》基本相同,主要是以刑律為主,而后三章則屬于民商法的范圍,其內容是針對倉庫、戶籍、畜產、賦稅、興造以及徭役等方面制定的法律規定。例如,漢朝統治者可以充分利用《田律》以及《田租稅率》等相關法律來維護公私土地的所有權,而《盜律》則被用來保護其他財產。公元前186年,《漢律》被重新修改,隨后被命名為《二年律令》。其中的傅律、置后律以及戶律和民事律法有著密切的關系。傅律主要是針對民事主體為國家服役的權利和義務所制定的法律,置后律是針對繼承制度制定的法律,戶律是針對贍養、析產、田宅以及戶籍等問題制定的法律。隋朝統一后,隋文帝開始命人擬定新的法律,通過以《北齊律》為基礎,加以刪減后命名為《開皇律》,其中內容有五百多條。隋煬帝登基后,將《開皇律》稍加改動,形成了《大業律》。《開皇律》十二篇中的雜律和戶婚律屬于民商法的范圍。《唐律疏議》是中國古代立法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律,其在條目、篇目等方面都大量借鑒了隋朝的《開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議》主要強調以禮儀教化為治國的基本方法,而刑法制裁只能作為治國的輔助方法,唐律主要分為十二篇,其中雜律和戶婚律屬于民商法的范圍。雜律所涉及的內容很廣泛,主要是針對市場交易和交通秩序而制定的規定。例如,買賣交易過程中使用的度量衡必須經過官家校對后才能使用,一些主要街巷不允許馬車通過等。唐朝的城市都實行宵禁,每個城分為許多坊,在夜晚的規定時間坊門會關閉,直到天亮后才能打開,人們必須按照坊門開啟的規定時間出入,否則會受到懲罰。對于欠錢不還的,可以拿其他財務抵債。此外,雜律中規定嚴禁賭博,對于參與者要受杖刑一百。戶婚律主要包括戶籍和婚姻方面的內容。唐代有著嚴格的戶籍制度,孩子出生都必須上報戶口,對于謊報年齡、健康情況等提供不真實信息的都要受到處罰。唐代實行的均田制對土地分配的數量以及管理職責都有相關的規定,并明令禁止侵占、盜賣以及盜耕。

          二、民商法的快速發展階段和完善階段

          1.民商法的快速發展階段。宋朝的社會經濟取得了空前的發展,因此,為了調整社會關系,民商事法律規范在不斷地加強。《宋刑統》是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其內容是以刑律為主。和《唐律》相比,《宋刑統》中增加了許多針對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其中雜律和戶婚律中的內容規定相比《唐律》也更加詳細。此外,《宋刑統》中增加了許多針對維護私有權以及私有權轉移的相關規定。宋朝的民商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編敕、編例以及編定市舶條例等方面。宋朝的編敕主要是將皇帝的詔敕進行系統的編輯,從而形成一種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的立法形式。例如《熙寧編敕》、《太平興國編敕》、《天圣編敕》等。宋朝編敕調整所涉及的范圍較廣,其中最多的是對經濟方面的編敕,這足以證明宋朝的編敕適應當時商品經濟空前發展的時代變化,而關于商業的法律規范已經成為編敕重要組成部分。宋朝的編例具體是指對一些特旨和典型案例進行匯編,從而形成一種具有法律效力,并用于補充律法不足的立法活動。宋朝編例的數量較多,且使用范圍較廣,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元、明、清“例”的發展。宋朝編例主要包括指揮、特旨以及斷例。宋朝指揮成例的主要內容是規范鹽鐵專賣,并形成了商業立法的重要形式,編例也因此成為宋朝商業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宋朝時期,海外貿易得到了空前發展,針對海外貿易的管理,統治者專門設立了外貿管理機構,并在各個地方設置了市舶務,此外,為了加強海外貿易活動,統治者頒布了眾多單行敕令,因此,通過匯編市舶敕令,使其成為調整海外貿易活動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門法規,構成宋朝重要的商業立法。根據現存的宋朝律法可以證明宋朝時期的商業法律制度取得了較快的發展。

          2.民商法的完善階段。洪武元年實行的《大明律》有七篇體例,具體包括名例、吏、戶、禮、兵、刑、工。在《大明律》中,民商法規范的范圍得到了進一步擴大,并打破了傳統法典中“民刑不分”的特點,《大明律》的民法和刑法都是獨立的,兩者之間互不干涉,而其中針對調整民眾之間義務和權利關系的民商事法律條文占總條文的五分之一。為了適應明代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民眾社會地位的提高,《大明律》中增加了許多屬于民商法范圍的條文規定,并將其涉及的范圍擴大到了現代民法中的所有領域,其中主要包括工商、戶口、稅收、田產、財政以及錢債等眾多方面。明初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由復蘇轉為快速發展,工商以及賦稅等方面的經濟關系和經濟糾紛頻繁發生,而民法作為調解民事義務權利重要手段,必須涉及這些新的經濟領域,才能有效地協調社會經濟的發展。清朝的法律制度直接取自于明朝,清朝法律的體系和內容與明朝基本相同。清朝的法制體系完整地體現了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清朝實行的《大清律例》是根據《大明律》為基礎制定的,其篇目結構與《大明律》相同,仍是由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組成。這部法律的前部分還附有喪服、獄具、五刑、納贖以及六臟等圖。隨著清朝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人們對法律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因此,編例發展成為清朝中后期的主要立法形式。《大清律例》中也包括許多民商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是清朝早期的商事立法主要實行的是封閉的政策,這無疑嚴重影響了民間資本的創業以及民間對外貿易和沿海工商業,并切斷了海內外商品的流通渠道,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間工商業的發展。直到1840年鴉片戰爭,中國古代的民商法經歷了數千年的發展歷程。它在以刑為主的傳統法律體系中萌芽,在古代法律體系中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關系變得越發復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商事法律規范變得越來越重要,屬于民商法范圍的法律條文也在不斷地增加,民商法所涉及的范圍也因此而擴大,后來逐漸從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獨立出來。中國古代的民商法在數千年的發展歷程中經歷了從少到多、從簡單到具體、從分散到集中的過程,為中國現代法制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礎。

          作者:張春生白曉艷單位:呼倫貝爾市委黨校呼倫貝爾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