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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研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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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研究方式

          民商法是法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而民商法的研究方式主要包括規范研究方法、階級分析方法、實證研究方法以及經濟分析方法,但是在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存在很多問題。這就值得我們對其研究方式進行更加深入的思考,重新的審視它,找到研究的新的突破口。下面,就民商法的研究方式進行深入的探討。

          一、民商法的研究方式

          (一)規范研究方法

          規范研究方法主要是用來研究各種民事法律規范,深入探討它們如何構成法理,并且各種規范之間的相互關系。該方法產生的比較早,在民商法誕生的最初,該方法就存在了。雖然產生的比較久,但是,使用的范圍卻比較廣泛,并且一直延續至今。民商法是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負責調整主體之間平等、公正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人們在使用民商法的同時,也就產生了最初的研究方式,即規范研究方法。規范研究方法主要就是用來研究民商法的具體內容以及其構成,并且如何通過這些方法實現其“公平”“正義”。在使用規范研究方法研究民商法的時候,主要遵循的思路包括兩方面。第一,要研究民商法中的各種規范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并對其進行考察。第二,要對民商法中各種規范原則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入的考察。通過這種研究思路,人們可以認識到民商法中的單一規范的價值,以及各規范之間的法律價值,可以實現各個法律規范之間的相互配合與相互制約。這也就是規范研究方法能夠達到的重要的目的。

          (二)實證研究方法

          實證研究方法就是在研究民商法的時候,采用實證的研究方式。該方法不僅僅考察民商法的各種規范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更重要的是,從社會的角度,實踐的角度考察其是否符合民眾的評價準則。使用該方法對民商法進行研究,具有更深刻的社會意義,并且應用的范圍更廣闊。研究時,首先要考慮的不是立法者的意識,而是社會人對于民商法中各種規范制度的評價,具體的說,就是考察社會人對立法者關于制定民商法的期望,以及民商法在實踐過程中的具體評價。除此以外,還會考察民商法在實踐中的具體實施,并對其具體的實踐原因進行歸納總結。因為民商法還是為社會人服務的,所以,社會人對它的評價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實證研究方法也是一種非常有用的方法。使用實證法研究民商法時,要進行實地的考察,因此,需要進行大量的社會實踐調查和統計,在進行調查時,要特別注意使用的調查方法,只有使調查結果更加的科學與準確,才能使研究的結論更加具有說服力。總之,實證研究方法對于民商法的研究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是一種科學研究的方法,應用的范圍十分廣泛。

          (三)階級分析方法

          階級分析方法主要是從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角度出發,對民商法進行分析研究。該方法最顯著的特征就是體現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理念。它認為,民商法就是階級和階級斗爭的產物,也就是說,民商法中存在的各種制度,是國家用來維護其政治統治地位的主要體現。該方法遵循的理念就是,民商法中各項規范體現出的“公平”“正義”不是一般的公平、正義,而是階級的公平、正義。而其他的研究方法沒有闡釋民商法中的這種階級性,也可以說是統治者們有意識的將這種階級性隱藏起來。而使用階級分析法研究民商法時,就是將民商法置于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運動中,從制定法律的階級出發,分析了立法者的階級屬性,并且分析了民商法對階級斗爭的影響,這樣就能夠真正的確定民商法的本質。這種研究方法主要是對民商法進行定性的研究,它揭示了資產階級在歷史上的剝削性的這一本質。但是,該方法卻沒有對民商法的內容進行深入的研究,這與前文提到的兩種方法是具有本質的不同的,它主要用來評價民商法的制度的本質。隨著社會的發展,對于民商法的研究,不僅僅局限于階級分析方法,而是發展出其他的一些方法,這些方法在研究上與階級分析法具有相似之處,它們的研究結果多注重于對法律制度的分析,而缺少對其規范的研究。這種方法適用范圍顯然沒有前兩種方法的范圍廣闊,尤其在實踐中的指導意義很小。

          (四)經濟分析方法

          經濟分析法主要是從民商法的立法和司法的成本的角度考慮,并對其進行分析研究。該方法是一種新發展的對法學的研究方法,對民商法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民商法本身就是一種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所以在實施的時候必須要考慮的就是法律的經濟成本。而上述的研究方法更多注重的是民商法的“公平”“正義”,而忽略了它的成本。但事實上,民商法在實施的過程中,必然要產生經濟成本,所以,在評價其實施效果的同時,也應該權衡效果與經濟成本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通過經濟分析法,我們可以研究出民商法在貫徹實施時,最節約成本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能夠達到最佳的效益。因此,經濟分析法在民商法的完善的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民商法的研究存在的不足

          我國在研究民商法時主要采用的就是以上四種研究方式,而在實際的研究中,研究者們使用最多的是階級分析法。因此,對于民商法的研究,多還停留在對其制度的研究,而不是對民商法具體規范的研究。這樣就導致對于民商法的研究,缺乏技術性的規范指導,只是闡釋了社會主義對于法律的優越性。也就是說,過多了分析了民商法的階級性,對其規范以及制度的探討,卻少之又少。這樣就有悖于法學專業的研究,而側重于政治層面的研究。而對于法律的研究,還是應該專注于對其規范和制度的分析研究。所以,我國在對民商法的研究中,還是處于比較落后的地位的。民商法的研究者們缺乏對實證研究法和經濟研究法的深入研究,這造成在現代經濟市場的條件下,對民商法的研究還存在很多不足。民商法主要是用來服務社會的,過分的專注于對其階級性的研究,缺乏現實的研究意義。并且,只是揭露資本主義的剝削性,不能夠促進現代民商法的研究和發展進步。因此,對其實證效果的研究以及經濟成本的分析,才是研究的重點。而由于研究的落后,使得社會中的很多人缺乏民商法的常識,這嚴重影響了民商法的發展,也對社會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因此,在對民商法進行研究時,要拋棄那些階級的觀念,而更加注重規范和制度的研究,使其順應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

          三、推動民商法發展的措施

          為了進一步推動民商法的發展,我們需要結合實證研究、經濟分析的方法,并從規范研究的角度出發,對其法律制度進行不斷的完善,以提高其實施的效果。首先,要對民商法規范的設計規則進行深入的研究,從而完善其立法的基本素材。在民商法的體系中,各項規范制度是其基本的法律素材。因此,要完善民商法的立法,最重要的就是要掌握其規范的設計規則。根據這些設計規則進行立法,才能提高我國法律規范的水平。其次,在對每一項規范進行設計時,必須要具有其自身的規則。例如,在對民商法的每一項規范進行設計時,必須要包含假定、處理、制裁這三方面的內容。否則,制定的民商法就是無效的。再次,要對民商法各項規范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從而使我國民商法的各種制度更加完善。民商法的各項規范與制度之間都是存在相互依存的關系的,它們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因此,在設計規范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不能存在相互矛盾的規范,各項規范之間應該相互協調。例如,在現行的民商法中,就存在由于照顧部門之間的利益,而使法律內的制度不協調的現象,其中不動產法的登記制度就存在這樣的問題。因此,需要研究這些規范之間的相互關系,解決存在的問題,這樣,才能不斷的完善民商法的立法進程。

          四、總結

          綜上所述,對于民商法的研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具體的研究中,還會遇到很多的問題。為了使民商法更加順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我們需要更深入采用實證研究方法、經濟分析方法、規范研究方法進行研究,同時還要采納民眾的法律意識取向,在立法時,充分尊重實事求是的理念,從而達到完善民商法的目的。只有掌握了科學的研究方法,才能促進民商法的發展進步。

          作者:王新泉 單位: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