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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起訴司法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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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起訴司法制度思考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審查起訴中的訊問制度,各級檢察機關制定了一系列規則,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訊問內容簡單重復,態度粗暴。即對偵查階段的訊問內容進行簡單重復訊問,甚至干脆認為犯罪嫌疑人辯解一律沒有聽的必要,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抄一遍了事;對于犯罪嫌疑人不同于偵查階段的供述做忽略處理,根本不予采信,致使審查起訴中的訊問制度形同虛設。甚者,要求犯罪嫌疑人根據偵查階段的供述做有罪供述,一旦聽到不同于偵查階段的供述,便認為系犯罪嫌疑人狡辯,動輒加以粗暴呵斥、恐嚇或制止,致使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得不到重視。

          (二)糾正偵查活動違法現象流于表面。即對于在訊問中發現的偵查機關的違法現象重視不夠,對于刑訊逼供、單人提訊等非法訊問現象,有些檢察人員僅僅是要求偵查機關自行檢查、作出工作說明了事;對于單人訊問的問題,干脆叫偵查人員在筆錄上添加簽名,之后違背“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仍然對于非法訊問作出的訊問筆錄作為證據加以采信。

          (三)權利告知走過場,權利維護虛無。有些檢察人員僅僅是將告知權利的書面材料直接放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不加以解釋,卻敦促對方簽字,至于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否理解書面材料上的內容則不再理會。而在大多數情況下,雖然書面告知的材料上有簡單的解釋,但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因為知識面的限制,不能真正理解一些法律術語,從而使權利告知環節成為一種形式,使犯罪嫌疑人因不了解訴訟權利而失去維護合法權利的機會。有些檢察人員無視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提出的權利申請,如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權利、申請取保候審權利、拒絕回答無關問題權利、對侵權行為提出控告權利等,對于犯罪嫌疑人實現上述權利的要求,有些檢察人員充耳不聞,只在筆錄上一帶而過或者干脆不加記載,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無法實現上述權利。

          (四)宣傳教育工作違法、無效。有些檢察人員在訊問中做教育工作時,往往采取恫嚇或欺騙的方式,如恫嚇犯罪嫌疑人加重刑罰,或以輕罰引誘犯罪嫌疑人做有罪供述,雖然最后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但該供述往往不穩定或不真實,實際增加了檢察人員的訴訟風險,也使訊問制度產生了負面作用。同時,也有些檢察人員在訊問中從來不做教育感化工作或針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是用同樣的,起不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重構科學合理的審查起訴訊問制度

          鑒于我國刑事訴訟審查起訴中訊問制度存在的種種不足之處,所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構造一種科學合理的訊問制度無疑成為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面臨的歷史使命。筆者以為,構造一種科學合理的訊問制度,主要是賦予訊問制度一個準確的功能定位。

          (一)偵查監督功能

          “檢察官必須出于法律的利益和公正的需要尋求客觀

          事實,而不僅僅是為了‘反對’被告人”。從這角度來說,公訴檢察官既有指控犯罪的職責,也有維護法律利益和公正的“客觀義務”。同時,根據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檢察機關負有法律監督職責,具體到公訴檢察官則依法負有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職責。因此,審查起訴中的訊問制度理應具有偵查監督的功能。

          偵查監督功能應具有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偵查活動過程的程序監督。即應全面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辯解,核查偵查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恰當,是否有非法拘禁、超期羈押、非法訊問、刑訊逼供等違法現象,涉案物品是否有合法的扣押或發還手續,避免偵查活動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當事人在偵查活動中被侵犯的訴訟權利得到救濟。

          二是偵查活動結果的實體監督。即應核查移送起訴意見書中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準確,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清楚,確認是否有漏罪、漏犯,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等,避免冤假錯案發生。

          (二)權利保障功能

          一是權利告知。通過訊問,告知并解釋犯罪嫌疑人在審

          查起訴階段的權利義務,使犯罪嫌疑人了解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問題的權利、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核對筆錄的權利、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獲得賠償的權利等等,從而為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維護自己的訴訟權利打下基礎。另外,在訊問中,還應告知犯罪嫌疑人審查起訴的期限,以確保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受到超期羈押等違法關押,可以及時得到公正、公開的審判機會。

          二是權利維護。通過訊問,及時獲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聘請律師、申請回避、控告申訴等要求,并進行相應的處理,維護其實現合法權利;通過及時訊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承辦檢察人員的姓名,從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及實現自我辯護權。

          (三)教育感化功能

          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與懲治相結合,因此,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無論是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還是審判機關均具有及時教育犯罪嫌疑人遵紀守法的職責,使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體驗到刑事法律和國家追訴的嚴肅性、強制性和權威性,預見到其行為被追究的法律后果,受到心理上的震懾,從而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從這一點來說,在審查起訴中確立訊問制度將有利于發揮刑事訴訟活動的教育感化功能。

          一是在訊問中,檢察人員結合案件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使其認識到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使其受到刑罰結果的震懾,能夠及時認罪,提高訴訟效率。并及時抓住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可以獲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及訴訟效果。

          二是在訊問結束時,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動態、供述內容,根據案件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律宣傳,鞏固訊問中的教育成果。

          三是對于在訊問中拒不配合或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律宣傳教育,使其在訊問后、審判前得以思考,以使案件出現轉機,獲得良好的訴訟效果。

          在科學發展觀戰略思想之下要建立的是和諧發展的社會,刑事訴訟作為社會生活的一個環節,同樣需要堅持“以人為本”,協調好刑事訴訟活動的各方利益,使刑事訴訟活動能夠在公正的環境下良性運轉。審查起訴中的訊問制度恰恰是保證審查起訴活動能夠在公正的環境下良性運轉的中心環節,它將案件卷宗、案件證據、訴訟當事人的意見、偵查訴訟活動等連接起來,成為審視上一步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打下良好基礎。因此,審查起訴中訊問制度的科學定位,具有決定審查起訴成敗的意義,具有影響整個刑事訴訟進程和結果的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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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審查起訴;訊問制度;重構

          論文摘要:審查起訴階段是刑事訴訟中十分重要的階段,也是在社會上引起爭議較多的階段。如何規范與完善審查起訴中的訊問制度,從而建立更合理、科學的訊問制度,是當前法學界廣泛探討的熱點。在文中筆者通過反思我國審查起訴中的訊問制度存在的缺陷,并由此提出一些重構科學訊問制度的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