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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司法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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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司法素質

          【摘要】:

          法官素質指的是法官作為居中裁決者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所表現出的各種能力的綜合體,它包括捍衛正義和公平的精神、優良的法律職業能力、專業的適應能力、良好的品性和德行、正確的法律意識和堅定的法律信念等。對于我國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而言,現價段,提高法官素質是法官職業化的重要內容,是司法改革的基石。本文通過闡述法官素質對于司法及司法改革的意義及其重要性,針對我國法官隊伍的現狀進行了分析,指出法官隊伍存在的問題,并對法官職業化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的司法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法官素質司法改革提高途徑

          【正文】:

          1997年十五大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以執政黨文件的方式提出要進行司法改革。2002年的十六大報告又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使司法改革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在今年的十七大報告中更進一步提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行政綱領。司法體制改革的道路艱難而漫長,需要法律人付出艱辛的勞動。而就目前而言,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品德高尚的法官隊伍,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前提,所以法官的素質尤為重要。近年來,在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下,法官隊伍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整體素質得到了提高,為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全面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但是,毋庸諱言,法官隊伍的現狀還不夠理想,與黨和人民的殷切期望,與依法治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現實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尤其是裁判不公、紀律作風和隊伍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還比較突出,已成為我國司法改革的一大阻礙。因此,提高法官素質是我國現階段實現法官職業化的重要內容,是司法改革的基石。

          一、法官素質對于司法及司法改革的意義及其重要性

          法官是正義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公平的使者,公平、正義是法官職業規范中永恒的準則,公平、正義也是司法的要求,法官維護公平與正義必須具有崇高的法律信念、精湛的法律水平、敏銳的洞察力和崇高的職業道德,這些都是法官素質的要求,所以法官素質對于司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樣,法官素質對于司法改革也非常重要,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題是“公正與效率”,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是一樣,也就是要求法院在審理各種案件的過程中,極大限度地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充分、合理地運用司法資源,及時、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官要完成法律的使命就必須具有較高的素質。就目前中國的法律狀況,主要問題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實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尊嚴與威望。法律是否發揮了應有的功能和價值,就取決于法官,也是取決于法官的素質,首先法官必須是一個耿直不屈的人,他才能夠懲惡揚善、弘揚正氣;其次法官必須是一個業務精通的人,他才能辯明是非,查明真相;最后法官必須是一個品德優良的人,他才能公正廉潔、克己奉公;只有做到這些,法律才能通過法官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價值。所以我國進行司法改革,法官素質的提高就是切實的保障。

          二、目前我國法官隊伍存在的問題

          (一)業務素質偏低

          法官具有較高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是法官職業化的必要條件,然而就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由于我國各地區、各法院發展不平衡,法官的素質參差不齊,高級法院的法官素質較高,但越往基層,法官的素質就越低,總體來說,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還不甚理想。由于舊體制的原因,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對法官的任職設置準入標準較低,往往是通過法院內部的一個簡單的資格考試就可以成為法官。并且法官來源復雜,不少法官是調干、招干、復轉軍人進入的人員,文化基礎與專業素質參差不齊,職業理念和訴求的差異性也很大,并且不具備正規的法律專業教育,而往往這些人安于現狀,不思進取,這就造就了這支司法群體在知識結構和法學理論水平上的良莠不齊。在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新形勢下,審判工作日益繁重,新類型的案件層出不窮,案件法律關系越來越復雜,法官的工作也面臨著嚴峻的考驗,而基層法院的法官大多法律功底薄,法律知識更新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二)隊伍管理不夠完善

          制度建設是依法治國的關鍵,隊伍管理靠的也是制度。任何一支隊伍僅僅靠自律和自覺是不夠的,必須堅持制度管人和制度約束人。目前我國的法官隊伍管理不完善,造成職業培訓、績效考核、選拔任命等制度不相適應,法官隊伍得不到良性的發展。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審判管理制度,是全國各級法院、各級審判領域的共同任務和歷史責任,也是今后工作的著力點和努力方向。

          目前我國法官級別比照行政級別,把法官等同于行政機關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工資也是套用行政級別來晉升和發放,這種管理模式影響了法官職業化的進程。

          《法官法》在其第八章專門規定了“考核”。不過從實際運作來看,現實所實行的考核,仍然沿用國家機關干部的一般考核辦法,而強調效率優先的行政考核辦法并不能充分體現法官工作的特點,尤其是對法律知識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

          在法官的任命方面,選任層面較窄,法官任命過于簡單化。在法院領導的任命方面,有些法院的院領導和庭領導是直接任命的,沒有通過競爭上崗的選拔機制,還有一些是從法院以外的部門調過來的,本身不具有法官的資格,法律水平較低,根本上是很難開展工作的。管理和競爭激勵機制的不完善,造成了有些法官得過且過,喪失進取心。

          (三)法官職業保障不到位

          2005年,全國人大政協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委員出了這樣一組數字:近年我國共流失法官1.6萬人,其中多數是從西部地區流失的。(注1)

          還有一組數據:2002年至2006年,5年間湖北省法院辭職法官92人(其中研究生學歷14人,本科學歷73人,大專學歷5人;因違紀辭職11人),調離法院到經濟待遇好的行業或沿海地區工作的法官310人。現有法官51至60歲的1788人,占法官總數的19.3%;41至50歲的3632人,占法官總數的39.1%;31至40歲的3392人,占法官總數的35.5%;30歲以下的401人,占法官總數的4.3%,年輕法官明顯偏少。(注2)

          法官的待遇相對其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較低,缺乏與其職業地位和現代司法形態相符的物質基礎,造成優秀人才流失或吸引不到優秀的人才進入法官隊伍已是不爭的事實。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推行,提高了任命法官的門檻后,更是造成法官隊伍的斷層現象嚴重。相對于法官來說,律師工作自由,收入高,風險低,而法官是一個需要耗費大量腦力勞動并具有一定風險的職業,不僅待遇低,還要受到機關單位的條條框框的限制,而且還要抵抗原告、被告、親戚朋友及各方面的壓力。所以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首選的是律師這個職業。法官職業保障包括法官的職業權力保障、職業地位保障、職業收入保障和職業安全保障等方面,而職業收入保障是居于首要地位的。盡管《法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根據審判工作的特點,由國家規定”,但目前法官的工資標準仍一直是按照公務員體系執行,造成門檻高,收入低的狀況。法官職業化必須提高法官的待遇,但目前我國的狀況顯示不出法官的職業特點。

          (四)對法官隊伍的監督不力

          合理完備而有效的監督機制是確保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權力缺乏公正而有效的監督機制就必然導致腐敗,也就是說,法官行使審判權不能離開一定的監督機構,沒有監督或者監督不力是導致腐敗的重要因素。目前對法官隊伍的監督力量主要有幾個,一是法院內部的監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三是檢察機關,四是媒體和社會群眾的監督。但可以說,這幾個方面的監督力度和強度仍不夠,措施仍不到位,一些法院的內部監督形同虛設,這些監督被弱化為“領導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仍不聞不問,有些檢察機關的監督更是掛個名而已,以致腐敗問題仍時有發生。盡管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法院的工作監督有所加強,但法官腐敗的案例仍屢禁不止,繼湖南高院、武漢中院的一批法官落馬后,深圳中院原副院長、執行局執行二處處長等5名法官又涉嫌犯罪,這些案件都令人觸目驚心。幾乎媒體對司法中腐敗現象的每一次曝光,都會喚出一片切齒之痛的叫罵,同時引來一片改革的呼聲。

          (五)未能真正實現司法獨立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律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是現代法治的基石。然而在我國的現實體制中,司法權一直被視為附屬于行政權,司法獨立只存在于理論上。黨的領導是必不可少的,人大的監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就目前司法機關的管理體制而言,法院和檢察院的人事和財政受制于地方,一方面不利于內部的統一領導,做到司法的統一,另一方面更容易滋長地方保護主義。法官在辦案中遇到各個級別、部門的領導找院長、找法官,批條子、打招呼的情況還時常出現,而這些黨政“父母官”是法官和法院得罪不起的,否則不僅要穿“小鞋”,恐怕連位置也保不住。而如果案件得不到公正判決或判決得不到執行的話,人們就會對法院甚至是法律失去信心,體現法律尊嚴的判決書就成了“法律白條”,法律的權威也會汲汲可危。

          三、法官職業化建設——提高法官素質的途徑

          (一)提高法官業務素質

          建設高素質法官隊伍,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是前提。要實現“公正與效率”這一法院的永恒主題,必須提高法官的法律水平,并使法官樹立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的理念,樹立善于學習、終身學習的理念,同時,要做到學用結合、學以致用。一方面,經常性地進行政治業務培訓,熟練掌握并深刻領會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始終具有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另一方面,不斷增強法官的法律知識水平,只有具有了嫻熟的法律業務知識,才有能力為國司法、為民解紛。各級法院應采取多種方法和途徑來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建立科學、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訓體系,為法官提供多層次、全方位、高質量的培訓,不斷增強法官獨立思考能力,提高認識和解決問題的敏銳性,更新法官已有的知識結構,開拓法官思想境界,可邀請資深法官、優秀律師、法學教授為主講,采用將法官置于教學的中心或“案例教學法”的方式來完成,用不斷提問的方式啟發法官的思路,以激發他們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散發性思維,使法官不斷向著專業化、職業化、現代化的方向前進。

          (二)加強司法技能培訓

          法官的司法技能是指法官運用法律專業知識、既定規范、操作規程審理案件的能力,它包括靜態法律定位技能、案件審理技能、庭審駕奴技能、裁判文書制作技能、審判管理技能、社會溝通技能和提高效率技能等等,提高法官的司法技能有助于法官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而在這些司法技能中最急需提高的就是庭審駕奴和裁判文書制作的能力。

          針對庭審駕奴的能力對法官進行培訓,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根據庭審目的的實現情況和當事人的接受狀況,調節庭審的進度,到什么階段問什么話,妥善處理法庭上發生的意外情況。

          提高法官裁判文書的制作水平,是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能力的需要,在講事理、講法理的基礎上,法官苦口婆心、深入淺出、情真意切、絲絲入扣的情理闡釋較之空洞乏味的枯燥說教,更易于被當事人所理解和接受。不言而喻,寓情于法作出裁判,必將使裁判文書的社會價值得以更加充分的發揮,同時,也符合目前我國法院推行的判后釋疑制度的要求。提高文書制作的質量,也是法官高素質的體現。

          通過崗位技能訓練及競賽提高法官的庭審駕奴能力、裁判文書制作及辦案質量等技能增強法官的司法能力及司法水平,促使法官自我加壓,并樹立典型以推動法官的積極向上的激勵精神,是確保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三)提高法官職業修養

          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國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會正義和社會良知的象征,法官作為是非曲直的最終評判者,應當不偏不倚,清正廉潔,厚德載法,具備健全的道德品格修養,作為法律秩序和社會正義的最后守護者,法官還應當明確自己肩負的社會責任和歷史使命,以推進法治進程,建立正義的社會秩序為己任,惟法是尊,具備崇高的理想和高尚的精神修養,法官在群眾眼里就應當是剛正不阿、懲惡揚善、清正廉潔、克已奉公的良好形象,只有這樣的人才有資格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然而對于我國的法官來說,常見報端報導法官違法亂紀的行為卻屢見不鮮。所以對于我國目前的法官狀況,必須提高法官的職業修養。

          我國《法官法》規定:“初任法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并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然而實際操作過程中,各級法院在考查品德的方面卻不夠嚴格,導致法官的違法違紀的現象仍然存在。所以各級法院在遴選法官時必須充分考查候選人員的品德,才能確保德才兼備的人才進入到法官隊伍當中來。

          同時對現有法官進行培訓,經常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牢記法官的崇高使命,強化法官對法律的忠誠,為做好法院工作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盡職盡責地工作,促進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全面發展,以保障正確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力。

          (四)完善考核機制

          法官考核機制是檢驗法官是否勝任法官職務及其工作業績的考察評價規范。考核的目的,是為了準確評價、區別管理、制約激勵和保障公正。而目前我國對法官的考核形式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的年度考核,這種考核只是一般的定性化的評價,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反映不出法官的職業特點。一些法院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中對法官的考核則是通過指標下任務的方式進行,偏重數量而不注重質量,同樣無法正確評價法官的審判質量。

          規范和完善法官考核機制,是法官職業化進程的一個重要內容,把考核建立成一個科學的、有確鑿量化數據的定量性的機制,對法官的評價和選任建立在更加客觀、公正透明的基礎之上,使考核成為一個工作實績考評、科學激勵的機制,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各級法院要充分導入法官職業化要求的內容,發揮考核的導向作用,一是對法官的考評實行按辦理案件數量情況、案件審判質量情況區分實際辦案數、裁判文書、審判流程等指標進行統計考評,算出得分的方法,排定名次后,并按排名進行獎懲(注3);二是重視考核結果的運用,把考評成績與評先評優、提拔晉級掛鉤;以此充分調動法官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形成良性的競爭體系。

          (五)競爭選拔優秀人才

          法官是社會主義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守門人,需要很高的業務素質和高尚的職業道德,目前我國的法官采取從法院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中任命的方式,沒有通過嚴格的考核,沒有競爭性,這種方式過于簡單化。院領導和庭領導選拔仍是采用行政機關的選拔機制,民主推薦、考核考察、醞釀討論、公示任命的過程,而這種選拔機制存在形式主義嚴重、一把手領導用人權力過大、用人腐敗現象嚴重等突出問題,有較大的缺陷。

          針對法官的選任,在保障經濟收入和精簡法官隊伍的基礎上,可以面向社會廣攬人才,選擇較高學歷、精通法律、熟悉業務、工作經驗豐富、德才兼備的法律工作者任命,如在職律師、法律院校教師、通過司法考試的社會人員等,提高法官的選任層面。

          對于法院領導和庭領導的選任,必須進一步擴大選拔任用中的民主,要落實好群眾或當事人對候選人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把群眾的參與和監督貫穿于選拔任用的過程。同時在領導上任后,建立領導目標責任制,簽訂任期工作目標責任狀,跟蹤進行階段目標考核,對完成目標,成績突出的,考慮繼續任用或提拔重用;對不思進取或完不成目標的,非但不能任用,還要追究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這種做法不僅可做到糾正用人的失誤,對那些無為只想有位的干部也形成壓力,促其改進。

          建立完善的競爭選拔機制,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創造了條件,能夠有效地調動法官的積極性,增強競爭意識,減少選任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充分保證有才干的人走上工作崗位。

          (六)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在全國法院系統實行法官員額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決定。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全國18家法官助理試點單位,開始試驗試行法官助理制度。實踐證明,實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將法官從繁雜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使法官可以提高辦案質量、保障辦案效率、加強業務學習、提升法官的專業素質。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首先應精簡法官隊伍,通過競爭上崗后,選任一批優秀的法官進入審判崗位,失去審判崗位的法官就轉化為法官助理,這樣的做法也是法官精英化、職業化的要求。此外法官助理可以是來自通過司法考試的書記員、社會人員或法律院校的畢業生等。法官配備法官助理的數量可以按法官的辦案數量、案件性質和其他具體情況確定(注4)。法官助理作為不享有案件裁判權的審判輔助人員,主要職責是負責庭前準備階段的程序性事務工作和開庭審判階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務性工作。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中國司法改革的方向,還有很多具體的措施,還需要不斷地探索,不斷地完善,這里不再細述。總之,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職業化的一個很重要的制度,對于解決效率問題、精簡法官隊伍、構建現代化的訴訟制度有著積極的意義。

          (七)提高法官待遇

          法官職業保障的內涵豐富,它包括法官的職業權力保障、職業地位保障、職業收入保障等方面。近年來,法官流失嚴重的現象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法官職業保障的不完善,法官的待遇低(特別是中西部的法官)已不符合法官的現實身份。

          現代國家中法官的地位和待遇都是很高的,一是由于法官是經過嚴格的選任,擁有很高的素質和聲譽,能夠進入法官隊伍的人都是精英;二是國家為了保證法官不受金錢和物質的誘惑,給予了較高的待遇。有這樣一組數據,在美國對法官違法犯罪進行追究實行彈劾制度以來,截至1999年,在美國200多年的歷史中,只有13名法官被彈劾,并且其中只有7名被定罪。(注5)而我國法官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很大一部分都是為了金錢鋌而走險。所以,對法官實行高薪待遇,解決法官的后顧之憂,也有利于法官公正地審判,也是建立“不必為”的保障機制。

          法官高薪制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慣例。法官的工資福利是以法律形式來規定。例如,加拿大憲法規定,法官工資、補貼、退休金由加拿大議會確定并支付。這些國家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不僅在于憲法法律的明文規定,而且在于其現實中的嚴格執行,基本保證了法官具有較高的社會經濟地位,使其工作具有專職性、穩定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司法獨立價值的實現,這值得我們去借鑒。(注6)所以,我國法官待遇應按照《法官法》的規定來落實,根據審判工作的特點由國家規定,并按規定發放審判津貼、地區津貼、其他津貼以及保險和福利待遇,以確保法官待遇能得到較大提高。

          (八)加強法官隊伍的監督

          法官行使審判權離不開強有力的監督機構,沒有監督或者監督不力是導致腐敗的重要因素。杜絕法官腐敗的現象,必須建立健全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對法官隊伍的監督。

          1、健全人大監督制度。目前《監督法》已經施行,各級人大常委會應嚴格組織、執行,并對所檢查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人民法院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法院工作的建議,完善邀請代表視察工作、旁聽案件審理或參加庭審評查等措施(注7),以多種渠道監督法院和法官是否忠實執行國家憲法和法律,是否及時、公正地裁判和執行,對法官違法辦案、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予以嚴懲,主動進行監督。同時對人民群眾反映的法官辦案不公的行為嚴肅查處,決不姑息。

          2、將公開審判制度真正地貫徹落實,以提高案件審理的透明度。首先應根本廢除所謂逐級上報層層把關的審批制度,強化庭審的功能,改變判決意見由合議庭幕后的法院領導和上級法院說了算的做法,完善明確的法官責任制;其次,要充分實現證據在法庭上審查、責任在法庭上分清的效果,改變審判人員在開庭審理前先入己見的思想;最后,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抓住舉證、質證和認證三個環節,當庭審查和判定證據,當庭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當庭進行辯論。

          3、強化內部監督。通過領導監督,政工、紀檢、審監等職能部門監督,審判流程監督,把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職業道德行為置于有效的內部監督之中。

          4、發揮媒體作用。對公開審理的重大案件進行曝光,允許媒體進行采訪,把案件的決策過程和法庭開庭審理過程公諸于眾,把法官的職業活動置于全社會的監督之下。對法院內部機制和法官非職務違法行為的監督,尤其是法院內部制約機制上所存在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并對法院工作和法官職務行為的監督,尤其是對司法腐敗現象進行揭露,也能夠有效地扼制司法腐敗。

          5、建立法官的廉政檔案。對法官的收入、支出、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審計,監督法官財產狀況是否符合其收入。

          要有效對法官隊伍進行監督,單靠一方面是不夠的,一定要拓寬監督渠道,增強監督的合力和實效,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敗。

          (九)確保實現司法獨立

          卡爾•馬克思曾說過“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一個現代的司法體制必須從制度加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實現司法獨立(注8)。然而在我國黨委和政府往往把司法機關當作是自己下屬的一個部門,原因是我國的司法機關的財政、人事的大權都是受制于地方的政府和地方黨委,所以黨政部門運用行政權力干預司法工作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而一些法官受到黨政領導的要挾,就可能會作出不公正的判罰,如果當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判罰,就會對法院失去公信力,也就等于毀壞了法治的基礎,后果是不堪設想的。

          法院體制不改,司法公正終難實現,要確保真正實現司法獨立,一是全國法院統一管理,實行垂直領導,以最高法院統一管理為主,地方各級管理為輔,把管案與管人,管事統一起來;二是改變政府把持法院財政的現象,可以實行法院經費由國家的財政預算中統一的劃撥,發給法院作為專款專用;三是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命機關的級別,由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出,避免地方干預。

          只有進行上述的改革,才能使法官能夠更加致力于審判工作,確保行政與司法各司其職,防范行政權對于司法權的干擾,確保司法權力的獨立性。

          十五大以來,我國對司法改革探索一直沒有停止過,經過多年的實踐,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理解和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持。實踐證明,黨的十六大作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決策,以及中央確定的改革思想、工作原則、目標任務和工作要求,是完全正確的。在今年的十七大中,更是提出對加快司法體制改革的新期待,毋用置疑,法官隊伍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官隊伍必須全面提高隊伍素質,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司法為民、公平正義的理念,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全面落實,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引文注釋:

          (注1)石洪濤:《大學生不愿當法官律師不愿考最高院》2007年4月20日

          (注2)杜萌:《司法官流失危機堪憂》2007年4月20日

          (注3)郭春雨姬忠彪李春秋:《“績效考評”相出千里馬》,《人民法院報》2007年2月13日。

          (注4)張仲俠于穎穎:《法官助理制度:中國法官職業化的必由之路》,《人民司法》2006年第12期,第57頁。

          (注5)范愉:《司法制度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140頁。

          (注6)秦大常吳如玉:《從中西部地區法官流失斷層現象談我國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的完善》。2007年4月20日

          (注7)覃松明:《主動接受監督促進司法公正》,《廣西審判》第6期,第9頁。

          (注8)范愉:《司法制度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153頁。

          參考文獻:

          范愉:《司法制度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