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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xiàn)行結婚登記制度存在諸如管轄規(guī)定與當事人需求存在差異;當事人簽字聲明書的真實性難以把握;審查和認證工作缺乏相應的技術支持,且缺少審查期、公示性不強;婚姻登記員上崗資格門坎過低、培訓大多流于形式等缺陷。我國應擴大婚姻登記的管轄范圍,內地居民也可以到一方當事人經(jīng)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應盡快實行全國婚姻登記網(wǎng)絡化管理;建立結婚公告制度、增設審查期、提高審查技術科技含量;實行婚姻登記員資格全國統(tǒng)一考試制度。
關鍵詞:結婚登記結婚公告審查期重構
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及《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為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提供了依據(jù)。然而,現(xiàn)行立法尚存諸多不盡合理之處。因此,對我國結婚登記制度立法的弊漏進行理論上的反思與檢討,提出重構建議,無疑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現(xiàn)實意義。
一、現(xiàn)行結婚登記制度的缺陷
(一)結婚登記管轄規(guī)定與當事人需求存在差異
《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有關“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給流動人口的結婚登記帶來了諸多不便。在婚姻登記實踐中,許多長期在外工作和生活的人員回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非常不方便。而民政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雙方均為外國人,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以及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為何雙方均為外國人的結婚登記可以由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雙方均為內地居民的結婚登記就只能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種政策對內地居民來講,有失公正,顯失公平。
(二)當事人簽字聲明書的真實性難以把握
《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由各單位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規(guī)定,代之以當事人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須向婚姻登記機關做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個人聲明。雖然這一變革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的尊重和信任,表達了當事人締結誠信婚姻的愿望,但新確立的婚姻狀況證明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具有道德風險。法律對于人性的過于信任和理想化,會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時期內,無法防止違法婚姻的產(chǎn)生。登記實踐中并不是每個公民都能本著誠信的態(tài)度,如實告知自己的情況。當事人出于各種各樣的考慮,向登記機關作虛假聲明,隱瞞真實情況,虛構事實,欺騙對方當事人、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同時,過去我國長期實行的是人工登記,因有單位出具的證明作保證,各登記機關之間基本上不需要互相聯(lián)系。既存婚姻的檔案,不要說不能全國共享,即使是全縣共享也很難做到。由于政府監(jiān)管措施客觀條件的不成熟,在一定時期內還不能通過結婚登記,達到有效防范違法婚姻產(chǎn)生的目的,這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1]
(三)審查和認證工作缺乏相應的技術支持,且缺少審查期,公示性不強
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是整個結婚登記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項工作。《婚姻登記條例》第7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該條規(guī)定被形象地稱為“即時清結”、“立等可取”。在結婚登記實踐中普遍的做法是:婚姻登記機關以當事人提交的戶口本、身份證、合影照片等證件、證明材料以及雙方當事人本人是否到場來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婚姻登記員從接受當事人雙方的結婚申請,到經(jīng)審查后予以登記,最多不過一個小時,少的十幾分鐘即可辦完。2008年8月8日北京奧運會開幕之日,上海每對新人婚姻登記領證過程由平時15分鐘“提速”到5分鐘,而北京首開結婚登記時間短之最,只需兩分鐘就可以領到結婚證。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辦理完結婚登記存在著以下弊端:一是婚姻登記員只能從表面上、形式上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真實情況以及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很難查清。況且目前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手段陳舊落后、缺乏科技含量,是最原始的眼看、手摸,婚姻登記員無法準確認定證件、證明材料的真?zhèn)巍6菑慕邮茈p方當事人申請,到辦理完結婚登記,整個結婚登記程序全由婚姻登記員一人操辦,缺乏相關人員的協(xié)助和監(jiān)督,縱使婚姻登記員的水平再高,技術再熟煉,也難免有疏漏之時。[2]在我國,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公示方法均是登記。雖然登記能起到一定的公示作用,但公示范圍太過狹窄。同時結婚登記只在當事人和婚姻登記機關之間進行,當事人登記結婚后如未告知其他人,那么誰也不知道其已經(jīng)結婚。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只能查詢婚姻檔案。根據(jù)現(xiàn)有的條件,婚姻登記檔案尚不能向公眾開放查詢,如何獲知當事人是否有配偶尚有一定難度。由于現(xiàn)行結婚登記制度缺少審查期、公示性不強,且缺乏應有的群眾監(jiān)督,這就可能使一些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違法婚姻獲得結婚登記,這是無法杜絕重婚、冒名頂替、弄虛作假、不能有效地預防和及時發(fā)現(xiàn)違法婚姻的根本原因,也是與設立結婚登記制度的宗旨相背離的。
(四)婚姻登記員的上崗資格門坎過低、培訓大多流于形式
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3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yè)務培訓,經(jīng)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以及《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第18條“婚姻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命。婚姻登記員應當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yè)務培訓,經(jīng)考試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方可辦理婚姻登記”的規(guī)定,婚姻登記員的資格條件包括以下兩點:一是婚姻登記員的上崗資格。婚姻登記作為政府行為應當由政府公務員來履行職責,《婚姻登記條例》明確了民政部門對本轄區(qū)婚姻登記工作的管理職責,婚姻登記員應當是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公務員。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多年來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全國除個別地方外,婚姻登記工作必須的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經(jīng)費等問題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使得很多地方在公務員編制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爭取了一些全額、差額或自收自支的事業(yè)單位人員,有的甚至招聘了一些臨時人員從事婚姻登記工作。這些婚姻登記員的上崗資格實在難以保證。二是婚姻登記員必須經(jīng)過業(yè)務培訓。婚姻登記是國家行
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政策性、原則性、社會性、服務性都很強的工作,客觀上要求登記員應當具有較強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同時婚姻登記又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結婚登記就是在民事法律關系上建立人身關系,離婚登記就是在民事法律關系上解除人身關系。人身關系的建立和解除涉及財產(chǎn)關系的變更,但又不同于財產(chǎn)關系的變更,比財產(chǎn)關系更加復雜。婚姻登記工作一旦出現(xiàn)失誤,處理起來難度往往很大。婚姻登記員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和辦理結婚登記,才能保證婚姻登記工作的質量。婚姻登記員進行婚姻登記是依法行政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這就要求婚姻登記人員必須通曉業(yè)務,嚴格執(zhí)法。無論是公務員還是其他人員,在辦理婚姻登記前,都必須接受婚姻登記業(yè)務培訓,并考試合格。業(yè)務培訓和考核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進行。
目前婚姻登記員的培訓內容,全國各地極不統(tǒng)一,有的民政部門主要培訓有關婚姻登記的法律法規(guī);有的民政部門主要培訓以依法行政、規(guī)范操作為主旨的婚姻登記規(guī)范化實務;有的民政部門主要培訓以注重禮儀規(guī)范、提高修養(yǎng)為核心的溝通交流技巧;有的民政部門主要組織觀看《婚姻登記機關規(guī)范化建設輔導》光盤。婚姻登記員的培訓時間長短不一,多者三天,少者僅一天,其中還包括半天的考試時間。目前尚無全國婚姻登記員資格統(tǒng)一考試制度,各地的考試方式,均由各省民政廳或市民政局統(tǒng)一命題、統(tǒng)一組織人員監(jiān)考,有的閉卷考試,有的開卷考試。考試內容也是大相徑庭,且對參考人員的專業(yè)、學歷亦無任何限制。考試成績及格率達100%,所有參訓婚姻登記員都能夠取得資格證書。
二、結婚登記制度之重構
(一)擴大婚姻登記的管轄范圍
鑒于前述的方便當事人措施還不到位的缺陷,建議把《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改為: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據(jù)此,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既可以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也可以共同到一方當事人經(jīng)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就可以大大降低流動人口結婚的經(jīng)濟成本。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內地居民,可以持《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及本人要求在工作地辦理婚姻登記的書面說明,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這更符合婚姻登記的便民原則,從而使婚姻登記制度更好地適應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
對特殊區(qū)域居民或者特殊人群,應規(guī)定結婚登記上門服務制。特殊區(qū)域是指事實婚姻的高發(fā)區(qū),如偏遠山區(qū)、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等。如前所述,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農(nóng)村可能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也可能是縣民政部門,在幅員遼闊、交通閉塞的廣大農(nóng)村,縣民政部門是十分遙遠的,甚至有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也是很遙遠的。翻山越嶺、長途跋涉、困難重重。如果婚姻登記機關到邊遠地區(qū)巡回登記或者設立派出機構就地審查,就可以方便群眾,提高登記率。同時對行動不便或由于其他情況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特殊人群,婚姻登記機關應為其上門登記。[3]
(二)盡快實行全國婚姻登記的網(wǎng)絡化管理
在目前的結婚登記實踐中,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時所持的戶口簿、身份證,只是起到證明個人身份的作用,登記程序完成之后,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在戶口簿上進行任何的更改,已結婚的當事人戶口簿上顯示的仍然是未婚,所以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不一定真實。而民政部門與戶籍管理部門之間的不溝通、不協(xié)調,很容易被別有用心者鉆法律空子。隨著電子政務的完善,應盡快建立個人婚姻狀況的網(wǎng)上查詢系統(tǒng),從技術上進行防范,避免重婚、欺騙婚的發(fā)生。目前全國涉外以及涉及華僑、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的婚姻登記將很快實行網(wǎng)絡化管理,當事人在任何地方辦理登記的信息都將直接進入民政部數(shù)據(jù)中心庫。我國應加快內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的網(wǎng)絡化進程。目前,上海已經(jīng)開發(fā)并試運行了“國內婚姻登記應用系統(tǒng)”,通過這個系統(tǒng),可以準確掌握每位市民的婚姻狀況。民政部門應與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實行聯(lián)網(wǎng),開通“婚姻狀況查詢系統(tǒng)”,建立起婚姻登記機關與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之間、各級婚姻登記機關之間的聯(lián)網(wǎng)查詢系統(tǒng),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實現(xiàn)即時互通。當事人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后,婚姻登記機關應把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及時告知戶籍管理部門,以便戶籍管理部門及時更改當事人戶籍簿上的婚姻狀況。需要了解婚姻狀況的單位、個人可通過網(wǎng)絡查詢到公民的婚姻狀況。
(三)建立結婚公告制度、增設審查期、提高審查技術科技含量
2001年《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四種情形即重婚、未達法定婚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婚姻,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這對貫徹結婚登記制度無疑是有效的措施。但是無效婚姻制度畢竟是一種“事后制裁”。如果在違法登記之前能依靠群眾監(jiān)督防止違法登記婚姻的發(fā)生,就會提高登記婚姻的質量。許多國家實行的結婚登記公告制度正是提高結婚登記質量的一種有效辦法。
所謂結婚登記公告制度,是指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后,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過初步審查,對形式上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公布,公告期限屆滿,如無人提出異議,則認可當事人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給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如有人提出異議,則待進一步審查后再做出是否給予結婚登記決定的制度。結婚登記公告制度,早在歐洲中世紀的教會法中即有規(guī)定,而且現(xiàn)在世界上仍有不少國家都采用,如意大利民法典規(guī)定:舉行婚姻儀式之前,應由人口動態(tài)統(tǒng)計官作出預告。未婚夫妻應向一方住所地之地區(qū)人口動態(tài)統(tǒng)計官員作出預告申請,并在夫妻居住的地區(qū)進行公告。在公告期間,一切熟悉結婚當事人的人都可以對婚姻存在的障礙進行監(jiān)督,提出異議和告發(fā),這有助于防止違法婚姻的發(fā)生。由于接受了社會監(jiān)督,并且有充分的時間保證,因此公告結婚登記比婚姻登記員一人獨立、即時完成的婚姻登記,更有利于對即將成立的婚姻進行監(jiān)督,更有利于保證婚姻的真實性和質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違法婚姻的產(chǎn)生。在我國現(xiàn)階段,建立結婚公告制度、增設審查期將具有如下意義:一是可以在公告期內,敦促當事人對是否應該結婚作認真、充分的考慮,避免草率結婚。二是可以將當事人的結婚意愿及結婚條件置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便于及時發(fā)現(xiàn)當事人所存在的婚姻障礙。三是有利于婚姻登記機關在充分的時間里,對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作充分的審查和監(jiān)督,避免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結婚申請的審查流于形式。四是可以認真審核區(qū)際婚姻和涉外婚姻的合法性,增強結婚審查的效力。[4]
&從我國的國情出發(fā),結婚公告可以作如下設計:(1)結婚公告由婚姻登記機關負責。在接受婚姻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和相關證明后,由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依照婚姻法的結婚條件進行初步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經(jīng)審查合格的,向社會公示;(2)結婚公告的方式和內容。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應設立一個專門的婚姻公告欄,或在當?shù)氐膱蠹垺⒂刑厣碾娨暸_開辟專欄,或設立網(wǎng)站;公告的主要內容是男女雙方的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出生日期及地點、現(xiàn)住所地、身份證號碼、戶口證明以及雙方當事人各自父母的姓名和現(xiàn)住所地。另外,在公告最后附有法律關于結婚禁止條件的規(guī)定,如什么范圍內的近親屬不能結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等,便于廣大群眾知曉從哪些方面對當事人能否結婚提出意見。(3)結婚公示的期限。結婚公告如果接受社會監(jiān)督的時間太短,就不能被更多的人所了解,達不到監(jiān)督的目的,太長又易于產(chǎn)生松懈麻痹思想,給當事人的結婚之事造成人為的延誤。筆者認為結婚公告的期限以15天為宜,從接受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次日起算。(4)公告期限屆滿,如無人對擬結婚的男女雙方提出異議,婚姻登記機關應給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如有人提出異議,婚姻登記機關則對該異議進一步審查,審查屬實,則不給予結婚登記并說明理由;如經(jīng)審查并非屬實,則向提出異議的人作出書面答復,異議人未對答復提出復議申請,視為同意審查的結果,然后由婚姻登記機關給予當事人結婚登記;如提出異議的人對婚姻登記機關的答復提出復議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暫緩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給予登記并向其說明理由,直到異議完全查清后,最終做出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登記與否的決定。[5](5)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在一方有生命危險或者有其他重大事由的情況下,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審查雙方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的,可作出縮短結婚公告期限或者免除結婚公告的決定,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記錄在結婚登記檔案中。[6](6)對惡意告發(fā)造成的損失(包括精神上的損害),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可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訴訟時效應為一年。(7)申請人不服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準結婚登記的決定,也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7]
另外,婚姻登記機關應設立身份證、戶口本讀卡機,提高審查技術的科技含量,以防止有的當事人出于各種各樣的考慮,向登記機關提供假身份證、假戶口本,隱瞞真實情況,欺騙對方當事人及婚姻登記機關情況的發(fā)生。
(四)實行婚姻登記員資格全國統(tǒng)一考試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維護法律尊嚴,提高婚姻登記員法律水平及整體素質,加強婚姻登記員隊伍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婚姻登記行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筆者認為應實行婚姻登記員資格全國統(tǒng)一考試制度,要求考生具有法律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如前所述,目前各省組織的婚姻登記員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是相當寬松的。對報名條件不加限制,不利于提高婚姻登記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因此,應當對參加考試人員的報名條件進行適當限制。在恢復高考制度33年后的今天,我國法學教育已有較大發(fā)展,培養(yǎng)了一大批法律專業(yè)人才,能夠滿足進一步發(fā)展婚姻登記員隊伍的需要。筆者認為,報考者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具體講,包括以下兩個要求:
1.對專業(yè)知識的要求。報考者必須具有法學專業(yè)知識,禁止不具有法學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者報名。要求考生必須具備法學專業(yè)知識是由法律職業(yè)特點決定的。婚姻登記員職業(yè)的專業(yè)性極強,婚姻登記的規(guī)范化建設要求未來的婚姻登記員既要懂法律,又要懂社會學、心理學、管理學、外語閱讀和交流、計算機特別是網(wǎng)絡方面的知識等。婚姻登記員應當具備多門學科知識,是個具有廣泛知識的“雜”家,但最重要的應當是懂法律的“專”家。而博大精深的法學基礎理論與細致繁瑣的諸多法律條文,不通過接受系統(tǒng)、正規(guī)、嚴格的法學教育是很難真正領悟和掌握的。法律專業(yè)和其他非法律專業(yè)相比,是具有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學科,研究領域的特殊性和所學知識的特定性,決定了其他學科是無法代替的。
2.對學歷的要求。報考者必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一定的學歷是婚姻登記員獲得較為豐富的法學理論與法律知識的前提。婚姻登記員作為一種專業(yè)性很強的職業(yè),對從業(yè)人員的學歷要求應當是很高的。而我國目前的婚姻登記員資格考試對參考人員的學歷無任何要求,這就造成了婚姻登記員在入口處即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不能有效地保證婚姻登記員具有較高的法學綜合素質。
婚姻登記員資格考試科目應涵蓋以下內容:(1)基本法律常識;(2)與婚姻登記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除《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外,還有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收養(yǎng)法、國家賠償法、計劃生育法。(3)相關學科知識,如社會學、心理學、管理學、外語閱讀和交流等。(4)基本工作技能,如計算機特別是網(wǎng)絡方面的知識。
綜上,我國結婚登記制度立法的弊漏是顯而易見的,我們要對其加以完善,規(guī)范結婚登記工作,同時體現(xiàn)以人為本、強化權利及責任意識的民法理念。
注釋:
[1]劉英明:《我國婚姻程序制度的缺陷及其對策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8期(下)。
[2]葉英萍:《關于結婚條件的幾點立法思考》,載《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4期。
[3]巫昌禎:《我與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頁。
[4]王歌雅:《中國現(xiàn)代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頁。
[5]葉英萍:《關于結婚條件的幾點立法思考》,載《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4期。
[6]肖淑惠:《進一步完善我國婚姻法之我見》,載《安徽大學學報》1996年第2期。
[7]《婚姻家庭法》法學專家建議稿第26條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