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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輿情是彰顯民意的重要途徑
當前社會中的焦點、熱點事件公眾的集體性反應以輿論的形式表現,網絡是社會不同階層真實意愿表達的重要媒介。首先,網絡民意表達的規模在不斷擴大。信息渠道更直接,以至于網絡成為社會群體民意表達和利益溝通的重要場域。其次,網絡輿情作為民意的表達更具強烈。互聯網傳播快速的特性,為公眾發表言論、表達意見、釋放情緒提供便利,網絡民意的表達更猛烈、更尖銳。再次,網絡輿情作為民意表達更具有直接性。網絡信息的分布和流動弱化了個人對于團體的依附,把權力分散到了更多的人和群體中。
(二)網絡輿情的突發性
同司法行為的程序性具有一定沖突。網民在傳播和評價網絡事件前大多忽略信息的真實與否,觀點摻雜了眾多先入為主的非理性觀念。網絡媒體為吸引公眾的眼球需要也會在最短的時間內將信息傳播出去,既沒有真實來源的確認,更不可能經過縝密的推理。而對于有著嚴格程序限定的司法行為,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遵循程序、規則,否則需要承擔程序不合法的法律后果。案件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審理,網絡媒體和網民給予過多的關注和主觀預測,對隨后的系列司法行為帶來很大弊端。倘若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案件,就不能及時有效地化解網絡輿情危機。
(三)網絡輿情的傾向性與司法行為的專業性之間存在差異
網絡媒體大多處于自身利益需要,為更好吸引公眾眼球或者引導公眾輿論方向,部分輿論傳播人為了使報道引起轟動效應,令事件更具吸引力,撰寫容易引起關注的事件或事件的片段,在語言表述和相關評論中夸大其詞,帶有明顯傾向性,違背報道的客觀真實性,誘導公眾作出錯誤的判斷,造成了“媒體審判”,極大的損害法律權威。司法行為中司法機關所認定的事實為“事實充分、證據確鑿”,是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依據證據規則對比、認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所認定的作為裁判根據的事實,具備專業性與嚴肅性。網絡信息的主觀傾向性特點和法律認定專業程序性特點之間在事實認定上產生的矛盾引發了網絡輿情對司法的負面效應。
二、構建司法過程與網絡輿情良性運轉機制
(一)有效借助網絡輿情的積極影響
1、拓寬多種與網民溝通渠道,引導其積極并適度參與司法監督。應當進一步加大網絡媒體的利用程度,利用各種網絡群體的動員效應,輔之以拍客、播客、博客的沖擊作用,及時澄清虛假網絡信息及輿情信息。公民只有充分地享有言論自由,才能充分調動其參與法治監督的積極性,從而使監督意識深入人心。必須有效利用互聯網時效性高、跨地域性等優勢,主動提供多種途徑將適合公開的熱點案件司法過程公開,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發言權,調動其參與司法監督的積極性。
2、及時援引社會主流意見,引導網絡輿情良性發展。司法部門應當大量引入具有權威性的社會主流意見,增加其可信度和說服力,起到引導網絡輿情的作用。社會主流意見主要是政府態度以及專家或專業組織的見解等等,網絡輿情管理人員在適當的時機,引入主流意見,有助于更好地發揮輿情的引導作用;政府的態度在民眾心里有著不可替代的權威地位,在重大問題上,引入政府機構的權威信息,或者政府官員接受網民咨詢,在網站上進行詳細解答,就會排除疑惑,引導輿情良性發展。另外,專家和專業組織在本領域內的權威性也使其發表的見解具有某種權威性和指導性,邀請專家和專業組織參與網絡討論,同樣能起到一種引導性的作用。
3、提升網民的綜合素質,優化監督效率。廣大網民的文化層次、理解能力參差不齊,對司法程序和相關法律常識的了解極為有限,很多評價是以社會生活常理和道德因素為基準,并摻雜過多的個人情緒和主觀偏見等非理性因素,因此應當有效利用網絡傳播范圍廣的優勢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向網民講授相關法律知識,引導其正確、有效地行使監督權,提高網民監督效率。
(二)積極克服網絡輿情引發的不良效應
1、引導網民抑制社會不良傾向。輿情傳播的道德環境及網絡成員的道德狀態、自律程度對網絡輿情的傳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網絡上的發言主體是現實社會中真實的個人,其綜合素質的高低決定其發表輿情的文明程度,應當強調公眾及網民的責任,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養成發表評論應當理性、公正、客觀、謹慎的習慣,做到嚴格遵守網絡內部法律和道德要求,不發表、不輕信、不傳播沒有可靠信息來源的網絡傳言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帖子,防止網絡輿情秩序混亂,抑制社會上已經出現的不良傾向。
2、及時排除網絡中的非理性因素。網絡輿情聚集了網民的個人觀點,在很多情況下非理性和情緒化的意見更容易被網民認為是正義的言論,司法過程是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分析并作出判斷的過程。司法機關不能僅憑輿情信息就對案件作出法律判斷,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進行公正裁判。既要運用事實作出正確的裁判,又要使事實的認定過程公正透明。法官在具體的司法活動中,要保持中立的立場,在裁判案件時不但要獨立于權力,也要獨立于網絡輿情,實踐公平正義,擁有堅定的法律信仰。
3、健全輿情分析引導機制,消除“網絡輿情審判”。網絡輿情具有情緒化、容易被人利用等非理性因素,再加上司法過程不夠公開透明,公眾極易被誤導,從而對社會穩定產生不良的影響。因此,當務之急是建立引導梳理機制:一方面司法機關內部設立網絡評議制度及網絡首席評論員制度,建立社會輿情匯集和分析機制,使網絡成為司法過程與社會公眾良性互動的平臺;另一方面對于各種負面評論、輿情信息,司法機關要及時合理地回復、解釋,加以合理引導,從而引導公眾正確認識司法過程,合理監督,消除誤解。此外,必須堅持司法職能的獨立性,法官在裁判案件時要排除不當干擾,獨立于網絡輿情,保證司法公正。
(三)構建司法過程與網絡輿情良性互動機制
1、健全網絡安全立法,規范網絡行業法律責任。我國互聯網發展十分迅速,然而關于網絡輿情的相關立法遠遠滯后。立法機關必須結合網絡輿情發展的新情況、新特點,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司法過程,提高與網絡有關法規的層級,為網絡輿情的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健全網絡立法,形成系統、有序地調整網絡輿情的法律體系,將司法機關、網絡媒體、網民等網絡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法規形式加以明確規定,強化網絡經營者的責任,網絡經營者應對其主動的資訊、信息內容的合法性和信息來源的可靠性進行謹慎核實,如果未盡到謹慎義務而了侵權信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建立輿情信息監測機制。建立輿情監測制度則是系統地做好司法機關與輿情良性互動的前提。第一,設置專門的網絡輿情監管部門,專業人員監測輿情,收集、處理涉及司法過程的網絡言論和全面的輿情信息。與此同時,加強相關配套制度建設,規范網絡輿情信息監測工作的流程和內容;第二,建立快速反應核查機制。經過篩選輿情后,報送相關領導參閱,確保涉法網絡輿情的發展走向、輿論熱點,使輿情的級別和程度得到司法機關及時、準確和全面的掌握。根據輿情信息反映的內容和情況,準確查出該輿情信息產生的原因,認真核實輿情反映的問題,進而對網絡輿情的走向作出正確的判斷,快速核查,迅速辦案、結案,加大司法工作效率。
3、完善司法過程網絡信息機制。首先,司法機關應主動與國內外知名網絡媒體合作,保障大量權威、可靠信息在網上,并將權威的信息進行匯總,拓展良性信息的輻射空間,從而積極引導網絡輿情,形成良好的傳播環境,使之發揮其良好的監督功能;其次,法院應建立相關內部機制,保證及時向社會網絡媒體關注的司法過程的相關信息,尤其是一些重要敏感的司法案件,搶占輿情的制高點和話語權尤為重要,及時信息,多種媒體同時報道,使民眾很快了解真相,最終案件得以順利審判,使公眾信服。
4、完善司法過程公開制度。網絡輿情需要司法信息的公開,司法公開有利于公眾借助網絡輿論來促進司法公正。通過建立和完善網絡信息公開制度,使公眾能夠及時地了解案件的審理情況,通過這種途徑不僅可以使民眾適時地監督司法工作,而且還可以有效地遏制網絡虛假信息的散布與傳播。第一,建立網絡新聞發言人制度。司法機關主動將網絡輿情關注的司法案件過程公開透明化,及時、主動、準確第一手信息,盡快澄清虛假、不完整信息,消除誤解以正確引導網絡輿情。網絡發言人主要通過新聞平臺、在互聯網上及時信息,幫助公眾及時了解事件的真相和訴訟的進度。其中特別注意:一是必須及時,便于主導輿情的最佳時機;二是注意權威性,要及時引入社會主流意見,要讓相對專業和權威的觀點以及權威的機構起到引導作用;三是網絡新聞發言人需要認真對待、分析和引導網絡輿情,及時疏導網民的不滿情緒,對其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予以合適的答復。第二,利用網絡現場直播庭審過程,判決書通過網絡公布。為了充分體現司法公正,應使審判活動有選擇性的公開,網絡庭審直播是一個很好的公開制度。審判活動的公開性越強、透明度越高,其公正性程度也相對越高。隨著輿情的分散和日趨激烈,特別是人民法院需要積極從被動改為主動,向公眾主動公開案件現場審判過程,充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案件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提高審判質量。此外,經過司法機關嚴密的邏輯推理后最終作出公允的判斷即判決書應當在網上公開,接受網民的監督、法學專家及法律業內人士指正,督促司法人員高質量辦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作者:王琳張穎孔維強單位:河北廣播電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