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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方式論文:國內公訴方式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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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方式論文:國內公訴方式芻議

          本文作者:陳冠軍作者單位:通許縣人民檢察院

          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公訴方式的改革完善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新《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這一條對1996《刑事訴訟法》主要證據復印件移送制度進行了修改,恢復了案卷移送主義。有人對此提出質疑和批評,認為是一種倒退,然而,1979《刑事訴訟法》的案卷移送主義是與當時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相聯系,必然導致“先定后審”的不公正后果。新《刑事訴訟法》在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下,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任務,強調被告人“不自證其罪”等保障性規定,職權主義融合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也提供了有利基礎。

          在整體采用全案移送主義的前提下,我們還可以嘗試性地提出另一種設想,即增加預審程序來銜接初步公訴和正式公訴,在初步公訴中采取全案移送主義,在正式公訴中采取起訴狀一本主義。

          在兩大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中,公訴機關提起正式公訴之前,重罪案件或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一般還要經過預審程序。也就是說,對于這類案件,公訴機關在正式起訴之前必須將案件移送到預審機構由預審法官或大陪審團進行預審以確定指控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必要將被告人交付審判。如果將通常所探討的案件移送方式稱為正式的公訴方式,那么公訴機關向預審程序移送案件的方式就可以稱之為初步的公訴方式。對于重罪案件或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西方國家大多設立了嚴格的起訴審查機制,以判斷公訴的提起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決定是否將案件交付法院審判或準予正式起訴。重罪案件公訴的這種審查機制的目的是防止公訴權的濫用,保護被告人的人權不受公訴權的侵害。此外公訴審查程序還具有諸多附隨性功能,如證據開示、案件分流、保證庭審集中進行等等。與起訴審查機制相適應,公訴機關往往要進行一次初步公訴(又稱初步指控),在初步公訴中要將起訴書、案卷、證據一并移送到預審庭,以便預審庭對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標準進行審查,以使辯護方在公訴審查程序中知悉控訴證據。在實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國家,為了防止庭審法官在審前接觸案卷或證據,避免通過庭審形成心證、排除法官預斷,保持法官的中立,公訴機關提起正式公訴時奉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即只向法庭提交一份起訴書,而不附帶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雖然預審法官與庭審法官相分離,但法律規定,案件經預審決定開始正式審判后,訴訟案卷應與其它證據材料一并移送審判法庭,審判長有權閱卷并進行必要的補充偵查。我們應該在總結各國公訴方式利弊的基礎上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有預審程序的公訴方式:

          該公訴方式包括初步公訴和正式公訴。初步公訴采用全案移送主義,即檢察機關對重罪案件決定起訴時,應該將初步的起訴書(應該詳細記載案由、事實、證據目錄、指控罪名、被告人在押與否及在押地點等)和全部案件的證據(包括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移送至預審庭。預審庭裁決案件不具備起訴條件,訴訟程序結束。如果預審庭經過審查之后,認為案件符合審判條件,應當作出準予起訴的裁定,將裁定書送達檢察機關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并將初步起訴書、全部證據材料退還控辯雙方。此時檢察機關可以啟動正式公訴,正式公訴方式采用起訴狀一本主義。按照正式公訴方式,檢察機關只向法院提交一份正式的起訴書,而不附帶移送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并且,正式起訴書不得記載有使法官產生預斷的文字和材料。構建有預審程序的公訴方式旨在充分發揮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優點,同時克服其可能產生的陷阱。起訴狀一本主義雖然具有防止法官庭前形成預斷的功能,但該項制度也同時限制了辯護方的防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案件真相的發現。因此,為使該公訴方式運行良好,庭前會議制度是必需的,對控辯雙方證據開示的范圍、程序、時間、地點、程序性制裁應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