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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歐陽偉張偉華作者單位:漳州市人民檢察院
新舊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之比較
(一)變更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1.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新刑事訴訟法取消了原先“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將范圍擴大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審刑事案件,無論重罪或輕罪,凡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對指控犯罪事實無異議、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的刑事案件,均可適用簡易程序辦理。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在提高訴訟效率和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集中精力審理一些被告人不認罪和疑難復雜的案件,實現科學的簡繁分流。
2.限制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情形
新刑事訴訟法在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之外,從案件本身的社會危害性、社會影響以及被告人自身的認知能力,以及案件之間界限的把握等方面,明確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對于保障最低限度的審判公正、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在該范圍內但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進行限制使用:(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二)賦予被告人簡易程序選擇權
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適用簡易程序有建議權,人民法院有決定權。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簡易程序的適用有建議權,是否同意由被告人自己決定?!狈ㄔ涸陂_庭審理前只對案件做形式審查,也不提審被告人,法院在開庭前一般很難判斷案件是否符合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提審過被告人,對案件也進行了全面的審查,因此對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具有發言權,而比控方更有發言權的則是被告人,有罪沒罪被告人自己最清楚。以怎樣的方式接受審判應該是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適用簡易程序對于被告人而言可能會產生基于自己主動認罪而喪失無罪辯護的機會、會被認定有罪等后果,應由被告人自己衡量風險的大小以及是否愿意選擇承擔這種風險。賦予被告人選擇權,不僅能最大限度地保持法院的中立,也是對被告人認罪表現的一種激勵措施,有利于改正其時不時翻供帶來的“被告人認罪”標準易變性的缺點。
(三)變更獨任審判模式
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律適用獨任審判模式。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采用合議庭進行審判?!毙隆缎淌略V訟法》將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范圍由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擴大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所有刑事案件,若依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全部由獨任審判員審判,難以保證案件的質量。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變更了獨任審判模式,即保證了案件審理質量又兼顧了訴訟效率。
(四)明確公訴人應當出庭
新《刑事訴訟法》刪除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中有關簡易程序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的規定,并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俺绦蚩梢院喕?,但是訴訟職能則不可以,既是開庭,必須有控、辯、審三種職能才能構成審判,缺少任何一種職能就是一個不完整的訴訟。”⑦簡易程序中被告人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嚴厲刑罰,為保障人權公訴人沒有理由為了自身的效率和便利而不出庭。⑧此外,檢察機關不派員出庭,對庭審情況包括法庭組成、審理過程、庭審程序是否合法等一無所知,其法律監督活動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法律監督權的行使必然受到影響。此次修改不僅克服了公訴人不出庭造成的庭審訴訟結構的缺陷,凸顯公訴權行使的完整性,增強了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的力度,還強化了對簡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監督,避免了監督的盲點,是程序公正的重要體現。(五)明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送達期限的規定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手上,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和開庭通知等送達給訴訟參與人手上。新《刑事訴訟法》增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送達期限規定的限制”。該修改意味著法院無需等待起訴書送達十天之后才安排開庭,使得人民法院安排開庭的時間更加靈活,使法院集中安排開庭成為可能。
新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修改給公訴部門帶來的挑戰
(一)工作量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
盡管新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案件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擴大,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檢察機關的工作量,但所有簡易程序案件公訴人均必須出庭的規定卻增加了公訴部門的壓力,簡易案件出庭往往需要半天的時間準備出庭,包括準備庭審預案,趕赴法院等,這就大大增加了實際工作量,特別是在案件數量不斷增長,疑難案件明顯增多,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公訴部門面臨的壓力將會更大。
(二)對公訴人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
用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庭審階段控辯雙方的激烈對抗在案件事實方面會有所減弱,而爭議的焦點將集中體現在法律適用和量刑方面,新刑事訴訟法又專門增加了一個條文,要求法院在法庭調查和辯論中就定罪和量刑問題專門組織調查核實。⑨將來一旦大量適用簡易程序,定罪部分得以簡化,那么公訴人在這個程序中就主要承擔量刑公訴的職責。目前,我國的量刑公訴的理論和實踐還沒有成熟,過去僅憑偵查機關提供的案卷筆錄來提起公訴、舉證質證,在大多數案件中尚可應付,但隨著量刑問題越來越受重視,辯護人很可能提出偵查機關沒有收集的量刑情節,這就要求公訴人不僅要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進行實體判斷,對量刑建議能力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訴部門應對新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修改的措施
(一)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做好銜接,構建協作機制
積極與公安機關溝通,構建協作機制。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于同類輕微刑事案件或公安機關同各辦案部門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可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盡可能集中類案、集中移送起訴;要求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認真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切實化解社會矛盾;要求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意見書中附注列明“本案可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字樣及案件的民事賠償、和解情況。與法院做好銜接,積極探索簡易程序的庭審模式。通過召開檢法聯席會議,就庭審方式方法、庭審制度創新等問題進行溝通,在起訴書宣讀、訊問被告人、庭審舉證、質證方面進行簡化。
(二)探索建立簡易程序案件快速辦理工作機制
設立簡易程序專案組,嘗試確定由相對固定的辦案組或者專辦人員來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實行區分類案、專人受理、專人審查、相對集中提審、集中起訴、專人出庭、集中開庭的公訴工作機制。
(三)充實公訴隊伍,提高公訴人素質
選拔業務能力較強的人員充實公訴部門,增強公訴力量。若受編制因素限制,可以招速錄員協助檢察官處理摘錄、復印、卷宗等事務性工作。加強培訓,提高公訴人的量刑建議能力,對程序駕馭能力以及抗訴能力,注意保持公訴業務骨干的相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