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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論中國專家證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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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論中國專家證人機制

          隊伍中年輕干警偏少,人員素質不夠高

          按照要求,擔任司法警察有相關的學歷要求,需達到人民警察中專或者大學專科以上。但在很多基層院中,很多司法警察未達到規定的學歷條件就被任命為司法警察。因為有一部分轉業、退伍軍人分配到檢察院,由于沒有法學專業功底,往往就被分配到了不太受重視的司法警察部門;還有一部分臨近退休的老同志,退居二線之后被轉到司法警察部門“養老”;更甚者是一些工勤人員轉為司法警察。這就造成了法警隊伍整體年齡偏大的局面。年齡偏大的老同志不適合進行一些長期出差、長途押解等工作,嚴重影響了法警的正常履職。有的基層院的近幾年雖響應最高檢的要求,專門招錄了一批法警,使法警編制達到了規定的8%-12%,但由于存在新進人員缺乏工作經驗,有了幾年工作經驗,但因通過了司法考試又被轉成檢察官的現象,使法警大隊形成老的老,少的少的局面,很少有業務能力突出的青年干警,影響了法警隊伍的長期發展和建設。

          履職流于形式到履職細化有一定發展,但尚不全面

          近年來隨著最高檢逐漸加強對法警的重視,法警的職能進一步清晰和明確,基層檢察院法警大隊存在的履職流于形式問題已經有所減少,但有為數不少的基層院還存在履職流于形式的問題。檢察院的辦案工作區一般由法警大隊管理,檢察機關的自偵部門要使用辦案工作區必須填寫《使用辦案工作區申請登記表》,相關領導簽字審批后,方可開具《派警令》。但現狀是自偵部門需要用警了,一個電話直接打給警務部門負責人要求派警,手續往往事后再補,更甚者根本不用手續。在很多基層院,法警都是反貪、反瀆等自偵部門的“第六人”,直接歸自偵部門管理,沒有應有的獨立性。法警部門這樣履職,如何能發揮出其應有的功能呢?對自偵部門案件承辦人的超期傳喚、拘傳的監督更是無從談起了。另外在很多基層院有很多公訴人甚至不知道法警有公訴人出庭保護的職能,法警的履職大大流于了形式。

          從職責不明到職責分離,對職責認識有所提高,但沒有很好的融入檢察業務,不能很好的發揮服務檢察業務職能

          一是加強領導重視,大力推進編隊管理,形成法警的統一管理、統一調配。首先要加強領導重視,在制度上確立司法警察大隊的獨立性。近幾年,高檢院法警總隊給各市縣的法警支隊、大隊設立考核目標,但法警工作并未與其它檢察業務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③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作用就必須把法警工作與其他檢察業務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加大法警工作在檢察業務考核中的分值,迫使基層領導加強對法警工作的重視,規范法警工作的各項制度。另外上級檢察院法警部門也可采取不定期的明察暗訪等措施對基層院的編隊管理工作進行考察,對未進行編隊管理或者虛報進行編隊管理的單位予以通報,從源頭上重視法警部門的編隊管理。

          二是逐步增強法警人員年齡層次合理性,同時注重人員穩定性和隊伍建設。第一步是改變入警條件,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是通過內部調整,將檢察系統內部符合條件的年青同志轉崗為司法警察;二是通過公務員招考直接招錄符合條件的司法警察,通過以上兩方面,不僅解決了司法警察年齡偏大的問題,又充實了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增強法警隊伍人員的穩定性,對一些對法警業務熟練、工作能力突出的青年法警,即使其通過了司法考試,也要將其留在法警部門,發揮其業務熟練、工作能力突出的特點,為法警隊伍的長期發展做長遠考慮。同時加強法警的法律業務、思想素質、體技能等的培訓,法警警務部門負責人為每年度的訓練進程做一個規劃,嚴格按照規劃實行培訓方案,致力于將司法警察隊伍打造成一支思想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訓練不怕苦的“檢中之軍”。

          三是完善制度、細化履職、落到實處、做好辦案安全工作。隨著國家反腐斗爭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和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力度不斷加大,沿用了十幾年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與《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司法警察發展的需要。因而必須出臺一部更為完善及適應時展需要的法律法規來確定法警部門的職能和具體履職,進一步細化履職,落到實處,才能做好辦案安全工作。以用警和使用辦案工作區來說,必須先填寫《用警申請表》,經分管檢察長批準后,由法警部門開具派警令派警,再由自偵部門填寫《辦案工作區使用申請表》,經自偵部門負責人簽字后,由警務部門指派的法警開啟辦案工作區交由自偵部門使用。同時,法警大隊在履行職務之前,特別是在執行搜查、體檢和異地羈押任務時,都要與用警部門及時溝通,詳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研究制定應急和安全防范措施,保證辦案安全。

          四是檢警一體化,服務檢察事業,但要于職責不明區分開來。檢警一體化是指法警部門在自偵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在檢察長或者主辦檢察官的指揮下,司法警察與查辦案件的檢察官既各司其職,又緊密配合,共同實現偵查計劃、完成偵查任務的一種辦案模式。實踐證明,檢警一體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發揮職能作用,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這種工作模式有效克服檢警混淆和檢警嚴格分離帶來的弊端,極大地充實自偵力量,進一步發揮法警的主觀能動性,進而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從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檢察官和法警資源,有利于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維護司法公正,懲罰犯罪行為,保障社會正義。但在實施檢警一體化中,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必須嚴格依法各司其職,決不能簡單地把司法警察與檢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來,決不能混淆職責,不分彼此,司法警察在辦理自偵案件中的監督作用不能忽略,必須及時適時地發揮出來。因此也必須正確處理司法警察與辦案檢察人員在共同履職中的地位和關系。

          本文作者:朱超華盧欣欣作者單位: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