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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訂對法律援助制度給予了進一步的完善與修正,使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與此同時法律援助制度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以下就對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所發生的一系列變化和進步進行了闡述。并在此基礎上對下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將大幅增長、法律援助所需經費投入增大、刑事法律援助專業人才需求量增大、需加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力度以及援助機構與公檢法之間的銜接有待完善等挑戰進行了分析。以期為促進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正確的實施提供參考。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進步挑戰
法律援助是我國刑法訴訟程序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國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環境推動之下,法律援助先后被寫入了我國的憲法以及新刑事訴訟法中來。我國在2012年3月14日,于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會第五次會議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重新修訂的新刑事訴訟法整個法律體系更加完善,特別是進一步推動了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步。為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與此同時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也面臨著全新的挑戰。
一、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步
(一)新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擴大了法定援助的范圍
與未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范圍相比,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將原本的酌定援助對象進行了進一步擴大。原本的酌定援助對象為公訴人出庭案件中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而新刑事訴訟法將這一對象擴大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且對于本條例中的“其他原因”在《關于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中也給出了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不僅擴大了酌定援助的范圍,同時對法定援助的援助范圍也進行了擴大調整,主要表現在原來的援助案件類型基礎上又增加了兩類案件,這兩類案件分別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和當事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之所以增加這兩類案件是出于以下考慮,對于前者案件來說其考慮在于這類人群是在部分喪失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因此,這類人群在的自我辯護能力相對較弱;對不后者案件來說,主要是考慮無期徒刑是非常重的刑罰,當時在面對如此重的刑法面前如果沒有辯護人進辯護,則無法保障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因此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中將該類案件也納入到了法定援助范圍內。
(二)新刑事訴訟法將提供法律援助的訴訟階段進行了提前
在未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不管是對于哪類援助,都是在審判階段向被告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服務的,被告人在審判前的程序中是很難獲得法律援助的。而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對這個問題作出了很大的進步,將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這一改變意味著只要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滿足獲得法律援助的相關條件,那么其在審判階段就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同時,新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要保障符合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法律援助權利,并且通知、監督相關部門為其指派相應的律師進行法律援助。
(三)新刑事訴訟法改變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新刑事訴訟法對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改善和調整不僅僅表現在以上兩個方面,同時還改變了一些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在未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為由人民法院指定相應的律師來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但是在新刑事訴訟法之下,對法律援助的方式進行了改變,將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對于符合酌定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本人申請或者是其親屬申請的方式來向相關法律援助機構申請,以獲得法律援助;另一種方式是對于符合法定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根據其所處的不同訴訟階段,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實施法律援助。
二、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面臨的挑戰
(一)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將大幅增長
新刑事訴訟法修訂后,法律援助的援助范圍的擴大,從而使得僅僅是法律規定下必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數量就至少要增加數倍。不僅如此,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規定,對于部分的由于經濟困難或者是其他原因導致的沒有辯護人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即使其并沒有達到相關的活動法律援助的條件也能夠依法向相關的法律援助機構進行申請,來獲得法律援助。盡管從目前來看,處于這種情況下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通過申請的方式成功獲得法律援助的情況并不多,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的數量。而在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的深入實施之下,這類情況的案件數量也必然會不斷增加。綜合以上兩方面的原因,新刑事訴訟法法律下的援助制度所面臨的第一個大的挑戰就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的大幅增長。
(二)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法律援助所需經費投入增大
由上一點可以看到,新刑事訴訟法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必然會導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發生大幅度的增長。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的顯著增長必然會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經費投入有更大的需求,因此,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所面臨的第二個大的挑戰就是法律援助所需經費投入增大。以30萬個法律援助案件為例進行計算,如果每個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法律援助費用為630元(這一數據是2009年全國法律援助案件平均費用),則30萬個法律援助案件則需要投入的經費為1.9億元。如果每個案件的費用增加到800元,那么30萬個案件的總共費用就需要2.4億元的投入。而當每個案件所需的費用達到1000元時,則總共所需法律援助的投入經費則超過了3億元,這是一筆非常大的經費投入。就以2012年的數據來看,全國用于法律援助的經費投入總計10.22億元,以上數據分別占其總投入費用的18.6%、23.5%和29.4%。二者其中最高投入3億元的費用,已經超過了2012年全年的法律援助總投入費用。
(三)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對刑事法律援助專業人才需求量增大
從我國目前從事法律援助的專職工作人員來看,其中法律專業的專業人才所占比重并不大。對于從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人員必須是具備律師執業證的人員,但是從目前已經取得律師執業證的刑事法律援助專業人才的總數與全國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體需求量也相差甚遠。舉例來說,從我國2009年公布的相關數據來看,到2009年為止,全國僅有4185名具備了律師職業資格證的法律援援助律師,占我國全國法律援助機構總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32%,這一數量遠遠無法滿足法律援助的需求。不僅如此,在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會在短期內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急劇增加,這一情況導致對專業法律援助律師人員的需求量急劇增加。由此可見,在新刑事訴訟法下的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一大挑戰就是對刑事法律援助專業人才需求量增大。但是很顯然,在較短的時期內不可能急劇的增加專業法律援助人員的數量,因此當前情況下,應該對現有的法律援助專業人才進行合理的組織、動員,使其積極地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當中,來緩解目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專業法律援助人員缺乏的局面。與此同時,應該建立科學、合理的專業人才培養機制,最大程度上培養法律援助專業人才;同時積極的吸收剛畢業的具備司法資格的青年法律人才,促使其投身到法律援助事業當中來。
(四)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需加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力度
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并僅僅是在形式上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其獲得無償的律師辯護,而是需要從根本上給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維護,達到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在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過程中,首先是給符合條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無償的法律辯護,但是這并不是最終的目的,最終的目的是不僅要為其提供無償的律師辯護,同時還要使其不流于形式,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確保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真正意義上獲得法律援助。盡管在相關的規定中對于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也給出了相應的規定和管理對策,例如在《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中,就對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所需要進行的具體工作,律師所在法律機構對法律援助活動的監督指導,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實施獎勵和懲罰以及公檢法機關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法律援助了表示違法違紀損害受援助人利益的行為等工作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是對于如何執行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管理、如何細化對辦案過程及重點環節的管理、考核,以此來確保法律援助質量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做法。這也是目前,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實施所面臨的又一大挑戰。
(五)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之間的銜接有待完善
我國目前的法律援助主要是在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接受法院審判的階段才進行實施的,而在偵查階段以及起訴階段基本不會介入。究其原因,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對于公檢法司等機構,對于如何具體的進行法律援助工作,如何具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并沒有一個詳細而統一的執行準則導致的。除此之外,這四家機構之間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銜接機制的缺乏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由于缺乏這種銜接機制的缺乏,導致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權利也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這是法律援助制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又一挑戰。
三、結語
綜上所述,新刑事訴訟法的修訂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提前了法律援助訴訟階段,并且改變了法律援助的方式,促使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進步。但是與此同時,新刑事訴訟法對法律援助制度所作出的這些改變,也使其在實施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的挑戰。因此,在實施新刑事訴訟法下的法律援助制度時,需深入分析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的這些變化,并對其所面臨的挑戰進行深刻剖析,建立積極的應對措施,才能夠確保新刑事訴訟法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公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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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鑫 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