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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定位與權利情況備受爭議,相對而言,對受害方所擁有的訴訟權利的保護比較薄弱。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結合刑事訴訟法理論,基于司法實踐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問題深度剖析,并提出有效的優化思路。
刑事訴訟法中對被害人主體的訴訟權利較為廣泛,但在合法權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應用怎樣的方式保護其權力,尋找被害人與嫌疑人之間的平衡點,這是和刑事訴訟法立法相關的問題。刑事被害人作為案件的直接受害人,身體與精神上遭受傷害,有被保護的權利,法理上來看,這是法的價值追求,也是對公民尊嚴和價值的保護體現。
一、刑事訴訟中加強對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必要性
我國現階段的司法體系十分重視對嫌疑人權利的保護,并將如何對待被告人作為人類文明的標志,然而在這一過程中忽視了對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將其放置刑事司法范圍以外。刑事司法機制的制定宗旨是實現對被害人的保護,因為被害人不僅身體上受到了侵害,精神上也遭受損失。如今國家設立了用于查辦和懲罰犯罪行為的國家機關,刑事訴訟中受害者與犯罪者之間的對抗轉化為公訴機關和犯罪者間的對抗。社會主義制度下,雖然個人利益需要與國家利益保持高度一致,但不能無視案件受害者的權利,他們更應該被保護。
二、我國被害人權利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刑事偵查中被害人參與難度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案件偵查中如果被害人存在異議可提出復議,但相關法律內沒有規定哪個單位有該權利[1]。案件的知情權對于被害人來說范圍比較小,所以被害人訴訟處理難度很大,且被害人無法直接參與訴訟和偵查全過程。法律中關于被害人的條文很少,偵查工作主要由偵查機關負責,法律制度不能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且刑事訴訟在法律條文上存在缺陷,比如違法者在首次調查中可申請法律援助,而被害人只能一直等待,只有在案件被審查起訴時自己才能介入。
(二)對被害人的知情權保護不到位
刑事被害人知情權的保障不足時,法律的公正性會受到人們質疑。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司法解釋都指出了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應具有告知義務,但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多數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被害人得到的信息有限,對審判流程無法有效掌握[2]。此外,被害人缺少案件的獨立上訴權,作為當事人,被害人就是受害者,應當具有獨立上訴權,向檢察機關抗訴時,被害人需要在對方不同意抗訴的情況下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但該程序實際上很少啟動,甚至形同虛設。
(三)參與訴訟時對被害人有所限制
訴訟中被害人面對著不公正的刑事訴訟地位。比如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的權利十分寬泛,常見的有調查取證時辯護人擁有閱卷權,但被害人卻沒有相應的權利。再比如訴訟起訴書方面,當前法律規定沒有明確義務向案件的被害人送達訴訟起訴書,被告人在審判結果得出前擁有辯論陳述的機會。啟動二審訴訟程序的時候,雙方對比來看,被害人的權利面臨更多的限制。被害人訴訟保護很少,訴訟中還需要舉證。訴訟案件給予被害人的自訴權限十分有限,被害人申請私下處理的可能很小。多數被害人缺乏專業法律知識,受案件帶來的心理創傷,不愿意配合舉證,由于法律對其上訴權限作出了嚴格控制,規定被害人只能通過檢察院才能上訴。
(四)賠償權缺乏實質性保護
實際上,被害人的身體與精神同時受到傷害,他們向案件被告人要求賠償的權利無法被有效落實,也就是賠償權得不到實質性的保護。有時被害人也會因為得不到案件的賠償而因案致貧,例如馬某某殺人案中,被害人雖然得到了賠償判決,但由于被告人沒有財產,被害人得不到賠償,一旦其賠償權無法被保障,被害人就會降低對法律的信任感,間接影響了司法在公眾心目中的公信力[3]。關于被害人的賠償,曾經有過一個專門的數據統計,有接近百分之五十的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抓獲,再加之已經被偵破的刑事案件中犯罪的行為人因為無財產或無力賠償抑或無法全部賠償的情形,在我國現有的一個偌大的被害人群體沒有獲得足額的賠償,這并不利于我國刑事被害人的合法合理權益的保護,也隱隱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項因素。如何才能夠保障被害人的獲賠權利,這也是我們刑事訴訟法需要去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同時也是未來刑事訴訟法在關于被害人賠償方面的立法研究目標之一。
三、加強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有效途徑
(一)增設專章保護被害人的上訴權利
一方面,在刑事訴訟中通過增設專章保護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利。為適應國際立法,滿足司法實踐中對被害人保護的需求,有必要實現被害人保護的制度化,在《刑事訴訟法》中加入專門章節闡述有關內容[4]。應進一步完善受害人系統,確保對受害人權益的有效保護。另一方面,應當加強被害人上訴權利。在了解賦予刑事被害人上訴權意義的同時,應確保被害人享有和被告人一樣的案件基本上訴權。司法實踐當中,被害人往往因為得不到檢察機關的支持而無法上訴,只能選擇信訪或走訪等其他合法方式,但這樣會浪費時間。因此,有必要提高司法隊伍綜合素質,賦予刑事被害人對案件獨立的上訴權,約束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
(二)擴大抗議權范圍并確立審查制度
如果無法給予被害人一定的上訴權,應結合《刑事訴訟法》的具體內容,刑事被害人僅有權在一審判決中提出抗訴,但不包含裁定,而部分裁定和實質性問題有關聯,實質性裁定又和判決性質基本相同,因此刑事被害人應和被告人擁有相同的權利,即反對該判決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審判監督程序中的上訴過程十分漫長,被害者為了維護權益,必須在一審判決結果出現后立即提出抗訴的請求,這是因為人民檢察院可能在這之前放棄抗訴,導致被害人抗訴請求難以被采納。因此,有必要擴大被害人的抗議權范圍,同時確立嚴明的審查制度,上級檢察院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可通知下級檢察院提出,且下級檢察院必須貫徹執行,從而維護刑事被害人的權益。
(三)引導被害人參與偵查全過程
首先,應當進一步明確申訴機構和相應規范。為了體現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被害人的價值,為其爭取更多權利,有必要針對法律和人們的需求做出調整,完善訴訟法相關內容,構建申訴審查機構,推進案件的進程,加強對案件的有效監督,使監督管理工作順利落實。應給予申訴審查機構足夠的權力,對法律規定中符合立案要求卻沒立案的案件,有必要采取強制性措施。對于監督審批不公平或者申訴處理案件不規范的現象,一律采取法律處理。其次,確保刑事被害人擁有一定的知情權,使其能夠以平常的心態參與刑事偵查全過程,加強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偵查機關應讓被害人了解所有信息,聽取被害人對案件的處理建議,從被害人角度出發進行案件偵查的監控,規避任何包庇性情況。最后,明確被害人委托權利。在立案初期體現被害人告知權利,為其提供訴訟機會,發揮人的作用,為被害人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爭取更多條件,并保證被害人享有閱卷的權利。
(四)構建詳細的被害人精神損失賠償機制[5]
完善國家補償制度,在刑事案件補償制度中加入一定內容,以國家的名義向被害人提出補償。與其他案件不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容易對社會產生不滿,為了減少矛盾,應完善被害人補償制度,加大對其的法律援助,保障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兩方面得到法律保護,從而維護人權,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總而言之,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來講,刑事被害人應和其他人一樣享有訴訟權利,為了突出我國司法的公平性與公正性,有必要提高被害人在刑事偵查中的訴訟參與權和知情權,通過完善補償制度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刑事被害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參考文獻
[1]梁鵬程.我國公訴案件被害人程序參與規則完善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20.
[2]代姍姍.檢察視角下的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研究[D].荊州:長江大學,2020.
[3]文雙百.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護[J].法制博覽,2019(31):95-96.
[4]丁雪.刑事訴訟中未成年被害人權利保護研究[D].馬鞍山:安徽工業大學,2019.
[5]楊燕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視域中被害人權利保護研究[D].廣州:華南理工大學,2019.
作者:張順 單位:廣西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