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物權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今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本文以二審審議稿為藍本,針對其總則編進行評析。在肯定其主要特色的同時指出立法的缺陷,并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物權物異議登記預告登記一物一權
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民事主體對物的支配和利用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物權法確定權利的歸屬和利用,而物權是市場交易的前提,因此,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物權法的地位更加突出。自物權立法提上議事日程,已出現多個物權法草案,但由于物權法的重要性和復雜性使得我國物權法遲遲沒有出臺。今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該物權法由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五編共二十二章構成。物權法內容之博大精深,筆者無力一一論及,本文僅談談自己對二審審議稿之總則編的一點初淺認識。
一、物權法設立總則編的理論基礎
關于物權法總則的設立,大陸法系各國立法各異。《日本民法典》設有物權法總則,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設有通則,《瑞士民法典》形式上無物權法總則,但其在"所有權"一章中已就物權整體性問題作了概括規定,《德國民法典》未設物權法總則,究其原因,是其在法典第一編總則中已有一定的規定。
我國物權法是否需要總則?總則,顧名思義,即是對其統轄的法律制度的一種總體的概括的規定,其根本特點是具有統領整個法律領域的涵蓋性。[1]總則性立法使法律制度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也為各種制度的成長提供彈性空間,利于維持法的穩定性。我國民法典的制定采分編通過方式,在不存在民法典的情況下,獨立的物權法中不能沒有總則,總則規定物權的最基本規則和根本制度,是對該法律領域的共性的規定,分則是對具體制度個性的規定,物權法總則的設立使物權法更富有體系性。總則的設立,使物權法的基本結構具有了從一般到具體的邏輯特性。總則是對分則的概括和抽象,總則為分則的立法提供標準,分則是對總則的遵循,是對總則制度的支持,使得整個物權法體系具有邏輯合理性。
本文作者:陳默1張帆2張琳3作者單位:1北京送變電公司法律事物主管2華北電網有限公司電網建設分公司3北京送變電公司
電力公司線路建設是屬于相鄰關系嗎
電力公司的線路建設沿途要經過甲村(法律規定了土地權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但具體地上地下各多少沒有明示)根據《物權法》對物權人的保護及補償辦法,甲村認為除去幾基塔所占土地的補償和線下樹木砍伐的補償之外塔間的線路對本村的非影響線路土地也是一種占用因為它影響了本村土地權里地上權的使用,同時電力公司的的線路要架設到下一個村現在途徑甲村的地方涉及到了地役賠償問題,因此要求電力公司的對此也進行補償。
電力公司線路架設是屬于相鄰關系嗎
電力公司的線路架設到乙村,工程車向乙村運送砂石料等途經甲村地間,甲村認為此時又涉及到了地役權的問題,電力公司作為需役地人必須與作為供役地人的村委會簽訂地役權合同并支付了費用之后才可以從本村通過。
《物權法》的出臺對電力公司的實務影響
本文作者:楊虹昱丁娜娜作者單位: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從《物權法》立法看我國立法準備階段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規劃”存在法律空白
《物權法》頒布之初,先被列入了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之中,由此可見,雖然《立法法》規定了全國人大法律議案的提出可以有多種途徑,但在實踐中,全國人大多數的法律議案都是先由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之后,列入立法規劃,再進行立法。這樣的話,立法規劃相當于立法過程中的“立項”程序,而能否列入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則決定了一部法律能否順利進入之后的立法程序,立法規劃的作用凸顯出來。但我國《立法法》“在第12、13、24、25條提到了哪些機關或個人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問題,而關于立法規劃等問題在立法法中則根本未涉及。”6可以說立法規劃并沒有在《立法法》中獲得在與其地位相應的規定,僅僅是一項工作流程,也反映出我國立法準備階段法律規定的空缺。
(二)法律草案起草過程無專門法律規定
由于立法準備階段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對于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并且含有較大的人為因素,各個專門起草機構,起草人員職能劃分不夠明確。一方面來講,這是由法律草案起草的事務性質所決定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屬于進入正式審議階段之前的準備活動,應該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人為性,以匯集更多的意見、進行充分的討論和及時的修改以便整合出最科學的法律條款;但是,具有靈活性并不意味著無須具有法定的程序要求和職能劃分,因為遵循程序是判斷立法活動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的最重要標準。在物權法草案的起草過程中,學者和人大法工委在其中起到了奠定物權法草案基本框架和思路的作用,可以說是“幕后的立法者”。而我國《立法法》中并未規定該階段中學者和專門機構的活動職權范圍,不易保障立法過程中的民主性。
本文作者:汪家穩作者單位:安徽省肥西縣林業和園林局
為推進林業市場機制建設和林業產業發展開創有利局面
2007年肥西縣開始開展林業產權制度的改革,截至2008年底,肥西縣因林權流轉變更集體林權30起,流轉集體林權面積490.4hm2,待流轉的有近666.67hm2。隨著林權流轉步伐的加快,大量民間資本涌向林業產業,投入資金逾3000萬元,改變了過去一直是政府辦林業的傳統局面,打破了傳統的集體林權所有權結構,大幅提高了林地利用率,給林業產業的發展注入了無限的生機和活力,困擾肥西縣林業發展多年的銘傳鄉荒山基本消滅。
為切實保護廣大山區農民的基本利益奠定堅實基礎
充分地對廣大的山區農民所擁有的私有財產尤其是新增的財產進行保護,其可以對林農私有財產的保有狀況進行改善,對林農進行林業生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產生了較大的提高。物權法設定了相關的法律,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相應的保護,并設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對嚴重違反公民私有財產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以最大限度地對廣大山區農民的基本利益進行保護[4-6]。對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步伐、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1保護林地承包經營權
摘要:占有不管是權利還是事實狀態抑或是法益,都應該獲得法律的保護,這是毋庸置疑的事實,尤其是《物權法》頒布實施以來,對占有的保護更是上升到一個高度,在《物權法》中單獨列編予以規定,可見立法者對保護占有的重視。可是,占有的保護在大多數學者看來只能從兩方面展開。其一是物權法的保護,其二是債權法的保護,債權法的保護強調的是不當得利。那么,占有可否獲得即將制定的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呢?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占有雖然不是權利,不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侵權的一般規定,但是占有還是可以獲得侵權法的保護。
關鍵詞:占有物權法保護侵權法保護侵權責任
占有不管是權利還是事實狀態抑或是法益,都應該獲得法律的保護,這是毋庸置疑的事實,尤其是《物權法》頒布實施以來,對占有的保護更是上升到一個高度,在《物權法》中單獨列編予以規定,可見立法者對保護占有的重視。可是,占有的保護在大多數學者看來只能從兩方面展開。其一是物權法的保護,其二是債權法的保護,債權法的保護強調的是不當得利。那么,占有可否獲得即將制定的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呢?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占有雖然不是權利,不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侵權的一般規定,但是占有還是可以獲得侵權法的保護。筆者將從三個方面展開論述:占有可否獲得侵權法的保護?占有怎樣獲得侵權法的保護?侵害占有的具體責任設計。
一、占有可否獲得侵權法的保護
占有可否獲得侵權法的保護,取決于對占有性質的界定。占有的性質如果被認為是權利,則權利的侵害必然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這樣占有獲得侵權法的保護便成了無可爭辯的事實。但假如占有不是權利,而是事實抑或是法益,可否獲得侵權法的保護便要加以論證了。所以,對占有可否獲得侵權法的保護的論證須先從對占有性質的界定展開。
1、占有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