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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陳荻作者單位:河南科技大學
語言風格
1.用詞準確、含義單一。“準確是法律語言的生命線?!狈伤幎ǖ膬热莶粌H是全體公民應該遵守的行為規范,也是司法人員的執法根據。法律允許的行為、禁止的行為,對于這些行為立法者必須用準確的、含義單一無歧義、無引申、隱形含義的文字將其反映在法律條文中。《物權法》第一章第2條就明確規定了物權法所稱物權的含義:“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边@一語言風格不單體現在物權法上,可以說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語言都具有這一特點。2.使用彈性語詞。在規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文書中,經常出現沒有明確外延或意指范圍不固定的語詞。這些語詞指代內容不具體,且意義張力較大。如《物權法》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暗珪敝械摹胺闪碛幸幎ǖ某狻?,即是彈性語言的體現。之所以存在這種現象,是因為法律所涉及的事物的范圍及規范的行為種類,在一部法律中不能盡數窮盡,也沒有必要一一列舉。在一部法律的某一部分,恰當地使用彈性語詞,包容那些不能也不必要細致分述的內容,體現了法律語言的簡潔性和嚴謹性。又因為法律是對未來發生的事物、行為的規范,因而就必然會選擇這種意義張力較大的彈性語言。當新事物、行為出現時,就可以通過相關法律解釋對彈性語詞予以補充說明,從而也保證了法律語言的準確性。
語詞特點
法律的底線是限制行為。無論哪一部法律都有對行為的限制性規定。表示限制行為的核心語詞是“禁止”“、不得”等。在《物權法》的247條法律條文中,僅有3條法律條文中出現了“禁止”這一語詞,即第56條、第63條和第66條。這3個法律條文是對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保護性規定,用“禁止”體現了這些財產的神圣不容侵犯。其余的對行為的限制均采用“不得”?!安坏谩惫渤霈F39次,涉及35個法條,占整個法條的14%?!敖埂迸c“不得”雖然都是表示限制的,但是對限制的程度是不同的,很顯然,“禁止”的限制程度要高于“不得”?!段餀喾ā纷鳛槊穹ǖ牟块T法,具有私法的一般特性。私法領域奉行私法自治,民事主體有權在法定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志從事民事活動,通過法律行為構建其法律關系?!段餀喾ā氛J為每個公民都可以且應該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決定私法方面的一切關系。具體地說,《物權法》首先肯定了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獨立的取得和享有各類物權的權利能力;其次,它確認了每個物權人的權利可以自由的行使并應當受到尊重,他人不得侵犯物權人的物權,不得干涉物權人的權利的行駛。這一宗旨體現在立法語言上,即表現為多用表示規定義務的核心語詞及賦予權力或權利的核心語詞,較少采用限制行為的核心語詞。
句式模式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律條文構成的。法律條文使用的句法、詞法都是日常生活中用到的。基于法律的嚴謹性,法律條文在表達上也有著特定的語句模式。這些特定語句模式是在立法表述中,根據通用語言中已有的語言功能變異或創造出來的。法律將變異后的語句賦予它們固有的語言功能,作為立法語言自己的表述常規,在立法行文中普遍、高效地使用。根據使用頻率及形式的穩定程度,立法表述的特定語句模式主要表現為:“的”字短語、但書“、或者”句“、是”字句、“以下”句、“對于”句、反意表述等[5]。《物權法》是調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況下可以是國家)對物的支配關系的總和?!段餀喾ā分校耙韵隆本浜汀暗珪钡倪\用較多,下面將結合相關法條對這兩種句式特點予以分析。
1“.以下”句
“以下”在日常語言中用于表示范圍。在立法表述中,還存在“下列”句“、如下”句的不同表達方式。這是由于不同的法律起草者的使用習慣不同,但是作用均與“以下”句相同?!耙韵隆本渥鳛橐粋€形成了規律的句法模式,在立法語言中被廣泛應用。由于《物權法》中采用的是“下列”句,因此,下文均以“下列’句指稱。《物權法》共有17條法律條文運用了“下列”句。從內容上,主要分為3類。第一類是拆分主體;第二類是拆分客體;第三類是拆分限制主客體的情行或行為。物權法第59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本條中“,下列”句是對主體的拆分。第138條:采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積等;(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決爭議的方法。本條中的“下列”句是對客體的拆分。第17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這條中的“下列”句是拆分限制主體或客體的情形或行為。運用“下列”句,可以將原本成分過多、過長的整句拆分成若干短句,化整為零。這樣不但減輕整句的表意負擔,也易于司法人員對法律文的清晰理解,便于操作。更重要的是,通過拆分不同項目達到了強調被拆分內容的作用。
2.但書
但書借形于日語的“但し書き”,是存續時間較長的法律術語,是指在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為轉折連詞,用以表例外條件或行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6]。但書與但書前的句子一起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表意系統。但書之前的句子本身可以完整的表達含義,但書的存在是為了以轉折連詞引導出與前面條款的正面句子含義相異的部分,用以較強整個法條的完整性。例如,《物權法》第48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第119條: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兩個法條中的但書是對例外情形的限定。再如,第144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本句中的“但”字帶出的內容是對前提條件的限制,即在不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剩余期限的前提下,使用期限可以由當時人約定。物權法中共有30個法律條文使用了“但書”,“但書”的存在使法律條文在整體上更加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