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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教育論文:物權法教育實效提升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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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教育論文:物權法教育實效提升探索

          本文作者:項定宜王麗華作者單位:東北林業大學

          研究型教學方法的改革

          傳統的法學教學是以教師講授為主的單向教學模式,學生的自主性受到很大限制。19世紀初,德國的教育學家洪堡以新人文主義思想為指導創辦了柏林大學,提出了“教學與科研相統一”的觀點。[1]研究型教學模式是相對于以單向知識傳授為主的教學模式提出的,是指教師以課程內容和學生的學識積累為基礎,引導學生創造性地運用知識和能力,自主地觀察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在研討中積累知識、培養能力和鍛煉思維的新型教學模式。在“物權法”教學過程中,通過采取研究型教學方法,學生的思維能力、研究創新能力顯著提高。筆者將“物權法”的課程講授分為兩部分:物權法理論部分、具體物權部分(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其中,第一部分以教師講授為主,主要講解物權的基本理論知識(包括物權的概念、特征、客體、效力等知識)、物權法的調整對象、性質、特征、基本原則等理論知識,講解過程中將物權法理論與大二第一學期已經開設的民法總論、債法理論、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理論聯系起來,使學生明白物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民法基本理論適用于物權法的學習。同時,依據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法條,使學生理解《物權法》法條第一編的內容。第二部分,即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部分,則以教師講授為指導,學生自學和講臺授課為主體,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2]每一章節的第一節課,由教師講解這一部分內容的框架和涉及的基本理論,提示學生掌握重點和難點。課后學生通過閱讀教材、查找資料、解讀法條、分析案例自學,并按照教師提示的框架、重點、難點準備講稿。第二節課則由學生上講臺講課,學生結合教材、法條、案例進行講解,并可以與其他同學組織討論。第三節課則由老師進行點評總結,對學生講解不清楚的地方進行分析,對講解不完善的地方進行補充和擴展。通過學生講課的這種教學方法,能充分調動其學習積極性,變被動為主動,增強了學生分析教材和解讀法條的能力,這有利于教學相長、教學與科研相促進,實現研究型教學模式。這種方法還加強了學生與教師的溝通,教師在這種交互的教學模式下,能及時發現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以便更有針對性地對難點進行分析和講解。

          案例教學方法的運用

          傳統的“民法”教學以教師的講授為主,學生被動地接受理論知識,并機械地記憶基本原理和法條以應付考試。這種模式使得學生不能積極、主動地掌握基本理論,無法靈活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案件。民法是應用性學科,其生命力在于實踐。物權法作為民法的組成部分,同樣需要在實踐中學習。在物權法教學過程中,積極引進案例教學方法對學生掌握基本理論知識、提高法條理解和運用能力大有裨益。而這正是法學教育的根本目標。由于筆者所在高校專設了“民事案例分析”課程,故在物權法教學過程中,囿于學時的限制,案例教學只是輔助教學方法。在物權法教學過程中,筆者在各編的理論講解和學生的課堂討論結束后,集中安排一次案例教學課,分別在總則編、所有權編、用益物權編、擔保物權編、占有編后安排,共五節案例課。具體實施時,分為如下幾個步驟。第一,教師編纂案例并設置分析角度。教師在查找案例時,應選擇難易程度適當、能集中體現本編教學內容的典型案例,回避一些法律關系過于復雜或者主要體現程序法內容的案例,對于司法實踐中真實發生的案例進行一些情節上的增減,對一些案例教材上或者司法考試真題中出現的虛擬案例進行適當的完善。同時,對精心選擇的案例聯系本編的理論知識設置分析和思考的角度,通過問答題的方式體現該案例考察的知識點和法條依據。第二,學生和教師課前準備。案例課之前將需要討論的案例提前發給學生,學生在課后查找資料,不占用課堂時間,學生需要分析案件所體現的法律關系,分析爭議焦點并提出個人觀點,要求學生案例課結束后提交分析過程。教師在這個過程需要對討論中可能出現的分歧心中有數,對不同觀點要從容應對,避免課堂討論失控。第三,課堂討論。教師在這個階段應當將時間讓位于學生,同時要充分掌控討論的局面,引導學生分析爭議焦點。在討論過程中,學生發現會有不同觀點,教師要引導學生推理和歸納,適時地進行點撥。第四,教師點評與總結。對案例本身,沒有爭議、有確定結論的案件應當做總結,并對討論中同學們遺漏的地方進行補充;如果案件本身爭議很大,有幾種不同的觀點時,應對每種觀點的理論依據和立法依據進行分析總結,使學生理解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決,并啟發學生思考該案件所反映的立法漏洞及不足,或者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3]案例分析課,首先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提高學生靈活運用理論知識、解讀和運用法條的綜合能力;其次,能使教師發現不同學生掌握理論知識的程度,課堂討論表現是平時成績的主要依據,以完善教學考核體系;最后,在案例教學中,學生通過積極地思考和討論,能增強學生發現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大四畢業論文選題做準備,筆者發現有些學生以在物權法案例討論中發現的問題作為畢業論文的選題,該選題就具有較強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避免畢業論文選題的盲目與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