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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成天柱覃奕作者單位:廣西科技大學
傳統(tǒng)民法理論中,由占有轉移構造的交付,首先是人的一種行為,完成此行為需要兩個步驟:放棄占有和獲得占有。現(xiàn)實交付下,原占有人要完成交付,首先要具備直接占有事實,即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這是交付的前提。簡易交付的構成前提是仍然是存在某人對某物的占有,不過占有人并不是交付中的交付人,而是交付接受人。簡易交付中并不考慮占有人是直接占有人還是間接占有人。為此這里分三種情況分析其內在結構:第一種情況,在交付人為間接占有人的情況下,簡易交付的結果只是使交付接受人的占有性質發(fā)生變化即可,由直接占有變?yōu)橐粋€不存在對應的間接占有的占有。此時,交付人拋棄了自身間接占有,對應的交付接受人則不需要去取得占有,僅因對方拋棄間接占有而使得自身占有的性質發(fā)生變化。第二種情況,交付接受人的“占有”不屬于占有而僅僅是持有,也是通過簡易交付完成。如張三拿李四報紙隨手一看,李四見其喜歡遂決定將其賣與張三,此時的交付只能是通過簡易交付完成。在占有輔助人出賣物時,也是通過簡易交付完成。比如王五為主人看守院子,主人將自己所有、門房持有之槍讓于門房。在這種情況下,交付人通過拋棄占有中對物支配的意思而使自身失去占有,交付接受人只需要在事實已經持有的基礎上,建立對物支配的意思即構成占有,交付結束。第三種情況,交付接受人不是間接占有人,也不是持有人。即將上例改變?yōu)椋T房將自己所有之槍賣于主人并代主人持有的情況。這種情況下,主人對門房所有的槍不構成間接占有,更沒有持有。交付人放棄占有,改自我持有為為他人持有意思即可以完成交付。占有改定在德國民法930條和臺灣地區(qū)民法761條的規(guī)定中,是明確包含間接占有的概念的。在此含義下,交付人并沒有放棄占有,只是將這種占有的性質通過契約的形式而改變。原交付人是一個完整的自主占有,被交付人則對物沒有占有。交付人針對被交付人,改變原來的占有,在交付和同被交付人之間成立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關系。而在《日本民法典》中,交付人和被交付人是通過設定占有關系而為的。占有人是直接占有人,本人是間接占有人,占有改定是交付人和被交付人改變占有性質的一種合意。這種結構不同于上文分析的簡易交付中的第一種情況,占有改定中的交付人是無法通過單方意思,即通過拋棄占有的意思而獲得直接占有,因為他事實上持有物。指示交付中,交付人和被交付人都并不持有物,但是交付人保持對物的占有。在此情況下,交付人放棄占有中的意思要素,指示第三人為被交付人占有標的物。交付前后,只有返還請求權的變動,內在便是占有意思的變動。一方放棄占有,另一方獲得占有。可見,德國民法語境下三種觀念交付不過是法律為了尊重生活而將多個現(xiàn)實交付法律處理的結果。法律既可以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兩次,而為一個簡易交付,也可以規(guī)定不轉移實際占有狀態(tài),僅僅作觀念處理。近江幸治先生對觀念交付與現(xiàn)實交付的關系有很詳細的圖解說明,可資參考,此不贅述。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觀念交付”不過多次現(xiàn)實交付簡化,這里的“觀念”實際是用意思表示代替現(xiàn)實交付的,以一次現(xiàn)實交付實現(xiàn)最終的占有者狀態(tài)。
觀念交付與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基于交易安全的考量,各國物權法普遍認同物權變動公示制度。不動產物權一般以登記為公方式,動產物權以交付為公示方式。而作為動產物權變動公示方式的交付不僅包括現(xiàn)實交付還包括觀念交付。但是,這種不改變對物的實際控制狀態(tài)的觀念交付真的能夠實現(xiàn)公示目的么?一種觀點認為:觀念交付最大的特點就是當事人之間在合同中就財產所有權移轉事宜存在著特別約定。正是基于合同中的特別約定,合同一經成立,所有權按其約定發(fā)生移轉。觀念交付作為一種特殊的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現(xiàn)實交付是一般的或普通的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為了達到保護物權變動中交易第三人的目的。當事人可以在觀念交付中以其合同中的特別約定向社會展示物權變動的事實或情況,向人們表明當事人已通過觀念交付的方法使財產所有權發(fā)生移轉。雖然,這種觀點對于定位觀念交付具有積極意義,但卻忽略了債權和物權的區(qū)分,忽略了公示的價值。物權公示原則是通過公眾外在可以認可的方式來推定物權,以便促進交易安全,客觀上促進交易的效率提高。與此結合,民法還規(guī)定善意取得制度。即,承認基于公示而形成公信的物的占有狀態(tài),即便轉讓人并非實際物權人,受讓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物權。顯然,觀念交付之中,實際的物權人和管領者是不同的。如果允許第三人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作為對抗實際占有人的,那所謂的公示也就變成了“私示”。債法和物法形成的債物二分體系也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