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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美國憲法的穩定性為大家公認。憲法穩定性既是維持憲政秩序有效運行的基礎,也是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原則性和作為法律的規范性的具體要求。該丈旨在通過探索美國憲法穩定性的原因,結合我國的特殊國情,對我國未來憲政實踐提供思考。
論文關鍵詞:美國憲法穩定性啟示
一、美國憲法的穩定性
憲法的穩定性,是指憲法規范與一般的法律規范相比較,變動較少且能夠適應較大限度的社會變化。其意義在于,憲法規范是一國法制統一的基礎、憲法秩序的穩定和公民憲法信仰的確立,取決于憲法能否滿足當下社會發展的實踐需要。瑟爾古德·馬歇爾在憲法誕生200周年紀念會上說,“……如果我們能夠敏銳地理解憲法固有的缺陷和其后200年間對憲法的不斷完善,那么,在我看來,對‘費城奇跡’的紀念將會更有意義。真正的奇跡不是憲法的誕生,而是其生命力”。作為近現代成文憲法開篇的美國憲法自1787年問世以來,歷經220余年,不僅其文字和結構沒有變動,它所設置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也經久不衰,其憲政運行亦始終不離憲法設置的軌道。由此,美國憲法以其極強的適應性所表現出來的超強穩定性也引發了人們的深思。
二、美國憲法保持穩定的原因
(一)憲法信仰
伯爾曼曾說,“沒有信仰的法律將淪為僵條,沒有法律的信仰將淪為狂信。”只有真實理解美國文化,體悟基督信仰,精曉法律的時候才能真正領悟伯爾曼的這句曠世明言。美國人對憲法的很深的敬仰情結,來源于初上新大陸的清教徒們的契約理念。特別在制憲與行憲過程中,憲法作為高級法的理念不斷深入人心,逐漸成為美國獨特的文化傳統和價值追求。對憲法這種敬仰之情,使其成為美國社會的共同情感和紐帶,使美國憲法最終成為人們生活中的共同權威而被美國人民所頂禮膜拜。美國反復向人民宣示對規則的敬畏與信仰。美國人對憲法的崇拜與服從,不僅滋養了美國憲政,而且也構成了美國憲政文化的核心。美國憲法得到了全體美國人的信仰,擁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長足發展的可能。
(二)司法審查制度
美國最高法院通過1803年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并在長期司法實踐中得到了認可。司法審查制度含義有兩點:一是聯邦法院有權裁決國會通過的立法是否合憲;二是賦予聯邦法院解釋憲法的權力。
聯邦最高法院掌握最高裁決權,其裁決適用于全國。司法審查制度賦予聯邦法院解釋憲法的權力可以說是維持美國憲法長期穩定的根本原因。美國憲法只是明確了重要的憲法原則,而憲法解釋的過程就是填補細節的過程。根據不同歷史時期的社會需要,聯邦法院富有彈性的司法解釋使得美國憲法歷久彌新。
(三)“三權分立”的原則
1987年美國憲法確立的“三權分立,相互制約”的原則,妥善地調整了國家權力機構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促進了美國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是美國憲法長期保持穩定的內在原因。首先,“三權分立”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分立。憲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憲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于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權屬于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合眾國的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和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三個權力部門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部門,從而保障三大權力機關的組織獨立。其次,相互制約,根據憲法規定,國會通過的法案須經總統簽署才能生效,對總統否決的法案,國會可以以2/3多數再次通過而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掌握行政權,有權任命官員,但須經國會同意,且參議院掌握彈劾案的審判權。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權,法官須有總統任命并經國會同意。
由此可見,“三權分立,相互制約”原則在很大程度上成了美國社會的“穩定器”,防止權力集中于某一個或某個利益集團。
(四)獨特的修改方式和復雜的修改程序
美國憲法的修改方式卻獨樹一幟:不改變其原文,通過對正文中不適時的條款增加憲法修正案來達到修改憲法的目的。
而美國憲法復雜的修改程序更是保障其穩定性不減的必要保障。憲法第五條規定:國會在兩院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憲法修正案,或根據各州三分之二州議會的請求,召開制憲會議提出。不論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經各州四分之三州議會或四分之三州制憲會議的批準,即實際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采用哪種批準方式,得由國會提出建議。
通過修正案修改憲法,但復雜的修改方式使得一條修正案正式生效的時間遙遙無期。我們從最近的第27條修正案可看出:1789年9月25日提出的修正案直到1992年5月7日才正式成為憲法修正案。可見美國的憲法修改的困難,也在另外一個層次上保障了憲法的穩定。
得益于美國人的信仰和敬畏的美國憲法,多層次、全方位的保障了憲法本身的穩定性,使得美國憲法在歷史的熏陶中更顯精華。
三、對我們的啟示
在我國依法治國的實踐中,對于憲法的思考是根本性的。從美國憲法穩定性的原因分析中可以得出:一個國家根本大法保持穩定給其國家帶來的不僅是經濟上的繁榮、政治上的民主,更是其國民精神的凝聚。
一是培養國民對國家憲法的信仰,憲法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現在,我們需要樹立憲法的權威,只有人們認為這個憲法可以保障他們的權利的時候,才有可能建立其對它的信仰和尊崇。
二是力求國家根本大法的穩定性。一個過于頻繁的法律,既不符合社會相對穩定性的要求,又使人們在心理上難于接受,這就要求不斷提高立憲與修憲的技術水平。美國學者博登海默曾說過:“真正偉大的法律體系是那些把僵硬性、彈性獨特地似是而非地混合起來的體系。它們在自己的原則、制定和技術中把穩定的連續性的優點同進化的變化的優點結合起來,從而取得在不利條件下長期存在的能力。
三是完善我國的憲法解釋,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如果把她當成神壇擺在空虛的位子上,根本發揮不了她應有的作用,這樣,至高無上的憲法不過是虛擬世界中的一紙空文。只有憲法切實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保持強大旺盛的生命力,這樣,才能保證國家憲法的權威,才能更成熟地走上憲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