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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憲法司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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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憲法司法適用

          論文摘要: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的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舉足輕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占據著主導性的地位。但作為一種法律規范,更為重要的是,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它在司法適用上還有許多的問題及限制。如何讓憲法走入司法領域是值得關注和探討的問題,一個基本的思路應該是緊緊圍繞憲法保障公民權利這個中心,在逐步提高對憲法認識的基礎上,賦予人民法院憲法解釋權或者建立專門的憲法法院,以促進我國憲法的司法適用進程。

          論文關鍵詞:憲法司法適用基本思路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毫無疑問,憲法在我國的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地位是主導性的。但作為一種法律規范,更為重要的是,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應該在公民生活的廣度和深度上發揮更大程度上的作用,而不應該作為神圣的理論束之高閣?!懊撾x實際生活的憲法只是紙上的憲法,其生命已經枯竭,價值已經不復存在,甚至會對實際生活發生負面作用”。在公民權利意識覺醒、社會由義務本位轉向權利本位的時期,要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就不能不談到我國憲法的司法適用問題。圍繞當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確立憲法的司法適用制度有其積極的重要意義。一個基本的思路應該是緊緊圍繞憲法保障公民權利這個中心,在逐步提高對憲法認識的基礎上,賦予人民法院憲法解釋權或者建立專門的憲法法院,以促進我國憲法的司法適用進程。

          一、我國憲法司法適用的現狀

          憲法的司法適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具體的案件審理中直接援引憲法規范,從而保障公民行使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按理說,作為一部法律,法官在審判案件過程中直接適用是無可厚非的,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幾乎不可能見到以憲法為依據而做出的裁判。很多人都認為,作為一部國家的根本大法,其地位應該高高在上,讓人敬而遠之的,而不能拿來隨意寫在判決書上。這一切似乎因為最高法的一個批復有了改變。2001年8月l3日,最高法根據山東省高院的請示,作了出了一個法釋[2001]25號《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在這個批復中,最高法認為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他人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這個批復的依據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利的規定。。此批復影響深遠。因為雖民法沒有規定公民的受教育權,但憲法卻有著明確的規定,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卻不敢直接適用而需要最高法首肯后才做出判決。最高法此舉看似有點畫蛇添足,但頗有拋磚引玉的意味,這無疑開創了我國憲法司法適用的先河。由此案也可以看出我國憲法司法適用存在著起步時間晚、應用范圍窄,憲法的法律性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幾乎得不到什么體現的現狀。但該《批復》卻體現了這樣一個思路:在我國立法目前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情況下,以憲法規范來填補普通法律漏洞以實現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所以,考慮到憲法在保護公民因具體的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的利益所起的獨特作用,讓憲法走入司法適用的領域,可謂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亦是法治發展的潮流了。

          二、我國憲法司法適用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任何問題的存在及發展都有其深刻的原因。我國憲法的司法適用之所以發展緩慢也有著其獨特的障礙。尤其在我國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都不那么完備的情形下,完全實現憲法的司法適用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一)意識偏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主與法治建設快速推進,取得了極大成就。但在實踐中仍有諸多原因造成民眾憲法意識較弱。有的把憲法看作是國家的一個總章程:有的把憲法當成綱領性的文件;還有的喜歡把憲法與政治聯系起來,似乎凡是和憲法沾上邊的就是政治問題,是高壓線。這樣一來,“人們逐步形成了憲法不是法,不具有強制力的觀念,認為違反民法刑法等是違法犯罪,而違反憲法則無所謂,以至違憲現象屢見不鮮,人們也無動于衷”。

          (二)自身不足

          憲法規范高度的原則性、概括性以及內含大量的政策性的內容,使其在千差萬別的案件中至多成為一個總體的判斷標準,而作為法律規范固有的懲罰性、制裁性則不強,這種不好直接操作的缺點常常使得法官認為援引憲法條文沒有必要。而且我國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憲法,何況也沒有這方面的程序法保障。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憲法司法適用的局限性。

          (三)體制制約

          依據憲法,我國各級法院是由各級人大產生,對各級人大及常委會負責并受其監督。這項規定的言外之意就是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院是必須執行的。而我國的憲法也是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這種體制的缺陷就在于如果憲法和法律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該怎么辦?法院在適用的時候該以哪個為準?直接適用憲法則法律成了擺設,適用法律則憲法根本地位怎么體現?在今天看來這樣的說法是可笑的,但在對我國憲法的認識過程中是有這樣的例子的。如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應如何引用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批復》中,就對憲法的引用采取了回避的態度。0實踐當中援引憲法更是少之又少,這似乎成了一種慣例,大家心照不宣,也無人深究其因。如此一來,憲法在實際生活中作為一種法律規范被執行的可能性就大大減弱了。這也從反面說明了我們必須重視憲法的適用。正如洛克所說“法律不是為了法律的自身而制定的,而是通過法律的執行成為社會的約束,使國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盡其所應盡的職能。如果法律不能被執行,那就等于沒有法律”。

          (四)現實瓶頸

          首先,雖然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實施的監督權,并對違憲的法律法規宣布無效但其不是司法機關,行使此項監督權不能歸于司法適用之中,因此我們缺少憲法司法適用的經驗積累。讓憲法步入司法領域實在是摸著石頭過河之舉,尤其作為推進法律職業化不久的我們,我國法官的法律素養到底能不能適應憲法司法適用的要求?這恐怕誰的心里也沒底。再加上當前法院系統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讓法官甘愿冒險去引用憲法規范來審判具體案件恐怕誰的積極性主動性都不會很高。其次,憲法司法適用必然會導致法官對法律的解釋,這種權利從何而來?法官的解釋如何保證統一,會不會造成適用標準的不一致?三是憲法規范若被大量用于訴訟,必會引起案件激增,因為任何一個基本權利都可以從憲法中推導出來,這樣一來,憲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的地位會不會降格?

          三、憲法司法適用的基本思路

          盡管憲法的司法適用存諸多爭議,甚至有很多反對的聲音。值這種趨勢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后武器。人民法院在“當某一類具體的社會關系已有憲法規定,尚無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具體化時,不能因為沒有具體立法而拒絕處理,而應當適用憲法的原則作出裁決”。0筆者認為,要讓我國憲法納入司法適用的范疇,應考慮以下的基本思路:

          1.改變對憲法的認識觀念。闊清民眾對憲法究竟有沒有法律所具備的各種屬性的認識,對憲法走進司法領域至關重要。畢竟,人民群眾才是推進憲法司法適用最根本的力量。因此要通過各種形式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實踐活動,讓人們認識到憲法不是什么章程或者綱領性文件,更不是什么都管不著的閑法。不論從制定程序、內容結構、還是從效力上看,憲法都具有法律屬性。2.賦予法院憲法解釋權。由于憲法規范的抽象化、原則化,使得其作為司法適用的依據有點強人所難實際上,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是司法者存在的使者。司法者的判斷就在于對權益爭訴的當事人之間的是非作出判斷。沒有訴爭,就沒有規則,也沒有解釋,更無法官存在之必要。所以,案件是否該由憲法參與,是否需要用憲法規范來調整爭議的法律關系都需要法官去加以判斷,這種判斷的基礎就是得有解釋相關條款的權利。法律從來都不是萬能的,總有其不能預見的社會新現象發生并且因為沒有相應規定而無法調整。這時,法官應該不是機械的無助者,而應該心中充滿正義,理性的探求生活中的法。因此,若沒有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就可以考慮以解釋憲法的形式,將解釋法律權限交由人民法院行使,以推進憲法的司法適用。當然,在如何界定法院解釋的尺度以維護法制的統一方面,可由最高法在可允許法官擁有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相應的限制性規定。3.設立憲法法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要想把我國憲法完全推進司法領域就得首先從這個制度出發。建議在全國人大下設憲法法院,其依法獨立行使應由憲法參與的案件審判權,并直接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其權利來源可通過修改憲法或法院組織法予以確認。其次,制定專門的程序法保障憲法訴訟的順利進行。近年來違憲事件的發生及處理都明顯滯后。有的案件根本不知道從何處啟動?誰來啟動?依據在哪里等等,比如2003年的孫志剛案,最后還是幾位法學教授聯名上書才最終引起《收容審查遣送辦法》是否違憲的審查。這樣的事例說明制定符合我國憲法實際的訴訟保障法,顯得迫切而必要。三要明確憲法訴訟的一些基本法律關系。它的主體應包括提起訴訟的主體即公民、違憲侵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被訴主體以及憲法法院這一裁判主體{它的客體即適用范圍則應包括涉嫌違憲侵權的抽象及具體行政行為;具體內容則是根據憲法的規定各方主體是否盡了他應盡的義務,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憲法權利等。四要明確各方法律責任并有嚴格的追究程序,保證法律責任的落實。

          四、結

          在我國確立憲法的司法適用制度有著特殊的意義。第一,憲法的適用是維護憲法權威最有效的辦法,也是實現憲政的基礎。憲政實質上就是一種以憲法為統領的各類法律制度在社會生活中全方位的適用,如果憲法尚不能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被適用,那么即使憲法地位再高也只是紙上談兵。第二,憲法的司法適用讓憲法與具體的社會現實緊密地聯結在一起并與之形成良好的互動關系,增強了憲法的適應性。當前,我國正處在深刻的社會轉型期,各種新的社會矛盾和沖突不斷涌現,普通法律由于它的具體性而不能提供明確的處理依據,憲法則正好彌補了這個不足。第三,更有助于保障人權。實踐生活中,有些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因缺乏具體操作細節而被忽略了存在。憲法的司法適用則能讓這些權利具備實現的可能。

          “一旦把人權托付給法院這種制度設置,人權就有了保障”。第四,有助于實現法治。依法治國首先就是要依憲治國,樹立法律權威首先就是樹立憲法權威。這種權威不能只停留在紙面上,而應納入司法的軌道,使那些違反的人能感到現實的制裁威脅。這樣一來,法治的觀念才能入人心耳,法治建設才能持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