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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權利”、“人權”以及“憲法權力”辨析
從基本概念來看,“基本權利”與“人權”的關系極為微妙,甚至可以說,“基本權利”是在人權基礎上所衍生出來的“人權”的另一種指向,它將“人權”具象化了,通常情況下,我們在憲法中所涉及的“基本權利”,其內涵即指“人權”?!叭藱唷敝傅氖侨艘缶S護或者有時候要求闡明的那些應該在法律上受到承認以及保護的權力,進而使得每個人在其個性、精神追求以及道德信仰等其它方面的獨立獲得最充分、最自由的發展。
(一)公民的“基本權利”、“人權”與“憲法權利”的內涵
及其關聯從現實的角度來分析,如果說“人權”是一種人類與生俱來的產物,那么,保障“人權”就顯得是籠罩在憲法之下的一種庇護,這就不符合理想主義的自然法意義上的實踐體現。但無可厚非,當現代社會越來越趨近文明理性的社會環境時,尊重以及保障“人權”是整個時代影響下人們思想深處價值觀的反射。相對而言,“憲法權利”則是從憲法的角度所定義的公民權利,它與“人權”有著本質上的不同,簡單來說,“憲法權利”中的條文規定僅僅代表人的“基本權利”當中能夠被提煉出來的框架,當然,“憲法權利”也是公民“基本權利”當中最重要的權利內容,主要是為了界定公民所應該享有的權利內容。
(二)憲法取消的權利性質問題實質上是“基本權利”本身的重新歸屬問題
在時代的發展變革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社會體制所呈現出來的每一處細微變化,因為這些變化終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實質性的影響。經濟與社會發展帶領我們重新認識到了社會關系和制度對于一個國家、一個時展的重要性,尤其是法律機制的構成,關系到社會中每一個人的利益。事實上,“基本權利”是“人權”的本源,換句話而言,如若無“基本權利”便無“人權”。從本質上來看,“基本權利”與“人權”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二、透過憲法的“遷徙自由”了解憲法取消的權利性質現階段,在我國社會體制的變化過程當中可以明顯看到,國家法律對廣大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逐漸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較以往有所提高,國家的法律環境將呈現良性的發展態勢。從整體來看,國內市場經濟格局的形成,不僅需要我國社會各環節、各產業鏈條的共同維護,而且需要一個健全的法制環境來支撐。透過憲法的“遷徙自由”了解憲法取消的權利性質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可以遵循。
(一)關于“遷徙自由”權利性質的辨析
若要想更加深入地研究憲法取消的權利性質,就要從“權利”歸屬問題來著手,因其與“權利”本身并未有太大的干系,而主要在于將“權利”剝離政治化干擾。就以“遷徙自由”為例來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以限制人口流動為主要目的的戶籍制度,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進程中受到沖擊,社會層面之上的戶籍制度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但盡管如此,從憲法的角度來規制“遷徙自由”并未出現,人們也都適應當時并不健全的法制環境。在人們的觀念中,法律制度在執行起來是極為嚴謹的,而且從社會穩定和諧的角度來看,法律制度的存在必然是一種人人都要遵守的硬性規范,絕大多數的社會活動都受制于國家法律之下。市場經濟客觀上形成的勞動力自由流動,與外來人口流入城鎮后無法與當地居民享受平等待遇,形成了強烈的矛盾和沖突。從本質上來看,我國憲法所追求的實質公平的內涵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的,只有滿足了這些基礎條件,才能將法律實質正義的價值激發出來,進而才可能實現社會的公平性。例如:人們的“基本權利”———“生存”、“平等”、“自由”的權利。在這些基本權利受到維護的基礎上,社會經濟領域中的所謂“公平”才可能成立。因此,“遷徙自由”被納入到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中。透過“遷徙自由”的內容來看,“基本權利”、“人權”以及“憲法權利”三者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脫離任何一個概念都是不現實的,正因為由于三者的內涵有所差異,所以就有了從人權跨度到憲法權力這一說法的產生,以及針對從憲法的視角來看權利性質確定等相關內容的研究。實際上,即便我國通過特殊手段來限制“遷徙自由”,也無法阻擋憲法本身的權威性,以及對“遷徙自由”這項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因限制的條件是既定的,這些所謂的限制條件與國家“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國家安全”等內容有關,這是無法逾越的界限。
(二)探究憲法取消的權利性質透過憲法的遷徙
自由來看憲法取消的權利性質較為合理,因其是最能夠說明憲法取消的權利性質的實際案例。從某種意義上講,長期以來,無論國內、國外,如若打著“憲法可以禁止某種權利”的旗號來“治國”都是行不通的,如若暫時出現了社會法制混亂,那也是由于極端政治化言論的干擾所導致的,并未構成實質性的法律規制。從我國憲法體系變革的過程來看,有關“遷徙自由”等憲法內容的修正可謂是“一波三折”,由此,可以看到人們對憲法體制內容的爭議確實存在著。我國憲法體系中所規制的“基本權利”與“人權”間關系較為復雜多變,如若單純地從國家刑事訴訟的角度來分析,國家法律主體對于社會公共“權利”的責任較重,它需要在特定的時刻能夠對社會公眾負起責任來,為其提供公平、細化的法律法規標準,以便于經濟各方能夠遵照執行。實際上,要想從根本上厘清“國家憲法”與“國家政治”之間的關聯,顯然需要將“遷徙自由”等其它同質權利內容剝離憲法規制以外,將其歸并到其它基本的法律體系當中,從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此看來,“遷徙自由”等同質公民基本權利內容的屬性就不言而喻了。
三、結語
總而言之,鑒于“基本權利”、“人權”以及“憲法權利”三者間的同系不同質,進而才有了關于“遷徙自由”等法律規制內容的分歧。從我國的法律環境來看,當下已有越來越多的民間事、民商事慣例被納入實體立法中,與此同時,我國憲法內容也日趨完善,“遷徙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找到了最合適的權屬位置。由此看來,我國訴訟法研究的內容實質上更側重于引入西方憲法規制的理念,將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主體內容中的精髓與我國現階段法律主體進行互相融合,借鑒先進經驗并發揮其在我國憲法體系構建當中的實際能效,進而將憲法取消的權利性質厘清。
作者:汪勇智吳雙單位:武漢東湖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