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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工憲法權利保護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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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工憲法權利保護探析

          一、我國農民工憲法權利保護概述

          (一)農民工憲法權利的內涵

          實現農民工憲法權利的保護,首先必須要把握農民工憲法權利的內涵。對于農民工的基本權利,學術理論界觀點不盡相同。現行憲法所承認和保護的利益為基本權利,農民工基本權利主要包含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兩個基本方面。還有人認為農民工基本權利實質上就是農民工作為權利主體的利益以及這些利益在憲法上的反映、體現和保護。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其可借鑒之處,但并沒有完全概括其內涵。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項非常神圣的權利。然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農民工卻經常受到歧視和不平等的對待,成為了所謂的城市邊緣人群。從這一點來說,對農民工的憲法權利保護就是要使其得到和普通市民同等的、憲法規定賦予公民的平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

          (二)農民工憲法權利的范圍

          根據我國憲法對于農民工基本權利的規定,內容涉及到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和領域。

          1.平等權。

          憲法將平等權表述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權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是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農民工憲法權利的核心內容是平等權以及公平對待權,農民工的平等保護對于其憲法權利的實現具有關鍵性的意義。

          2.政治權利。

          公民政治權利通常定義為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管理國家以及表達個人政治見解和意見的權利,這一形式定義表明政治權利與作為一種政治行為參與之間的關系。筆者認為,農民工政治權利指農民工作為國家公民參與政治并影響政治生活,從而能夠在社會政治生活領域達到自我實現的權利。

          3.人身權利。

          人身權利和自由是公民參加國家生活、社會生活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對于許多農民工而言,其身體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生命健康有所保障是他們在一個城市奮斗的前提和基礎。

          4.社會權利。

          公民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的具有物質經濟利益的權利被稱為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利也是公民實現基本權利的物質保障。與農民工具有密切聯系的幾項社會經濟權利有:(1)獲得勞動報酬權;(2)勞動者休息的權利;(3)社會保障權,包括社會保險權和社會福利權。

          二、我國農民工憲法權利保護現狀

          (一)平等權

          1.憲法層面的不平等對待。

          盡管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三款分別對公民的平等權以及國家對人權的普遍保障做出了規定,但是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四條卻明確地將作為“勞動者”一員的“農民”排除在休息權及退休保障權的主體之外,默認了對農民與城鎮職工的不平等對待,這不能不說是憲法文本所存在的極大瑕疵。

          2.勞動立法上的不平等對待。

          除了《勞動法》第二條將農民工排除在適用該法的“勞動者”之外,在《勞動法》的第十二條也將農民工排除在“不因社會身份的不同而受歧視”之外。對農民勞動保障權上的立法空白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加劇了相關領域的不平等現象。

          (二)政治權利

          從總體來看,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社會結構和政治結構與經濟結構的不平衡性,使農民工政治權利的平等保障制度設計和操作存在缺陷及制度歧視,導致農民工政治權利的實現仍然存在不少障礙。從現實情況看,雖然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卻沒有對此進行系統化、具體化規定,導致農民工政治民主權利缺乏法律支持。

          (三)人身權利

          1.人格尊嚴。

          在我國城鄉二元結構中,農民群體比城市居民似乎總是低人一等,城市人比農村人總有種優越感。雖然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這種優越感正在逐漸減弱,但在大城市,面對來打工的外地農民工,城市的市民對他們總有種排斥感。

          2.生命健康權。

          農民工從事的往往是城市中最臟、最累、最危險的工作,這誠然與農民工自身的文化層次偏低有關。同時,由于執法機關對有些行業的監督力度不夠,在這些行業中農民工的生產安全條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這也就是為什么近年來事故頻發的一個主要原因。

          3.遷徙自由。

          遷徙自由權是指在國內自由遷徙的權利,也就是公民可以自由選擇工作和居住地的權利。我國現行憲法并沒有規定。與遷徙自由聯系在一起的是戶籍制度。我國的戶籍制度將中國公民按照身份分成了兩個階層: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與這種劃分相適應的是在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明顯的差別待遇。

          (四)社會權利

          1.獲得勞動報酬權。

          拖欠民工工資問題引起了整個社會的關注,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也出臺了一些相應的政策保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對于進城打工的農民工來說,自己辛苦一年獲得的報酬是其家庭的最主要的生活來源。因此,當工資被拖欠而又無法討回的時候,很多民工選擇采取極端的方式來討要工資。

          2.勞動者休息的權利。

          據統計,農民工所工作的企業或者單位勞動超時現象普遍嚴重存在。不少私營、外資企業肆意增加勞作時間,即便是法定節假日也會加班加點,對于法律規定的加班時限和加班報酬等視而不見。

          3.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是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雖然勞動法對社會保險和福利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是農民工在很多城市里卻與保險、福利無緣。

          三、農民工憲法權利保護的具體措施

          (一)政治層面的保護

          從政治層面上講,首先,要努力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改革計劃經濟體制形成的現行戶籍制度,建立和完善城鄉一體化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體制。其次,要消除社會、制度、政策對于農民工的歧視,給予其正常的國民待遇。最后,在解決農民工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權利方面,應建立多元的政治框架,增加農民工的參政、議政、監督機會和權利。

          (二)社會層面的保障

          各類社會性組織、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民間機構是保障農民基本權利的基礎單位,因此,要重視發揮律師和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以及新聞媒體對公共權力的輿論監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農民工權利的法律保障

          1.加強和完善現有法律制度,構建以憲法為核心的保護農民工勞動權利的法律體系。

          2.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后防線,為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提供司法救濟是法治社會對政府的必然要求。因此,應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保證他們能夠進入司法救濟環節。

          作者:盛蕾 單位:南京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