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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中國傳統的四要件的犯罪構成理論的分析,說明這種四要件理論的行政性太大,行政的宗旨是效率,而不是司法所追求的正義,所以四要件理論需要改進,從而得出犯罪構成即定罪的過程應該是在控辯審三方的共同參與下,在程序性的互動過程中達成的結論,并通過保留被告人的辯護權來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
一、引言
對于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的認識和評價,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人建議采用二要件論(即去掉客體、主體和主觀合并成主觀構成要件),也有人建議采用大陸法系的三階層論,還有人認為還是四要件論比較適合我國的國情。對于以上各家之言,筆者都不作多的評論,只想從當前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的四要件論來闡述我國現在采用的四要件對于人權保障、社會保護和中國法治建設的影響。
二、我國犯罪構成的要件
我國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認為犯罪構成是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包括四個方面:
(一)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二)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
(三)犯罪主體,指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的所抱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過失以及目的。中國刑法學界的學者對犯罪構成的四個一般要件如何進行邏輯排列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和“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筆者認為各有其正確性,本文只是想討論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所以它們的邏輯排列順序不作過多分析。中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在初創的社會條件下反映了一定的客觀規律,并不是一無是處,但是在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因為它帶有很強的國家本位色彩在里面,它是從行政人員,這里指公檢法人員的角度來判斷什么是犯罪的構成要件的。
我們可以從現實和公檢法人員處理案件的例子來看,比如發生了一起案子,辦案人員會從以下的角度來看待這起案子的行為人是否有罪:1.到底出了什么事情,即發生了特定的事情,客觀方面的要件;2.誰干的,即是否是正常的成年人,犯罪主體;3.為什么要這樣干,即犯罪的主觀方面;4.危害如何,危害大小,即犯罪的客體。這也是中國一般辦案人員的思維,這種四要件說也叫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論,采用了單邊主義的立場,即是從政府的立場來判斷什么是犯罪,這種觀點是借鑒蘇聯的,中國的社會主義社會也是在蘇聯的指點下建立的,所以中國的很多東西都是繼受蘇聯而來,包括蘇聯的行政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央集權的。這種因為四要件論而采取的辦案思維的確是不利于中國的法治建設的。
三、犯罪構成由控辯審共同解決的模式
從當今社會的現象來思考,筆者認為,犯罪構成即犯罪認定是司法活動,而不應該是行政活動,而四要件論是一個行政平臺,而不是司法平臺,在這里沒有話語權,不能確保辯護方的辯護權,四要件只有邏輯意義,只有行政性,但是沒有司法程序性。司法應該體現的是公平和正義,所以應該由仲裁者,原告,被告三方同時處于同等的地位,即三方處在相當于等邊三角形的三個頂點,在這種格局中任何一種力量都不占有絕對壓到趨勢。然而當今中國這個紐帶社會中,行政權利對司法活動的干預和干擾很大,弄的百姓聞官色變,不愿意與官方扯上官司,或與官方的紐帶人扯上官司,寧愿吃點虧,這種現象對于我國的法治建設是一點好處都沒有的,更可能是妨礙中國的法治建設,而且四要件論和法治沒有內在的關系。所以說為了中國的法治建設,筆者認為應該在犯罪構成中留有被告人的發言權和辯護權,犯罪構成應該是控、辯、審三方來共同解決的來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的話語模式,犯罪構成首先是一個程序的概念,然后是一個實體的概念。把辯護權設置在犯罪構成中,那么辯護權是如何體現出來的呢?筆者認為,應該首先是控方進攻,然后辯方防衛;接著辯方進攻,最后是控方防衛。在這一來一去的回合中,實現辯方的辯護權,也可以體現司法的公正,即犯罪構成可以通俗的解釋為:三把鑰匙(控、辯、審三方)開一道門(行為人到底有沒有罪,是什么罪)。
同時犯罪構成也離不開訴訟,訴訟程序與實體概念應該匹配,就像火車和軌道匹配一樣,這仍然依賴于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的改革,因為我們國家不管是過去還是現在一直是重實體而輕程序,這個程序也就是走走過場,所以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這種四要素的犯罪構成理論已經出現了它的弊端。當然即使看不到程序也有決定實體的意義,因為刑事訴訟就是要排除一切合理性的懷疑。比如,在大陸法系的國家,這樣就體現了實體性的意義:有構成要件的該當性,接著就是說有違法性,在這一層次,我的行為有阻卻事由,既是防守,又是進攻;然后就是責任性,在這一層次,我具有責任阻卻事由,從而引起法庭的合理懷疑。又比如控告某人行為構成了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則我的行為有違法阻卻事由,是舉證責任,而不是證明,被告人沒有義務自證其罪,檢察官去排除法庭的合理懷疑,有證明的義務,而不是舉證;接著就是我有責任阻卻事由。這兩個例子均體現了辯護權在犯罪構成中的運行模式,也體現了實體的意義。我們都知道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是三階層論,給了被告人更多的進攻機會,具有程序意義,如果不進行刑事訴訟的改造,或者在我國現實狀況下,筆者認為還是用四要件很民主時,可以改用三階層論。
四、結語
筆者認為通過本文對犯罪構成理論的認識和評價,人們也許會從新的角度來審視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合理,也許會規定新的犯罪的構成要件,從而使得被告人有更大的話語權,這樣有利于在法治實踐中程序概念的形成,讓人們知道程序正當比實體正義更好控制,更容易實現公正,最終從根本上實現中國的司法正義,實現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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