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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人為本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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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人為本的和諧刑事訴訟理念

          1.和諧與以人為本的關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黨既定的戰略目標和任務。同志就曾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正如上述提到的,以人為本是指以人為出發點。馬克思主義哲學也強調社會是由人組成的一個整體,其中發起社會關系并實踐社會關系的主體都是人。社會和諧的中心問題就是人與人之間能否達到和諧,因此,要實現和諧、建立和諧社會,就必須以“以人為本”的思想為指導和出發點。也就是說,以人為本與和諧是一致的,是相統一的。以人為本的和諧理念的形成是社會發展的要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

          2.以人為本的理解。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就是“以人為本”。其講話中以人為本的“人”指的是所有的廣大人民群眾,而不是指某個人或某類人;其中“本”有兩種理解,一種指“本源”,一種指事物的根本。這里講的“本”是指哲學價值論概念的本,根本的本。那么以人為本就是指人是一切發展的出發點。放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當然,我們所說的以人為本同西方歷史上的以個人為本位、以自我為中心的人本主義觀點也是不同的。我們所提倡的以人為本,是一個整體的概念,體現的一個整體的價值,它要求創造一個人與人和諧、人與國家和諧、人與社會相和諧、人與自然和諧的大環境。

          3.和諧與訴訟。和諧的本質含義是協調一致,追求的是一種最大限度的整合。它是一個整體意義上的概念,當然和諧并不等于同一。訴訟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爭議事實進行審理,通過司法審判程序解決爭議的活動。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雙方是沖突和對抗的。但和諧與訴訟并不是截然對立的,二者也有統一的一面。在社會主義現代民主法制社會中,訴訟應以和諧為基本原則、基礎和指導,和諧包含一個全面的意義,其中就含有在訴訟領域的和諧。

          和諧訴訟最早是在民事訴訟領域提出的,在全國第七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院院長肖揚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諧的理念,而實現和諧訴訟是人民法院堅持司法和諧理念的具體表現。和諧訴訟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為本,和諧訴訟;訴審協調,和而不同;誠信盡責,協同推進;援弱濟困,實質平等;繁簡得當,方便有效;調判相宜,勝敗皆明;公正權威,案結事了;縱橫規范,多元銜接;社會正義,回歸和諧。以和諧訴訟理念為基礎的和諧訴訟模式代表一種新型的正義觀。

          4.訴訟理念。對理念比較恰當的理解有:“理念是人們經過長期的理性思考及實踐所形成的思想觀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和哲學信仰的抽象概括。所謂理念,是指人們對于某一事物或現象的理性認識、理想追求及其所形成的觀念體系。”綜合這兩種分析,我認為,訴訟理念是指公民在某個時間階段內對所發生的訴訟活動及其產生的法律和社會效果,經過理性的分析和總結后所形成的關于訴訟的思想觀念、理想追求和精神向往等觀念體系。

          綜上所述,以人為本的和諧刑事訴訟理念就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或過程中,公民(包含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應堅持以整個社會不特定人以及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創造和實現刑事司法和諧。

          二、刑事訴訟中樹立以人為本的和諧訴訟理念的必要性

          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追訴犯罪,解決被追訴人刑事責任的活動[1]。根據法律規定,刑事制裁有著自己獨有特征,如強制性和最嚴酷性,特別是死刑在執行后,雖發現錯誤,但根本已無任何挽救措施。同時,為了追究被追訴人的刑事責任,國家專門機關要經歷立案、偵查、逮捕、起訴、審判和執行等諸多環節,每一個環節的行使恰當與否,都關系著行為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政治權利和的安全與否,也在影響著刑事訴訟經濟成本的承擔問題。比如說立案時是否明確案由、案件事實是否存在;偵查是否確立了正確的偵查方向,在偵查活動中是否盡心竭力、是否有違法現象(如刑訊逼供)發生;逮捕的理由是否充分、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起訴的根據是否正確充分,在審查起訴時是否發現不予起訴或免予起訴的理由;審判程序和結構是否合法,審判程序是否公正、公開、公平;執行是否及時,執行程序是否合法,執行時是否進行了嚴格審查,執行過程是否人性化,等等。

          三、目前刑事訴訟中訴訟理念的不足及其消極影響

          在現代法治社會之前,因為制度的原因使得法律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現了“變態”,因此,很多人都不敢、不愿提起刑事訴訟。在經過長期的歷史和法律文化的沉淀,剝削社會中的一些刑事訴訟理念仍然在現代文明社會中存在著:犯罪了,最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接受法律的懲罰,而是托關系、找熟人,甚至是威脅被害人,以達到逃避刑罰處罰的目的;錢罪交易;有的被害人在遇到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后,首先想到的也是對方有背景沒有、對方有錢沒有、對方會不會報復我等,以至于前恐后怕而不敢報案;有些司法機關在接到報案線索后,先衡量原被告的背景,或是以人手不足或財力緊張為由不予出警、立案,或是排列案件順序,或是考慮當地經濟指標,或是先入為主,實行有罪推定,或是訴訟活動曠日持久;當人與人之間發生仇恨糾紛時,通過誣告、捏造犯罪事實或者通過極端手段解決等等。

          這些與現代法治社會不相和諧的音符,帶來了諸多消極影響:權大于法的思維形成定式;法律無用論盛行;行賄、受賄犯罪猖獗;厭訴、懼訴普遍;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無辜的人受到無端侵害;“冤獄”增多;被侵害人鋌而走險,自己維權;循環報復增多;對司法機關、對黨、對國家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滿趨重;社會治安狀況惡化等等。這些都已經嚴重影響到了社會秩序的安定和諧,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發展,甚至影響到了黨的執政地位,因此,必須改變這些不和諧的刑事訴訟理念,形成新的、與現代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刑事訴訟理念。

          四、實現以人為本的和諧刑事訴訟理念的途徑

          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刑事法律為指導,結合社會現實,針對當

          前刑事訴訟理念的不足,我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刑事訴訟理念,在刑事訴訟中實現以人為本的和諧訴訟理念:

          1.將“以人為本”思想作為各項工作的指導,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要做深入群眾,聽民聲,察民情,體民意;整個社會都應以“人”的眼光來看待他人及犯罪人,尊重其人權、人格,行事需三思而后為。

          2.減少各類人員的司法干預,保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訴訟活動的自主性和獨立性。提高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及整個社會公民的素質,改變有罪推定的傳統理念,樹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觀念。正確的引進沉默權制度,并逐步完善之,保護犯罪人人權,減少國家司法機關因為公權力行使帶來的犯罪問題,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3.司法機關應及時、公開、公正、公平的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不但要未雨綢繆,扼殺問題于萌芽。更應以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為指導、以刑事法的現念為指導。如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等。司法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時,既要注意其法律效果,也要注意其社會效果,對于有益于社會的“犯罪行為”,要區別于其他同類的但有害的犯罪。

          4.倡導和諧訴訟理念并不排除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有的對抗。司法機關應當針對案件不同情況,決定訴訟活動的打擊程度,“案結事了”仍是一個重要原則。在打擊那些危害嚴重的罪行的同時,對于惡性較小、家庭型犯罪就應該適當減少訴訟活動的對立仇恨情緒。

          5.改變“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生來會打洞”的傳統思想,在懲罰犯罪人的同時,要綜合考慮其家庭的穩定與發展,減少犯罪人的后顧之憂、制定人性化的刑罰執行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衍生新罪的發生。提供合法合理的技能培訓、學習機會,幫助他們與時俱進,早日回歸社會,成為有用的人才。

          總之,刑事法律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一種不得已而又必要的“惡”,任何可能的濫用將使個人與社會兩受其害。反之,如果慎使用,將會兩受其益。刑事法作為理性和經驗相結合的產物,是對客觀事物內在規律的理性把握,故應當以人性為基礎,以人權保障為目標,以人道為其方法,三者有機結合,辯證統一。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展不僅僅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事情,也是廣大人民群眾保全個人權益的重要途徑。訴訟程序的進行起著消除矛盾、定紛止爭的作用,最終是要形成健康良好、和諧平安的訴訟環境,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乃至整個社會都應當樹立以人為本的和諧訴訟理念,這樣才能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健康進行,才能保證法律的權威,才能實現依法治國的宏偉目標,才能構建科學發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1.

          摘要:以人為本的和諧理念是十七大報告提出來的重要思想,和諧訴訟是最高院提出的一個新型命題。目前刑事訴訟理念仍有不足之處,并帶來了諸多消極影響,將以人為本、和諧、訴訟結合起來,并將之運用到刑事訴訟領域顯得尤為必要,這是刑罰的特點和刑事訴訟環節決定的、是社會發展和刑事法律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以人為本;和諧;刑事訴訟;訴訟理念

          人類進入政治社會后,刑事領域的刑罰權收歸國家統一行使,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要保障此權力公正、公平、人道并有效順利的行使。刑事訴訟理念在人性關懷的運用與否直接關系著自然人的安危,也關系著社會的安定團結,更關系著刑法價值能否實現。因此,除堅持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外,我認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樹立并堅持以人為本的和諧訴訟理念也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