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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學研結合立法建議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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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學研結合立法建議研究論文

          〔摘要〕產學研結合是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多年來,在黨和各級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與推動下,我國的產學研結合得到了迅速而廣泛的發展。目前,很多地方都在考慮通過立法來推動產學研結合,為此,對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系統研究,具有相當的緊迫性和重要的實踐意義。我國產學研結合的政策變化與發展瓶頸產學研結合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戰略地位與意義,已成為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廣泛共識。

          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已認識到產學研結合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戰略地位,1992年起原國家經貿委、國家教委和中國科學院就聯合實施了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1996年我黨十五大報告第一次明確指出:“有條件的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要以不同形式進入企業或同企業合作,走產學研結合的道路,解決科技和教育體制上存在的條塊分割、力量分散的問題。”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了《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進一步明確提出:“高等學校要充分發揮自身人才、技術、信息等方面的優勢,鼓勵教師和科研人員進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從事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工作。支持發展高等學校科技園區,培育一批知識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場競爭優勢的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集團,使產學研更加緊密地結合。”我國早期的產學研結合政策產生于科教體制改革需要,著眼于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因而突出“研”作為產學研結合的中心。隨著對產學研認識的進一步深化,2006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了《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指出:“實施《規劃綱要》,建設創新型國家,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的重大戰略舉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關鍵是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大力推進產學研相結合,鼓勵和支持企業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聯合建立研究開發機構、產業技術聯盟等技術創新組織”。進一步明確了科技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將產學研結合提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歷史意義,我國的產學研結合政策終于實現了從以“研”為中心到以“產”為中心的科學轉變。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充滿活力的社會,也是團結和睦的社會。必須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活力”,“堅持把創新精神貫穿到治國理政的各個環節,使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才能得到發揮,保護創新熱情,鼓勵創新實踐,完善創新機制,寬容創新挫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

          而產學研結合作為激發社會活力,增強創新能力的重要舉措,對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多年來,在各級政府引導下,我國產學研結合通過專家咨詢、技術轉讓、共建技術中心、共同研發、共同組建實體等形式,有力推動了經濟、科技、教育體制的改革,在諸多高新技術領域,科技成果轉化的進程明顯加快,大大增強了我國的科技創新水平和綜合國際競爭力。當然,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當認識到,我國產學研結合的基礎依舊比較薄弱,任務十分艱巨,一方面,我國企業整體上創新能力仍然不足,企業研發機構少,目前全國規模以上企業開展科技活動的僅占25%,研究開發支出占企業銷售收入的比重僅0.56%,大中型企業僅為0.71%;只有萬分之三的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1〕。另一方面,我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雖然具備了比較充足的技術條件和潛力,但高校及相關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能夠簽約轉化的不到30%,轉化后能產生經濟效益的成果大約只占被轉化成果的30%,也就是說,只有10%的科研成果能取得經濟效益,而發達國家科研成果的轉化率一般都高達70%以上,產生經濟效益的也占六成以上〔2〕。對于已經開展的一些產學研結合,由于產學研一體化模式開發成本過高、開發時間過長以及開發效率低下,現在已難以被企業所接受,導致目前我國的產學研結合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對企業的技術服務層面,其作用僅限于解決企業某個具體的技術難題,而對企業的自主創新、開發獨特產品、發展獨特技術等核心競爭力的提升還遠遠不夠,更不用說對于國家和地區產業、行業的推動。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兩大方面:

          1、宏觀層面(1)經濟體制上,政企尚未完全分開,企業難以成為市場經濟主體,社會信用度普遍較低,企業技術創新動力不足。(2)教育體制上,目前科研教育機構的用人機制、職稱評定、成果屬權界定、內部管理體制等方面改革步伐的滯緩,給產學研結合帶來了諸多不利影響。很多高校把主要精力放在本科教學上,對科技成果轉化不夠重視。(3)政府職能上,雖然產學研結合是企業、高校、研究機構三方優勢互補的自主行為,但是,在實際合作過程中,由于三方在社會職責、價值取向上存在差異甚至沖突,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能充分正確地發揮宏觀指導職能,產學研結合的動力和穩定性都大受影響。(4)法律制度不夠健全,科技教育產業管理體制條塊分割,缺乏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系列政策、法規和相應配套措施,財政、稅收、融資、產權、企業等相關重要政策法規的支持力度不足。〔4〕

          2、微觀層面(1)利益分配問題利益分配問題是核心的問題。產學研各方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利益分配機制是決定各方面獲得收益的基礎。產學研結合各方為了保證應得利益的實現,不得不付出一定的成本來監督對方,這種監督成本是由原來的非合作演變到合作后新增的交易成本〔5〕。根據對高校科研院所調查,影響雙方合作的主要因素中,權益分配不當占49%,其他因素占25%,人際關系不協調占19%〔6〕。(2)風險負擔問題產學研結合同其它技術創新活動一樣,都存在各種風險,其中,最重要的客觀性風險就是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從實驗室走出的新技術必然帶有一定的市場風險,而新技術進入市場必然也會帶來市場的風險,合作各方在決定進行合作時,也就意味著要共擔因此而產生的風險。〔7〕風險負擔和利益分配如果不能掛鉤,必然成為產學研結合的重要不穩定因素。(3)知識產權問題利益是大學謀求產學合作的出發點,知識是大學在產學合作中的主要投入,知識產權必然成為大學與企業合作時謀求控制的戰略重點,大學既要保護它的知識產權收益,又要控制知識產權。與大學相反,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并從中獲益的方式較多(如商業秘密保護等)。企業會考慮利用所有的收益占有方式,而不局限于正式的法律方式;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占有創新收益的一種方式,是企業競爭戰略的一個組成部分〔8〕。實踐中,我國產學研結合的知識產權爭議往往發生于技術是否成熟、知識產權歸屬、技術作價高低、是否職務成果等方面〔9〕。(4)資金不足問題高新科技產業本身面臨巨大的風險,科研院所與企業是各自獨立的利益主體,科研院所往往難以具備雄厚的經濟實力,企業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在技術不夠成熟,難以迅速實現商品化生產的階段,往往不愿意投入大量資金,即使技術已經成熟了,企業感覺對市場把握不準時也會猶豫再三〔10〕。此外,中國資本市場不夠發達,企業融資渠道狹窄,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緊縮等因素也會給產學研科技成果的轉化帶來資金不足的困難。推動產學研結合的立法建議我國產學研結合的進一步發展急需制度和法律的保障。然而,從國家法律層面看,僅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與生產企業相結合,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可以參與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招標投標活動”。

          可以說,在推動產學研結合立法方面,國家乃至地方層面大都是一片空白,有關產學研結合的法律規范較為分散,系統性不強,可操作性、針對性都有待完善。結合我國產學研結合發展的現狀,推動產學研合作的立法應當主要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界定產學研結合的法律形式從法律角度看,產學研結合概念本身有多種界定方法,可以界定為一種法律行為〔11〕,也可以界定為一種法律主體〔12〕,還可以看作是一種法律關系〔13〕。實踐中,產學研結合也表現出充分的多樣性和靈活性,從立法來看,雖然對產學研合作的具體方式作出規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但是,對產學研結合的法律形式進行界定則有利于明晰產學研結合中各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關系。類似于聯營類經濟體,產學研結合在法律形式上也可分為兩大類:契約型和法人型。契約型模式的主要表現形式為共同研發、技術轉讓或技術許可等;法人型模式則表現為高校企業共建法人實體,乃至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14〕。在以上兩種不同模式下,產學研結合的緊密性不同,其風險、收益、所處的信息地位也不相同,緊密性越低,企業承擔的創新風險越大。一般而言,法人型模式的產學研合作較為牢固,特別是以公司制實體運作的情況下,產權和激勵機制較為明晰,風險和收益機制較能體現配比原則,發生糾紛的可能性也較小。而契約性模式下,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主要依賴于合同規定,在法律不完善或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發生糾紛的可能性較大。當然,產學研結合的方式是由具體的信息環境和參與方的博弈規則決定的,并不存在絕對的最優模式。在現階段,我國現有的產學研結合模式中基本已借鑒了國外發達國家較為成功的合作模式,由于各個企業所具有的實力、條件各不相同,所以產學研結合模式的選擇也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符合自身實際的合作模式〔15〕。

          1、明確利益風險機制利益風險機制是產學研結合穩定運作的基礎。雖然從法律地位上看,參與產學研的各方應當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但由于企業和科研機構在資金、技術方面的內在的互補性,產學研結合的利益風險機制又必然不同與一般的合作經營活動。因此,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應當成為產學研結合立法必須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之一。由于產學研合作方式的多樣性,立法上很難對產學研結合的利益風險機制作出單一的規范和約束。一般而言,在法人型模式的產學研結合中,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的約定來進行;在契約型模式的產學研結合中,可以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允許當事人在合作合同中對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進行約定,從國外的成熟經驗來看,一般是按照科技成果轉化后的產品銷售額進行分成,可以較好地平衡產學研結合各方的利益風險關系〔16〕。

          2、預防知識產權糾紛知識產權的產生、流動、轉化是產學研結合的中心,也是產學研結合中較常發生爭議的領域,因此充分發揮法律的促進、規范、調整功能殊有必要,應通過產學研立法進一步明晰產權歸屬,降低技術風險。在產權界定方面,現行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17〕,但在我國高校與科研機構現行的科研考核機制下,研究人員的職稱評定與科研成果掛鉤,一旦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不能歸屬于科研機構或其研究人員,則他們參與產學研的積極性必將大幅降低,而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作為一項重要的產權權利,如果獨立于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之外,也勢必加大企業運作轉化項目的風險。因此,為更好的推動產學研結合,必須在源頭上改革高校、科研機構考核評價和科研人員職務評聘制度,加強應用導向,在法律上將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方面的成績納入高校與科研機構的考核機制。產學研結合的最主要風險就是技術風險,技術檢驗或技術作價標準爭議常有發生,為降低技術風險,法律應當在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基礎上,進行適當規定。為減少技術檢驗爭議,可要求合作方在合同訂立時對技術的成熟與檢驗標準作出明確約定;為減少技術作價爭議,可鼓勵有條件的合作各方在技術成果作價前進行技術評估,作為協商議價的參考〔18〕。超級秘書網

          3、突出政府職責政府是產學研的引導者和推動者,推動產學研的立法應當突出以下兩方面的主旨:強化政府職能,強調政府責任。具體包括:(1)政府應持續加大科技投入,特別是基礎科研項目的投入,以培育與創造更多更好的科技創新成果;(2)對于產學研項目,政府應當在政策上、資金上予以鼓勵和支持;(3)政府應當推進社會資源整合,構筑以項目為載體的產學研公共服務平臺,包括公共政策服務平臺、科技成果轉化信息服務平臺等;(4)產學研結合的實施效果應當作為各級政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4、突破融資瓶頸在國家投融資體系尚需建立與完善的國情下,解決產學研結合的融資瓶頸的關鍵在于建立針對科技創新項目的多層次、多渠道融資體系。實踐中,產學研結合項目往往具有較高的風險性,產學研結合企業在性質上也比較類似于風險投資企業,享受銀行貸款政策往往比較困難。政府的資金投入畢竟受到財力的限制,因此通過政策引導社會資金特別是創業投資的進入,是突破當前產學研結合融資瓶頸的唯一手段。所以,在法律上明確產學研結合項目可享受創業投資的相關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產學研結合企業可比照創業投資企業吸收風險投資,對于解決產學研結合資金不足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長遠來看,推動產學研結合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將任重而道遠,需要多方面因素的綜合協調與配合支持。當前,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盡快以法律形式明確產學研結合的法律地位,調整產學研結合產生的特殊法律關系,清除產學研結合發展的制度瓶頸乃是當務之急。

          注釋:

          〔1〕徐冠華:《科技部部長: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人民日報》(海外版),2006年5月24日。〔2〕張兆臣:《推進產學研一體化建設的幾個問題》,《云南科技管理》,2006年第3期,第17頁。〔3〕久木:《我國產學研合作鏈尚未真正形成》,《中國有色金屬報》,2005年2月5日,第5版。〔4〕張經強:《高校產學研合作中的若干問題及思考》,《技術與創新管理》,2006年第27卷第1期,第92頁,楊栩:《我國產學研合作發展及問題研究》,《經濟師》,2003年第3期,第18頁,等等。〔5〕劉力:《產學研合作的交易成本和動力機制———一種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當代教育論壇》,2005年第3期,第15頁;另見:魏艷等:《區域創新體系中產學研合作對策研究》,《地域研究與開發》,2004年第3期,等文獻。〔6〕張振剛、薛捷:《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現狀及潛在問題分析》,《中國科技論壇》,2004年第1期。〔7〕辛愛芳:《產學研合作中的合作風險分析》,《企業經濟》,2005年第8期,第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