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西方發達國家中的美國死刑刑罰研究論文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西方發達國家中的美國死刑刑罰研究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西方發達國家中的美國死刑刑罰研究論文

          【摘要】在西方發達國家中,美國是除日本外唯一保留死刑的國家,其死刑政策受到了其他西方發達國家、國際人權組織和社會進步團體的強烈抨擊。本文以國際社會為視角,揭示了美國死刑制度中存在的對未成年人和精神智障者適用死刑、人種歧視、忽視被逮捕的外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幾方面的問題,以及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和本質。

          【關鍵詞】未成年人;執行死刑;精神智障者;外國人;人種歧視

          歐洲已經廢除了死刑,英聯邦國家也已經廢除了死刑,俄羅斯早在1999年葉利欽任總統期間將700名死刑犯的刑罰減為終身監禁{1},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號召延緩所有死刑執行,世界上已經有117個國家從法律上或者實際上廢除了死刑,而且從1976年開始,每年平均有三個國家從法律上廢除了死刑,或者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或者全面廢除了死刑{2}.因此,廢除死刑無疑已經成了世界性的趨勢。

          但是,美國似乎置身于世界發展趨勢之外,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它有廢除死刑或者減少死刑的打算。相反,作為世界上高度發達的文明國家,美國繼續保留死刑,并對未成年人和精神智障者執行死刑,對他國公民在未尊重其應獲得的權利的情況下執行死刑。

          下面將針對這幾個問題分別進行詳細的分析、闡述,以揭示美國做法背后的原因和本質。

          一、對未成年人的死刑執行

          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執行死刑直接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保護兒童權利公約》(TheU.N.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和《美洲人權公約》(TheAmericanConventionOnHumanRights)。這些禁止性規定被認為是國際憲法性規定,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它們已經成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其效力高于美國國內的某些特別法律和協定。顯然,美國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是對國際公約的公然挑釁,是對國際法的公然違反。

          (一)美國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違反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目前國際社會最重要的國際公約。美國國務院稱贊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形成的最完善、最權威的國際人權法杰作”{3}.該公約源于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的基本原則:“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它在《世界人權宣言》生效后的第18年之后獲得通過。其第6條特別強調:“對18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目前,該公約得到了廣泛的承認,有144個國家已經成了公約的成員國,美國在1992年批準了該公約,但提出了一定的保留。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效性表現之一在于,在世界范圍內徹底消滅對未成年人的死刑執行。目前,只有美國、伊朗和剛果共和國的法律允許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沙特阿拉伯和尼日利亞法律上規定可以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但這兩個國家已經多年沒有對未成年人執行過死刑。也門、中國和巴基斯坦分別在1994年、1997年和2000年廢除了對未成年人的死刑規定。在美國、伊朗和剛果共和國這三個允許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的國家中,美國處于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的榜首[1],2001年至2003年的最后5起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的案件全部均發生在美國{4}.

          (二)美國對其他國際公約的違反

          不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聯合國保護兒童權利公約》也有禁止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專門內容。該公約第37(a)條規定:“死刑和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不得適用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5}.克林頓總統當時簽署了該公約,但是參議院考慮到該公約第37(a)條與美國許多州有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的規定不符而沒有批準該公約[2].到目前為止,除了美國和索馬里之外,所有國家都加入了該公約。

          《美洲人權公約》第4(5)條明確規定:“死刑不應當適用于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有25個西方國家批準了該公約。鑒于同樣的理由,美國也只是簽署了該公約而未批準該公約[3].

          從一定程度上看,美國簽署這些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表明了美國堅持和維護人權的政治立場,但是,美國保留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則又從某種程度上將其形象破壞殆盡。當美國違背國際潮流堅持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之際,再指責其他國家的人權狀況并敦促其加以改善,這種做法顯然不合邏輯,且顯得十分虛偽和滑稽,當然其指責和敦促的功效也隨之十分蒼白無力。

          (三)美國官方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回應

          美國官方對國際公約禁止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所采取的態度是,要求豁免而繼續美國的死刑執行政策。在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過程中,只有挪威、愛爾蘭和美國三個國家對該公約第6條提出了保留。由于挪威和愛爾蘭已經全面廢除了死刑{6},它們對公約的保留不具有實際意義,而美國對公約的保留則是不折不扣的,它與國際規則的要求形成直接對抗。除此之外,美國對公約的保留內容還十分寬泛。美國憲法規定,美國有權對違反現行死刑條款和未來死刑條款的人(除懷孕的婦女外),包括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適用死刑{7}.

          對人權公約的基本部分提出保留,特別是該保留與公約的主旨和目的相矛盾,應當歸于無效{8},有11個國家對美國的保留提出了正式抗議,并堅持美國的保留不應當被準許。法國指責美國的保留“違背了公約的主旨和目的”{9},瑞典認為“美國的保留削弱了國際公約法的基礎。所有國家在選擇成為公約的締約國之際都享有共同的意愿尊重公約的主旨和目的”{10}.其他反對美國對該公約第6條提出保留的國家也都是美國的傳統盟友。它們是:比利時、丹麥、芬蘭、德國、意大利、荷蘭、挪威、葡萄牙和西班牙。然而,當聯合國決定審查美國對該公約第6條提出的保留是否無效之際,美國參議院威脅要撤回公約委員會中美國的出資{11},仍然十分依賴經濟大國出資的聯合國不得不悲哀地準許了美國所提出的保留死刑條款。這樣,生活在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土內的美國的未成年人罪犯就不得不面對死刑處置的危險。

          (四)美國未成年人死刑犯的命運

          美國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的歷史可謂悠久,美國的文明曙光并沒有照耀到這些被判死罪的未成年人身上,他們和其他犯了死罪的成年人一樣,已經遭受了或者正在遭受,并且還將繼續遭受美國死刑制度的磨難。

          1.歷史和今天

          美國對未成年人的死刑執行始于1642年,至今至少有366人被執行死刑,平均每年一起。托馬斯·格讓格是第一個被執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時16歲,罪名為人獸性交罪。年齡最小被執行死刑的是詹姆士·阿瑟奈,犯罪時年僅10歲。二戰后被執行死刑的年齡最小者是喬治·斯丁奈,犯罪時年僅14歲。從1976年美國恢復死刑以來,有7個州對未成年人執行了死刑。它們是:得克薩斯州、維吉尼亞州、喬治亞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蘇里州、俄克拉荷馬州、南卡羅來納州。其中,僅得克薩斯州執行了13人,占總數近2/3.在最近的10年時間內,對未成年人的死刑執行集中在俄克拉荷馬州、得克薩斯州和維吉尼亞州,其他州沒有執行一起。自1973年開始,有226名未成年人被判處死刑,截至2003年6月30日,有78人的死刑判決仍然有效但非終審判決,148人的死刑判決為終審判決,22人(占死刑執行總數的15%)被執行死刑,126人(占死刑執行總數的85%)的死刑判決被否決或被減刑。現在對未成年人的死刑年判決率驟減,比20世紀90年代后期的死刑年判決率下降了一半還要多{12}.目前,大約有75人被羈押在死囚區,其中,28人被羈押在得克薩斯州,其他人被分別羈押在另外13個州:阿拉巴馬州、密西西比州、亞利桑那州、路易斯安那州、佛羅里達、賓夕法尼亞州、北卡羅來納州、南卡羅來納州、喬治亞州、密蘇里州、肯塔基州、內華達州、維吉尼亞州{13}.雖然這些死刑犯犯罪的時候只有16歲或17歲,但經過時間跨度為6-20年內的死刑執行等待,他們目前的年齡為19-42歲。關于死刑犯的人種,有46%的成人死刑犯是白人,但只有34%的未成年人死刑犯是白人;10%的成人死刑犯是拉丁人,17%的未成年人死刑犯是拉丁人{14}.這些未成年犯都是男性,罪名均為謀殺罪{15}.可見,與對成年人適用死刑一樣,對未成年人的死刑適用同樣存在人種和性別問題。

          20世紀90年代的中期和晚期,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年判決率保持在3%-5%,現在為這個水平的一半以下。最近幾年,對未成年人的死刑判決數量十分有限,2000年判了7人,2001年只是前6年的一半,2002只判了4人。截至2003年6月30日,只有1名未成年人被判死刑。不過,這一時期,對成年人的死刑判決率也大幅度下降了{16}.即便如此,保留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本身意味著美國對未成年人罪犯的人權保障低于國際標準,美國的未成年罪犯隨時隨地都有可能面臨死刑判決和死刑執行。

          2.死刑的最低年齡線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最低年齡規定前后有過變化,最初認為美國憲法不允許對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執行死刑,但允許對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執行死刑{17},后來又一致表決認定對1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執行死刑違反憲法{18}.

          過去幾年,有些政治家考慮把死刑的法定最低年齡降低到16歲,但是沒有一個州敢這樣做,而且美國歷史上也沒有出現過將死刑年齡降到16歲的記錄。相反,大量的立法活動都要求把目前的法定最低年齡提升到18歲或者稍高一些。1994年和1995年,堪薩斯州和紐約州分別在關于死刑的立法修正案中將死刑的法定最低年齡規定為18歲。1999年和2002年,蒙大納州和印第安那州立即效仿,將法定最低年齡也提高到18歲。同一時期,在亞利桑那州、阿肯色州、特拉華州、佛羅里達州、肯塔基州、密西西比州、密蘇里州、內華達州、賓夕法尼亞州、南達科塔州和得克薩斯州,相同的立法也在醞釀之中。從20世紀80年代中上期開始,各州立法均對死刑的最低年齡極為關注。目前,有12個州明確表示廢除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規定,11個州規定未成年人死刑的最低年齡為16歲以上,5個州規定為17歲以上,14個州規定為18歲以上,8個州未做規定{19}.可見,美國絕大部分保留死刑的州仍然可對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適用死刑。

          3.美國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態度堅決

          美國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遭到了其他國家、組織和有關人士的強烈反對和指責。當保拉·庫珀因15歲時的罪行被判死刑并被關押在印第安納州的死囚區之際,意大利有一百多萬人聯名抗議對她的死刑判決,前羅馬教皇也尋求改變美國對她的死刑判決{20}.令人欣慰的是,對她的死刑判決后來被減為終身監禁。

          1987年,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指責美國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違反了《美洲人權公約》{21}.但是,作為美洲國家間組織的成員,美國根本沒有批準《美洲人權公約》,它對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的要求因而也置之不理。例如,在南卡羅來納州的未成年人特里·洛奇和得克薩斯州的未成年人杰伊·頻克滕被判死刑后,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向美國提出,在案件尚有疑問時延緩對他們的死刑執行。然而,這兩名未成年人沒有保拉·庫珀幸運,委員會的要求被美國拒絕了{22},他們均在1986年被執行了死刑。1999年,美國對犯罪時年僅16歲的肖恩·塞勒執行了死刑,而對他的死刑執行是在大主教德斯蒙德·圖圖、美國律師協會和其他宗教及人權領袖強烈的反對聲中進行的。令人更為驚奇和不解的是,案卷顯示肖恩·塞勒還患有精神病{23}.

          從上面所舉的事例可以看出,美國在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方面態度之堅定發展到近乎與美國的刑事法律制度格格不入的程度,即使案件存在疑問還是堅持執行死刑,甚至被告患有精神病也沒有改變刑事判決或被宣告無罪。

          4.爭訟觀點綜述

          美國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立法分布在保留死刑的37個州,其具體制度規定有一定的差異。盡管如此,一致的觀點還是存在的。

          贊成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人認為:(1)美國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特別是謀殺犯罪,比世界上的其他國家嚴重;(2)未成年人的謀殺犯罪率居高不下,一直持續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和后期,雖然之后驟減,但是公眾認為未成年人謀殺犯罪率仍然很高;(3)未成年人謀殺犯特別殘忍,他們對停止殺戮的文明要求置若罔聞;(4)幾乎所有政治領導人都主張和推動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處以嚴厲的刑罰;(5)建立矯正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社會機構是一項龐大的工程,耗資巨大,而且很難獲得成功。

          反對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人則認為:(1)幾乎所有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他們的童年生活都很不幸,以至于童年的陰影和痛苦對他們日后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響,甚至成為日后犯罪的誘因。(2)醫學研究成果表明,青少年只有長到近20歲或20歲出頭,其大腦才發育健全,才具備成熟的控制力。(3)未成年人并不懂得死刑意味著什么,死刑對他們并不具有威懾作用(如果死刑具有威懾力)。相反,他們往往把自己的犯罪行為視為英雄行為。(4)用嚴刑苛罰來報復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意味著刑罰在某種程度上失去了作用和意義。(5)用嚴刑苛罰對付未成年人實施的暴力犯罪,只能是一種臨時性的權宜之計,長期有效的解決辦法乃是消除引發犯罪的街區、學校和社會等的不良因素影響{24}.

          比較贊成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與反對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理由,似乎反對未成年人死刑的觀點更理性、更具有說服力一些。但是,也許直接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更容易操作,成本相對較低,短期社會效益也較明顯,美國大部分州還是選擇了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

          5.結語

          從法律上而言,國際人權組織譴責美國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最站得住腳的理由是:(1)根據美國憲法第8修正案,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和對精神智障者適用死刑其性質相同,處理方式應當一致。如果對精神智障者不能適用死刑,對未成年人也不能適用死刑。(2)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憲法權利。(3)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違反了國際法{25}.

          在經歷了80年代末支持和反對死刑的激烈對抗和90年代的高死刑執行期,以及來自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之后,美國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數量急劇下降。目前,美國最高法院只面臨幾起懸而未決的未成年人死刑案。客觀而言,幾乎所有的死刑執行案件都是針對成年人的,即使完全取消對未成年人的死刑執行,死刑實際執行率也不會受到什么影響。但是,只要從立法上保持對未成年人的死刑立法,并在司法實踐中偶爾加以適用,美國在未成年人死刑制度上的壞名聲就將繼續下去,美國公眾對死刑的認識也難以真正提高到理性的高度,巨大的國際壓力也還會一如既往地直逼美國的政治層面。因此,理性和善良的期待是,隨著對未成年人死刑判決率的日益下降和執行率的逐漸減少,美國放棄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制度規定。唯有如此,美國在對未成年人權利保障問題上才能和國際社會保持一致,才符合國際公約規定的未成年人的人權標準,才不愧為一個高度文明發達的現代國家,也才有資格進一步呼吁和促進未成年人的國際人權標準。

          二、對精神智障者的死刑執行

          美國對精神智障者和嚴重的精神病人執行死刑同樣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極大關注和不安。1999年4月28日,在日內瓦的第58次會議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做出了1999/61號決議,呼吁“不要對任何精神智障者判處死刑”。前羅馬教皇和世界其他領袖人物也強烈要求美國對判死刑的精神智障者寬大處理。

          然而,美國則一味地傲慢無禮、狂妄自大,對國際社會的呼吁、訴求和指責全然不予理睬。1987年,聯邦最高法院不僅維持了對精神智障者的死刑判決,同時還認為精神智障只是在量刑時需要考慮的一個從輕情節而已{26}

          自從1976年美國恢復死刑以來,有至少34名精神智障者被執行了死刑,占所有被執行死刑人數總數的6%0心理測試表明,在密西西比州的死囚關押區有27%的死刑犯患有潛在的精神智障{27}.美國司法部1999年7月的報告提到了這樣一則可怕的消息,在聯邦監獄中有16%的犯人患有精神智障{28}.毋庸置疑,從原則規定上看,美國聯邦法律禁止對精神智障者執行死刑{29},但是這一高標準卻很少被實際遵守。下面列舉幾例予以佐證:

          例一:1992年,時任總統候選人的阿肯色州的州長克林頓主持了對瑞奇·雷·瑞克特的死刑執行,而瑞奇·雷·瑞克特是一個頭腦發育遲鈍到認為自己還可以在死刑執行后回到監獄吃甜點的人{30}.

          例二:1998年,被關押在加利福尼亞州的賀瑞斯·凱里不僅不愿洗澡和梳理自己的頭發,還在自己的排泄物中嬉戲。兩名精神病學家和監獄看守認為,他的精神存在問題,但法庭還是認為他能夠接受死刑執行{31}.

          例三:心理學家和美國政府均認為瓦爾納·威克斯患有宗教幻想癥,他將自己視為上帝,認為自己實施的殺人行為是新千年宗教計劃毀滅人類的組成部分,而他自己將因此得到永生并將統治整個世界。1995年,他被執行了死刑{32}.

          例四:阿拉巴馬州的珀奈爾·福特長期患有精神病,當初在出庭為自己辯護時,他身披臟床單和毛巾,請求將謀殺案的被害人帶上法庭以將他們從死亡的墳墓中救活。就是對這樣一名精神病人,美國政府還是在1999年對他執行了死刑{33}.

          當然,在這一領域也并非都是人們難以接受的諸如此類的死刑案件,進步之處還是顯而易見的。自1986年以來,有12個州和聯邦政府都禁止對精神智障者執行死刑。1999年,維吉尼亞的加爾文·斯旺恩的死刑判決被減為無期徒刑正是考慮到他患有嚴重的精神疾患{34}斯爾道爾·凱克仁斯克被控采用系列恐怖炸彈的方式實施謀殺罪,最后辯訴交易被判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其原因也在于他患有嚴重的精神病{35};出于同樣的原因,密蘇里州的羅斯福·珀洛德的死刑判決被改為終身監禁{36};內布拉斯加州在廢除了對精神智障者執行死刑的法令之后,有兩名死刑犯的死刑判決被改判{37}.

          雖然美國對精神智障者適用死刑的狀況有所改觀,但是,如果不徹底禁止對精神智障者的死刑適用,上面提到的對精神智障者適用死刑的事件還會不斷發生,這一部分弱勢群體的基本權益也就很難得到保障。

          三、種族歧視與武斷適用死刑

          雖然美國在上世紀50年代已經廢除了種族隔離法,但種族歧視問題卻一直存在,黑人等少數民族始終是二等公民,在政治、經濟、教育等問題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司法中的種族歧視也非常嚴重。具體到死刑適用,對有色人種的不公正現象更是由來已久,且范圍遍及所有保留死刑的州和聯邦。雖然相關的國際公約明確禁止刑事處罰中的種族歧視,國際社會的有識之士也對美國死刑適用中的種族歧視進行了強烈的譴責,可是美國官方和相關人士對這一切卻故意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并想盡一切辦法為其行為遮掩和辯護。下面將以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為切人點,論及國際社會在這一問題上的努力,揭示美國死刑制度中某些顯而易見的種族歧視弊端。最后,以美國的置若罔聞態度為基準,從實證的角度,揭示美國死刑適用中種族歧視的可怕現象,并在此基礎上層層剝開美國做法的本質。

          (一)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

          有3個美國已經加人的國際人權公約均反對武斷或差別待遇的刑罰。第一個公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禁止任何武斷適用死刑的行為,其第6(a)條規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的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人的生命。”第二個公約是1948年的《反對酷刑和其它殘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公約》(TheU.N.ConventionAgainstTortureAndOtherCruel,InhumanOrDegradingTreatmentOrPunishment)。1988年RonaldReagan總統簽署了該公約,1994年美國批準了該公約。該公約禁止“為了基于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38}.第三個公約是1963年的《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RacialDiscrimination)。美國分別于1966年和1994年簽署和批準了該公約。該公約第5條規定:“政府方面及其它公共方面的種族分割政策,尤其‘種族隔離’政策,以及因此等政策而產生的所有各種形式的種族歧視及隔離,悉應終止,毋得遲延。”

          (二)美國死刑適用中種族歧視實證考

          1992年,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發現,猶他州審理威廉·安德魯斯的陪審團中有人稱“絞死黑鬼”。由于這是明顯的種族歧視,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便向猶他州提出建議,希望美國在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對威廉·安德魯斯的膚色給予足夠的重視{39},但猶他州法院拒絕舉行調查聽證會,并繼續由該陪審團審理此案,還對威廉·安德魯斯判處了死刑,隨后聯邦法院竟然維持了死刑判決。

          1996年和1997年,國際法律專家委員會和聯合國大會的特別報告起草人先后分別前往美國考察,他們在報告中專門列舉了美國死刑適用中的人種差別待遇和違反正當程序的問題:“美國的死刑適用繼續著一種差別待遇和不公正,是一種武斷的刑罰,違背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和第14條的規定,以及《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2(c)的規定。”{40}

          在美國,死刑適用中的種族歧視和差別待遇已經到了令人震驚的程度,被告人的膚色和被害人的膚色對決定該不該判死刑和誰應當被判死刑起到了非同一般的作用。人們可以從官方公布的數據和學者研究的成果中獲得,至于具體數字,從1976年恢復死刑以來,有色人種占死刑執行總數的42.6%,占目前被關押的死刑犯總數的52.2%,而與此同時,有色人種死刑犯的比例遠遠高于有色人種在美國人口中的比例[4].白人被告人對黑人被害人的死刑案件僅有12起,而黑人被告人對白人被害人的死刑案件卻有192起{41}.

          長期以來,全美各地的死刑報告均揭示了死刑適用中廣泛存在的種族歧視問題。2003年1月,馬里蘭州長任命的馬里蘭大學研究小組的研究表明,如果被告人殺死的是白人,其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遠遠高于殺死的不是白人的情況{42};2001年8月,新澤西州最高法院的報告也發現死刑比較容易適用于被害人是白人的被告人{43}同年4月,北卡羅萊納大學的研究報告揭示,1993至1997年期間,在所有的殺人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是白人,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高出被害人是黑人的3.5倍{44}1997年,愛荷華州的法學教授大衛·鮑德斯和統計學家喬治·伍德沃斯收集研究了賓夕法尼亞州費城1983至1993年所有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最后得出的結論是,在費城如果被告人是黑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幾率高出被告人是白人時的38%{45}.總審計局1990年的報告揭示,在全美范圍內存在大量人種差別待遇的死刑案件,在被告人有著相似犯罪記錄的情況下,謀殺罪的被害人如果是白人,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是被害人為非洲裔美國人的數倍{46}.

          掌管刑事訴訟的檢察官在死刑案件的訴訟中是否也同樣對有色人種持一種歧視的態度呢?愛荷華州的法學教授大衛·鮑德斯的研究表明,在20世紀80年代,喬治亞州的檢察官對于白人為被害人和黑人為被告人的案件提起死刑訴訟的幾率為70%,而對于黑人為被害人和白人為被告人的案件提起死刑訴訟的幾率僅為15%{47}事實上,檢察官在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會對大約1%的案件提起死刑訴訟,至于哪些案件屬于1%之列則由檢察官自己決定。而在有死刑規定的州中,大約有98%的檢察官都是白人[5].在喬治亞州的奧克茂吉司法區,有一位名為約瑟夫布·瑞里的檢察官,他在1974至1994年的20年期間處理了24起黑人為被告人的案件,而在這些黑人為被告人和白人為被害人的案件中,他運用法律賦予他的權力從103人中剔出了96位非洲裔美國人的陪審員資格{48}.無獨有偶,1983至1993年期間,費城檢察官投票表決剔出的可能陪審員其黑人與白人比例分別為52%和23%a[49].

          2000年秋天,美國司法部了聯邦死刑案件訴訟報告。報告表明,聯邦的死刑案件如同各州的死刑案件一樣存在有色人種歧視問題。18名被囚禁在死囚區的死刑犯中,有16人或者是非洲裔美國人,或者是西班牙裔美國人,或者是亞洲人,只有2人是白人。1995至2000年期間,聯邦律師給司法部長建議的80%的死刑案件都涉及有色人種,72%死刑刑罰確定的案件都涉及少數民族被告人{50}.司法部的報告還表明,被害人的人種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死刑案件的選擇。在聯邦律師建議的死刑案件中,有36%的案件都是被告人為黑人和被害人不是黑人的案件,只有20%的死刑案件屬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為黑人的案件{51}.

          可見,無論在保留死刑的州還是聯邦,死刑案件的處理都存在嚴重的種族歧視,正如1994年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萊克門所言,“即使規定了最為復雜的死刑立法,人種還是會在誰將生誰將死的問題上起主要作用”{52},特別是被害人的人種將在被告人是否被判死刑問題上發揮決定性的作用{53}.因此,延緩死刑執行恐怕是目前盡量減少種族歧視的不算最佳但卻無奈的唯一選擇。

          四、長期的死刑執行等待與人權不符

          罪犯在被判死刑后長期關押于狹小的與世隔絕的死囚牢中,需要等待10年左右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被處決。在此期間,他們很少有室外自由活動的機會,與外面的世界也鮮有聯系,探訪他們的人更是有限。就這樣日復一日,年復一年,苦度歲月,不知自己在世的時間還有多長,死刑執行令何時將至。這種長期的死刑執行等待可謂是對作為人的死刑犯的一種身心折磨,其本身即為酷刑{54}.

          國際法院曾經審理了一系列這樣的案件,法院認為,死囚區的長期關押極其殘忍和不人道。國際法院審理的最典型的案件要屬歐洲人權法院(TheEuropeanCourtOfHumanRights)審理的案件,該法院將死刑判決后的長期隔離關押受到的煎熬稱為“死囚區等待現象”(thedeathrowphenomenon)。超級秘書網

          有一名為染斯·叟耳因的德國人,在維吉尼亞殺了人,他后來逃到了英國,歐洲人權法院在考慮美國對他的上訴引渡請求時認為,如果將他引渡回美國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的規定,即禁止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規定。雖然長時間的執行等待在很大程度上是死刑犯自己的原因,但這種背負生死命運不定重壓的長期隔離關押仍然是一種難以承受的巨大折磨,是極不人道的;盡管維吉尼亞州政府已經盡力安排好死刑犯的日常生活,而且還盡力完善死刑判決后的程序使其有利于死刑犯,但是死刑犯還是不得不長期忍受死亡陰影的煎熬與不安帶來的心力交瘁{55}.至于對染斯·叟耳因的引渡請求,歐洲人權法院在維吉尼亞州保證不對染斯·叟耳因判死刑后,才決定將他引渡給美國。歐洲人權法院的做法完全符合死刑不引渡這一國際法基本準則。

          美國對歐洲發達國家對其死刑制度的譴責,態度很不明朗。一方面邀請國際人士到美國察看美國的死刑制度,另一方面又對調查結果敷衍了事;一方面簽署國際公約,另一方面又隨意提出保留條款以維持美國的死刑制度;一方面因美國的司法部門沒有重視外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而向他國道歉,另一方面又在法庭辯論中提出對同一被告人的加速死刑執行;一方面據理力爭爭取國際法院的管轄,另一方面又不遵守同一法院的裁定。正如美國憲法學專家大衛·寇耳所言,如果談論到古巴的人權紀錄、日本的貿易或者伊拉克是否遵守化學武器公約,美國扮演的是國際法的積極捍衛者,然而一旦涉及到美國的軟肋,談到美國對國際法的違反,美國則遮遮掩掩,在死刑問題上美國的雙重面孔更是表現到了極致{56}.

          對于國際社會對美國死刑制度的指責,美國聯邦政府又是如何應對的呢?在這一問題上,聯邦政府常常擺出一種無能為力的態勢,推托死刑是州政府處理的事項而不在聯邦的管轄范圍,聯邦無權干涉,等等。但是,情況果真如此嗎?事實上,聯邦政府完全可以在消除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對精神智障者適用死刑、死刑適用中的種族歧視問題上和遵守國際公約問題上表明自己的立場,加強對各州死刑適用的審級審核和制定嚴格適用的死刑規則,甚至率先在聯邦立法中廢除死刑。然而,聯邦政府不僅沒有這樣做,卻反而背道而馳,這就不能不讓人對聯邦政府本身的死刑政策產生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