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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生活不斷發展,各個法律部門在各司其職的同時,也有了越來越多的交集,彼此之間也有了更多的聯系。其中,公司法作為調整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的一個法律部門,與國家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也有著重要的關系。
1公司法和刑法
法律體系是指已過現行法律部門所構成的統一整體,是由已過憲法作主導,由憲法在內的各個法律部門所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體。在憲法的主導下,其他各個法律部門和憲法一同構成了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來全方位地調整一個國家的社會生活。法律體系則是由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部門所組成的,在我國,法律體系主要由七大法律部門所構成。這七大法律部門構成了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對我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進行著調整和規范,缺一不可。刑法部門是有關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他是規定哪些行為構成犯罪,并應當承擔何種形式責任,接受何種形式處罰的法律法規的整體。它最直接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但這不是它的根本目的所在,它的根本目的是要保護法益,同時,也可以說刑法作為一種最后手段的部門法,在其他部門法不能保護其法益之時,都會訴諸刑法,由其懲罰犯罪,保護法益。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部門法,那就不得不說是民法商法部門了。民法部門是調整平等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又是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適用近代上市活動的需要逐漸發展起來的,它主要包括公司法、破產法、證券法等諸多發面的法律規范。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當中也涌現出越來越多的經濟主體,那公司作為其中的一個重要的市場主體,廣泛地存在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當中。公司活躍于市場經濟中時,它不是恣意妄為的,它受到國家法律的調解和控制,其中,最為直接的便是公司法。公司法調整著公司活動的各個方面,確保其每項活動都能夠有序地進行,然而,并不是每個活動的參與者都能切實的遵守公司法,當某些行為超越了公司法的調節限度,嚴重地侵害了他人法益,構成犯罪行為時,這時候就需要"最后的手段"--刑法了。那么,公司法作為民法商法部門的一個構成部門,與同為法律部門的刑法,兩者又有著怎樣的關系呢?
2公司法和刑法的關系
(一)刑法是公司法的保護法
從刑法的兩大法律性質即強制手段的嚴厲性和保護權益的后盾性來看,刑法應當是在公司活動參與人在違反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后,構成犯罪之時適用,簡而言之,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中是作為第一道調整法存在的,目的是使公司活動的參與人在公司許的范圍內活動,從而調整公司行為、保護公司及其參與人的利益。刑法在法律體系中充當第二次調整的保護法角色,它并不直接參與公司各項活動的管理,而是在公司活動過程中出現了嚴重損害他人法益,違反了公司法并且構成犯罪后,對其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懲罰。刑法對公司制度保護的可能性,是源自其調整范圍的廣闊性和保障手段的特殊性,使其能很好地與公司法相配套,打擊公司犯罪,完善對公司制度的保護。一方面,刑法調整一切侵害法益的犯罪行為。所謂法益,是指為法律所保護的并被犯罪所侵害的利益。所謂犯罪,是指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與其他部門法不同,刑法調整的范圍極其廣闊,它并不僅僅調整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刑法事實上是規定刑事責任的法律,不論哪個法律部門調整的社會關系,只要產生了刑法所認定的社會危害性,刑法就予以調整。因此,對于各種各樣的侵害公司及其參與人利益、危害公司秩序的行為,屬于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刑法就應當而且必須調整。另外,刑法對法益的保障手段有著其自身的特殊性。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不同在于,不是依據調整對象的不同,而是按照其調整方法的不同,因為只有刑法規范,才能給予刑罰制裁這中特殊的懲罰方式。"刑罰作為國家對犯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對犯罪人的譴責的一種最嚴厲的形式,當然地對犯罪人具有身體的、精神的、財產的剝奪性痛苦,相對于其他強制措施而言,是最強烈的痛苦。"通過對犯罪人實施這"最強烈的痛苦",起著重要的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的目的。首先,從強制手段的嚴厲性來看,違反刑法的,可能受到限制自由、剝奪自由、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甚至剝奪生命的制裁。可見刑法的強制手段比其他法律的強制手段嚴厲得多。其次,從刑法的后盾性來說,法律為了保護某項權益,往往會在條文中規定相應"法律責任",當違反了該項法律時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其中,除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以外,常常還會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當某項法律本身規定的制裁手段不足以保護該項法律規定的權益時,需要借助刑法的強制手段來加以保護。可見,刑法是其他法律保護權益的堅強后盾。刑法作為最后的手段,是在超越了公司法的調整范圍時,作為公司法的保護法出現的,如此,刑法便是公司法的后盾法和保護法。同時,公司法和刑法二者也正是通過公司法中的相關刑事責任條款聯系起來的,公司法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實質是公司法與刑法的連接點,凡依公司法規定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都需要依據刑法的具體規定予以追究。
(二)刑法對公司法的保護應有限度
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手段,應當也必須是最后的手段,如果濫用,適得其反。一般看來,公司法屬于私法的領域,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公法過多地介入并無益處。從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來說,公司作為一種市場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的過程中需要一種更加自由和寬松的環境,如果進行過多的束縛和控制,必定會限制市場主體的活動,從而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刑法作為公司法的保護法,在介入時必定要遵守一定的規則和限度,如果過分的介入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勢必會無形當中束縛公司的各項活動,扼殺市場經濟的自由與活力。罪行法定主義,是指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這種行為處以何種刑法,必須預先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原則,也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因此,當出現違反公司法的犯罪行為時,國家只能按照刑法的規定來定罪處罰。無論何時,當刑法要充當公司法的保護法之時,必須嚴責遵守這個原則,不然,刑法的調整范圍就是任意為之。公司的各項活動需要刑法保護,但不是每一項都需要刑法的參與,只有當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不能有效地起到保護作用時,有需要打擊和預防公司犯罪時,刑法才能介入。我們再來看看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公司經濟生活首先需要的是一種較為寬松自由的社會經濟環境,以便充分地激發自由競爭,起到鼓勵個體用于創造的目的。而刑法,作為國家最為最嚴厲的法律調控手段,雖然在本質上是為了維護和擴大自由,但在實現這一目的的過程中,又不得不以犧牲某種程度的自由為代價。因此,刑法應當遵守謙抑性原則,當某一行為違反公司法且構成犯罪應當給予刑法處罰時,還要考慮該行為是否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并且考慮其所受到的犯罪行為是否有必要予以刑罰處罰,是不是無可避免的。我國臺灣學者也認為,"國家對于經濟活動的干預,唯有在民商法與經濟法規及行政法上的措施,無法發生其維護經濟生活的安全與秩序時,方把在經濟生活領域中具有社會可責性的行為,認定為具有'應刑罰性'而賦予刑罰的法律效果。"除此之外,國家在實施刑罰處罰的時候還應當顧及適度的原則,只有應當處罰之時才能予以處罰,并且應當做到罰當其罪。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刑法對公司制度的保障機能和對人權的保護機能的統一,才符合刑法的正義理念。公司法和刑法共同調整著人們社會生活,而公司法專門調整著公司內外部的活動,當人們的公司活動違反了公司法,進而構成犯罪的時候,刑法這個公司法的保護法適時地進行刑法處罰,保護法益,維護社會秩序,公司法離不開刑法的支持與保護。然而,公司法也有自身的特點,并非所有的活動都需要刑法的介入,只有刑法適時充當保護法的角色之時,二者協調一致,才是最好。
作者:羅珊 單位: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