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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時代的發展,為了在當代刑法理論中確立起一種法治觀念,就需要以客觀主義作為基準來進行構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客觀主義的發展,到底是堅持規范違法的觀點,還是堅持法益侵害的觀點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在現階段,結合如今的實際情況強調規范違法說是更具有現實意義的。
關鍵詞:新時代;刑法發展;基本立場;分析
在我國,對于刑法發展的基本立場解釋一般分為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在爭論的時候呈現出白熱化的狀態。后來,這種爭論也慢慢地趨于緩和。之所以會出現這種趨勢,存在著很多的原因。其一,在解釋的過程中,難以將一種解釋的立場貫穿始終;其二,這種學術爭論在利益衡量的層面不是有益的,也就是說,學術精力的產出和投入是不成正比的。其三,權力和權利之間的制衡狀態有可能是無法回應的。其四,法定所具備的邏輯傾向是無法反駁的;其五,一切絕對的解釋立場需要和主觀客觀相一致,這是存在矛盾的,會直接沖擊到刑法定罪的原則。
一、以往刑法解釋立場之爭的片段式回顧
(一)解釋立場只擇其一的相互批判
首先,對于一部分堅持實質解釋論立場的學者來說,一般有這樣幾個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實質解釋更加擁護和支持安定性與合法目的性這兩大規范的刑法價值。比如,著名學者劉艷紅教授這樣認為,刑法目的與安定性的實現與其他實質的犯罪論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第二,對于形式解釋論來說,比較難以產生一個新的理論創新。第三,在形式解釋論中,實質解釋有可能會逾越罪刑法定的原則,但是對于實質解釋論來說,可以從多個方面來論證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第四,對于社會來說,比較需要的是實質解釋。在現代社會,實質性的解釋是比較符合現代化需求的[1]。
(二)持兩個解釋立場均不可或缺的觀點
對于刑法解釋立場來說,一般只能多選一,不然是不能冠以立場稱謂的。實際上,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從內容上是互補的。首先,刑法的規范主要為形式。形式對罪刑法定原則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形式屬于基礎的保障。另一方面,解釋本身又并不是絕對形式的,這是因為就人本身來說就不是形式的。在實質解釋的內容中,一般引起爭議的是內容是先形式還是先實質,這屬于一種立場上的爭論[2]。在具體邏輯上,是用實質來擴充形式,還是使用形式來包含實質。實質解釋和形式解釋的重要區別只是存在于其中,主要是做好實質和形式次序的判別工作。在這種立場的爭奪上,形式解釋勢必會優先于實質解釋[3]。
二、刑法解釋基本立場的選擇
(一)權力與權利的沖突
權力和權利的沖突是無法有效避免的。公共安全優先還是個人權利優先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在我國的刑事法治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證和公共安全維護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傾向性,延伸到我國現階段的法治環境中,就會更加的明顯。著名學者勞東燕教授曾這樣說,中國刑法理論不僅要滿足傳統古典意義上的刑事法治,還需要進一步滿足當今社會的具體需求。站在宏觀的角度思考,公共安全優先如果只是作為一種觀念的話,在個人權利保障上是比較容易選擇的,這是因為觀念和生活中的實踐是有著很大不同的,一般是在客觀實踐的基礎上做直接的論證[4]。但是,對于觀念來說,具備重要的權利和權力之間的沖突,也具備權利集合體和權利的沖突。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權利集合體的另外一種形式實際上就是權力。在刑法解釋的這一過程中,對于刑法規范有著不同的見解。認為刑法規范一般是人們行為上的規范,具備一定的傾向性。但是,如果說將刑法的規范當作是裁判規范的話,就具備一定的權力傾向性。此外,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之間的傾向性是完全相反的,行為規范具備的是權利傾向性,裁判規范具備的是權力傾向性。如果說對這些解釋難以區分的話,可以試著類推解釋,類推解釋相對來說是比較容易理解的,有很多的對被告人不利的解釋都是在不同情況下進行類推解釋的[5]。
(二)立法權與司法權的沖突
對于司法權和立法權的沖突來說,在現在這一階段還是需要以立法權為優先的,也就是說要發展為立法權和司法權是相互制衡的。但是一些比較規范的體系還是要來源于立法的,立法在法治建設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刑法解釋中也包含了司法權和立法權的傾向內容[6]。比如,在傾向于客觀解釋還是主觀解釋上,立法權的傾向性一般是更加偏向于主觀解釋論的,司法權的傾向性是偏向于客觀解釋論的。對于司法權來說,一般喜歡夸大解釋的方法,對于立法權來說,解釋的內容傾向于體系解釋的內容。在自由裁量權爭論的過程中,立法權一般是縮小自由裁量權,司法權一般是擴大自由裁量權[7]。對于司法權和立法權的制衡來說,爭論的并不屬于法學的問題,但是需要從法治的立場上出發,這兩者的傾向主要是根據不同的階段來進行論證的[8]。
(三)刑法解釋立場的選擇
對于刑法解釋立場來說,結果導向性的爭論一般是沒有什么意義的。這是因為刑法解釋立場這一內容的本身可能并不是一個值得爭論的主題。尤其是在方法論和構成要件層面。刑法解釋的相關爭論主要是權力和權利之間不同的觀念所決定的。既然是在規范刑法學這一語境下來討論刑法發展的立場,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尋找到一個基本的共識。刑法解釋的基本立場需要在解釋的過程中更加傾向于權利的優先性。首先,對于形式優先性的解釋并不是說先形式后進行實質的說辭,指的是將形式的邏輯思維放在一個同等的位置。不管是先進形勢判斷,還是之后形式剪裁,都是將形式作為一種非常重要的觀念來強化。其次,對于權利來說,偏向性并不指的是一味地將犯罪弱化,而是將權力和權利的保障做進一步的調整,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刑法并不是保護權利,而是維護社會的秩序,將法治體系以及刑法的體系放置在整個社會體系中展現出來。在規范的刑法學語境下,有很多關于刑法的爭論都是需要重點考慮的。但是,無止境的爭論并不能有效地形成一種穩定的立場,反而會對基礎解釋造成一定的干擾[9]。綜上所述,對于刑法發展的基本立場來說,曾經也經歷過比較激烈的爭論。最近這些年來,盡管爭論慢慢地趨于緩和,但是還不能斷定在未來就不會有這方面的爭論出現。但是,也需要觀察出在這一刑法發展立場上的本質,不能總是在一些不必要的層面上投入大量的學術精力開展進一步的討論。不管是絕對的實質還是絕對的形式,又或者是絕對的形式之后的實質都是不可能一直存在的,因為這是和人的認識規律相違背的。不管是形式還是實質,更多的是要圍繞權利以及權利來展開爭論。將這種爭論和現實生活中規范的刑法學的語境進行結合,這樣可以得到比較明確的立場,最終可以將形式的觀念進行強化和倡導。最后,這種觀念需要對刑法解釋活動產生一個比較有意義的影響,對于刑法解釋來說,就是罪刑法定所具有的形式需要優先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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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瓊璇 單位:廣東謹信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