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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中契約引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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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中契約引入分析

          摘要:行政法是國家正常運行的保證,其中契約作為法律的根本不僅僅在私法中存在,在行政法中也理應存在,這正是因為世界發展的趨勢是朝向民主化方向發展的,契約的獨特性正是民主的精髓,行政法作為聯系國家權力機關與人們大眾之間的關系,有必要發揚契約精神,就此來看,在行政法中引入契約是民主型政府發展的方向與選擇,更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通路。

          關鍵詞:行政法;契約;引入

          契約不僅僅存在于市場性經濟行為當中,更是法律制度產生的根本,也是一種有形的規則與生活方式,隨著生活的開放性與民主性,契約開始逐漸在行政法中立足,從法律理論上來講,契約不僅僅是私法的專有物,它同時是公法的所屬范疇,世界范圍內的眾多國家與地區都確立了契約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基于此,本文在現代人類文明的進程中探討行政法的契約引入機制,意在找到人類文明進步的根源與方向所在,從而推動群體生活的民主性。

          一、契約引入的合理性

          國家行政活動的實際開展需要借助契約手段完成,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契約在行政法的開展中具有實施的可能性與現實性,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契約引入行政法當中是國家發展的必然選擇,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第一,世界性的走向暗示其可能性與必然性。現在世界各國都直接或間接的承認行政法中的契約,且在實際執行與實踐過程中也在不斷契約觀念的灌輸。如英國,雖然沒有具體的法條對此做出規定,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行政機關與商業組織簽訂的契約具有明確的法律效應,此外還包括是事務性的契約內容。一般行政作為國家機器所簽訂的契約數額相對較大,因此,契約作為一種有效的政策性工具被廣泛利用。在美國則更加細致,契約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為具有合同效力的;另一種則為具有協商特性的協議,負責解決經濟糾紛與行政爭議。第二,傳統的行政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借助契約手段進行完善。傳統行政主要是主要通過行政權利與方式進行實際的行政執行,主要強調權利的支配過程,因此,行政機關與受眾群體之間是一種支配與被支配關系。同時,行政執行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民眾行政執行不能存在任何異議,如果存在爭議也只能通過其它手段進行彌補,這種行政方式與過程并不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公民的主體性意愿也并沒有體現出來,如果通過強制手段進行實施就會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導致民眾不支持或不參與的情況,甚至可能出現擁有權利的地方獨斷專行。而契約優勢可以從根本上彌補行政天然的缺陷。

          二、契約觀念與制度的確立

          社會起源的本質來源于契約,因此,契約觀念是社會發展的推動力,契約觀念的本質是契約的自由性,從理論意義上分析可以認為契約觀念主要包括兩個層次,一層為契約是聯系整個社會,構成社會的基礎性元素,整個社會的形成是以契約為連接點;另一層則為契約是以社會互動中存在的利益關系為依托,社會利益通過契約平衡完成自身的考量。由此來看,契約社會主要關注點是“自由”、“民主”、“利益平衡”與“誠實”,這些觀念與現代社會講求的民主法治不謀而合,可以認為契約是維護行政執行能力的重要保障。契約觀念是多層次,包含多個方面,如:平等,它是真各個契約觀念存在的前提條件,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來源所在,在行政法律關系中,雖然兩個主體是天然的不平等,但所扮演的角色、發揮的功能與享受的權利與義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等的;自由,是契約雙方的群體性意識,是一種多方協作達成的共識,自由意識的貫徹有利于行政機關工作的開展,工作內容應該以公民的意愿為準則。誠信,是契約存在的基礎,它要求當事雙方都必須遵守前提承諾,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該種觀念在我國顯得尤為重要,是改變官民關系的紐帶,更是連接政府與群眾的橋梁[1]。與此同時,構建適應中國行政實踐的契約制度,大體上可以按正式契約制度與非正式契約制度來設計。就正式契約制度而言,除立法統一規定契約應用的一般范圍、契約方式、合法要件、程序要求、效力制度和監督制度外,還應按適用于不同行政領域中的契約,構建各種不同的契約制度。具體而言,第一,建構行政組織上的契約制度。行政組織上的契約適用于各種行政機關組織之間、內部機構、人員以及公物間的關系。類契約的應用是為了加強內部的管理、協調行政機關之間及內部組織體之間的關系;第二,形成行政活動上的契約制度。此類契約制度主要適用于規制行政和給付行政領域;第三,完善行政爭議上的契約制度。當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爭議時,為了化解糾紛、降低成本和追求效率,則可通過“和解”契約解決,這種和解契約不僅是可取代行政行為的替代性契約,而且也可是解決糾紛的互諒互讓的協議[2]。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社會現代化發展的帶動下,國家行政法不再是以國家意志力為全權主導,民眾的意愿與參與對于社會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在行政法中引入契約既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國家發展的基礎條件,值得我們深入思考與探究。

          [參考文獻]

          [1]侯菁如.論契約精神對行政法的影響[J].前沿,2011,22:76-78.

          [2]趙娟.行政法的革命性創新———評楊解君教授<中國行政法的變革之道———契約理念的確立及其展開>[J].行政法學研究,2011,04:139-144.

          作者:劉慧雅 單位:云南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