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淺論行政救濟機制改革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淺論行政救濟機制改革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淺論行政救濟機制改革

          存在的問題

          (一)人大常委會代表法律水平偏低

          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為我國作出很多重要決策,并監督政府工作的開展。但是人民代表的法律專業水平參差不齊。在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供職的人員中九成以上沒有法律專業背景。一般都是從黨委、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崗位上工作到了退休的年齡,才進去人大。人大也由此變成了一個養老機構。年齡和知識層次的老齡化,使權力機關缺乏開拓創新的意識和能力,與他們肩負的重大責任難以匹配。所以向人大常委會控告因缺乏創新精神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

          (二)行政復議制度層級不嚴格,機構不獨立

          我國1/3的縣級政府沒有設置法制工作機構,而在剩下的設有法制工作機構的單位,由于政府機構改革,法制工作機構與政法辦公機構合并。沒有專員去及時解決糾紛,這與行政復議的“迅速解決糾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立法初衷也相去甚遠。

          (三)行政訴訟

          1.對行政訴訟存在抵觸情緒

          行政訴訟也被稱為“民告官”,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響,我國的百姓大多認為,民告官是很難贏的,所以能忍則忍,不敢得罪某些機關或領導。以至于中國的行政訴訟案件很少。

          2.受案范圍狹窄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采用列舉法,這樣有利于法官按照規定立案,但是不免限制了立案范圍。首先,列舉的幾種行政行為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可訴行政行為。其次,以概括方式表明“其他人身權、財產權”很模糊,在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和操作。最后,在內容上排除了抽象行政行為,以致一些行政機關為了逃避司法審查,大量出臺紅頭文件,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受到抽象行政行為的時候無法可依。

          制度的改革

          (一)擴大行政救濟范圍,納入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作出的,可以反復適用,如有不當,會給更多的人造成侵害,社會危害性更大。《行政復議法》規定了行政法規和規章,內部行政行為和居間行為為不予接受復議的行政行為范圍。同時《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以及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從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應當允許行政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同時,不允許內部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和復議,這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來說剝奪了其行使行政救濟的權力。為了保護更多人的權益,應當將抽象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

          (二)充分保障行政救濟機構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行政救濟機構缺乏獨立性,必然會導致缺乏權威性,不斷受到外界各種因素的干擾,這是制約行政救濟制度功能發揮的最大障礙。保障行政復議機關、司法機關的獨立性與權威性,是完善行政救濟制度的當務之急。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改革司法機關的工作機制和人財物管理體制,逐步實現司法審判和檢察同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因此,必須改變司法機關的財政體制。司法機關的財政應當從中央直接撥付,不應從各級政府的財政中撥付。財政不獨立,當然不能再審理相關案件中保持中立。另外,司法機關的人事權應當獨立。司法機關的負責人與工作人員都應當由上一級司法機關垂直任命。財政和人事都獨立了才能保證司法機關在審判時獨立。

          本文作者:陳舟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