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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分析了創新社會管理的意義,其次淺述了創新社會管理和行政法的關系,最后主要探索了行政法在創新社會管理背景下的新模式,如制定新頂層設計、直面社會矛盾以及和時代精神相結合等,希望可以為相關人員提供一定的參考,從而促進我國社會和諧發展,保證我國社會環境的良好。
一、引言
創新社會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證社會發展更加穩定和諧,更能和我國新時期社會發展特點相符,在此背景下構建行政法新模式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必然選擇,需要其和時代特征進行有機結合,保證行政法可以為社會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在其構建過程中應當將合作治理和民主行政作為基礎來開展綜合設計,進而保證其合理性和科學性,需要進行深入探討。
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義
首先,創新社會管理可以有效增強黨的執政能力,對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強化政黨的社會屬性,提升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服務能力,是維護我國社會和諧穩定的根本保障。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體制正在變革,相應利益格局也在不斷調整,其在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會對社會管理提出新問題。傳統的社會管理方式并不能有效應對新時期的新問題,需要通過創新提升其解決問題的能力,提升社會管理水平,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創設進程。其次,創新社會管理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其堅持以人為本,進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是我國黨和政府立足于我國社會整體發展而制定的管理要求,可以有效提升社會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最后,創新社會管理是提升社會建設水平的基本途徑。我國社會的人員結構、組織結構、經濟結構都在時代的催促中不斷變化,原有社會管理模式在當前的沿用會存在一定的管理缺位、管理重合等問題,并不能將管理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和人民群眾期待的管理效果有所差距,需要進行創新才能有效使社會管理服務于民眾,起到改善民生、維護民利、促進民和以及保障民安的作用,實現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
三、創新社會管理和行政法的關系
行政法可以為創新社會管理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創新社會管理為行政法提供“用武之處”,二者是相互依存的關系。其中,行政法屬于法治建設的一部分,是一種長效機制,其具有穩定性和長期性,在內外部環境良好的條件下,我國政府會結合行政法進行一定的預期規劃來推動創新改革,并在社會發展中適當調整行政法,增強二者之間的匹配度,通過行政法對社會管理工作的約束和規范,可以有效推動我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第二,創新社會管理可以有效促進行政法的建設進程,二者是相互補充發展的關系,法治理念的核心就是尊重人權,其在創新社會管理上的體現就是對人民群眾正當權益的重視,放寬人民群眾的選擇,并重視對特殊群體、弱勢群體的服務。同時,由于社會環境本身就具有復雜性,其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對社會管理的創新方式、行政法的內容等都不能單純的固定在的傳統的理念中,需要保證行政法具有一定的開放性和動態性,促進創新社會管理和健全優化行政法并行發展。
四、探索行政法在創新社會管理背景下的新模式
(一)制定新頂層設計。想要保證在創新社會管理背景下的行政法新模式的有效性,需要在其構建之初就制定好相應的頂層設計。形成行政法新模式的邏輯有制定具體的行政法典、將其整合為系統的行政體系,和通過頂層設計進行長期的行政法新模式構建規劃、結合規劃情況制定相關行政法典兩種模式。我國早在改革開放初期就已經做過行政法模式的頂層設計,在黨的十三大報告中也曾提及制定新頂層設計,但是最后由于各種原因并沒完成這一頂層設計,導致行政法模式在新時期中缺失頂層設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法內部的自洽性。對此,需要制定新的頂層設計,需要國家針對現行的行政法情況做好分析,明確其在新時代實施的不足之處,并制定出相應的解決對策,為行政法新模式的構建提供總體的指導思想,開辟相應的實施路徑。一方面,需要認識到我國法治建設形式屬于政府推動型,和由社會或者民間系統自然發展的路徑不同,其更多的是國家機關決定法治的產生和發展,這種政府推動型在新時期的實行意義依舊重大,需要在行政法新模式構建上作出新頂層設計。另一方面,在黨的報告中在法治領域其提出較多涉及到行政法的內容,但并沒有對其模式進行頂層設計,需要我國立法機關進一步進行設計優化。
(二)直面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國已經進入新時代,而新時代來臨的原因主要是我國社會矛盾的變化,新狀態下的社會矛盾對我國行政相關提出更高要求,傳統行政法模式主要適用于的是傳統的社會矛盾,并不能有效應對新時代社會矛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弱勢群體的數量逐漸增多,包括進城民工、失地農民、拆遷戶以及城市下崗職工等,其在市場上的資源不足,生存基礎資源上的分配也面臨一定的問題,增加相關糾紛的產生數量。同時,在經濟迅速發展之下,人民群眾整體的物質生活水平雖然得到較大提升,但是在精神上卻更加空洞,這也就造成了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
(三)和時代精神相結合。行政法新模式在創新社會管理背景中的構建需要和時代精神緊緊結合,對于行政法的時代精神在不同國家的不同時期其添加的方式都有所不同,例如,20世紀部分法治發達國家已經表示自身步入福利國家時代,即政府的職能側重于社會公共服務,在社會系統的構建上以福利體系和公共服務為主,其行政法相應具有的時代精神為公眾參與。而近年來,我國認為部分社會關系并不用采用行政法進行直接調控,需要保證有限調控范圍的行政法,將鄉規民約、市民公約。團體章程、行業規章的在社會自主治理中的作用進行充分發揮,從而對行政法新模式起到一定的補充輔助作用,讓社會組織可以進行自我約束、管理。這也就表示行政法新模式新增的時代精神標簽為社會自治和給付行政,其相應的也和黨的精神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和其中“保證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等相關規定相符,行政法新模式和時代精神對接,對行政立法行為、行政救濟行為、行政執法行為等行政手段的有效性有直接關聯,可以起到一定的提升作用,需要保證其和時代精神結合,從而保證其新模式符合時代需要。
(四)加強行政主體協作性。創新社會管理背景下,行政法新模式的構建應當加強行政主體的協作性,利用行政法新模式促進法治政府的發展的同時利用法治政府要促進行政法新模式的構建和發展,使其得到不斷的完善。我國傳統行政法模式在實踐過程中,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法治國家之間的行政體系相對封閉,缺乏理性的邏輯關系。而基于創新社會管理背景,需要保證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法治國家三位一體關系,應當使其可以相關支持,法治政府需要起到良好的承上啟下作用,即對上可以有效和法治國家相連接,對下其可以和法治社會相連接,保證行政法新模式的全面性。
(五)發展合作式行政程序。在創新社會管理背景下,行政程序需要采用“政社互動”的方式,即發展政府與社會相互配合、相關合作,進行有效互動保證行政程序的地位,發展合作式行政程序,從而保證行政法新模式的有效性。其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堅持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堅持公眾參與可以從本質上體現社會主體民主,保證以人為本,符合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倡導,可以讓政府在行政過程中將群眾的意見作為參考,在一定程度上還利于群眾監督行政,保證行政的合理性。2.堅持政府透明和信息公開,避免決策失誤、權力失控。這其中的信息公開并非單純指政府將自身的政務信息進行公開,還需要公開市場信息、突發事件信息、食品衛生安全信息以及環境信息等,實現社會公眾知情。3.在構建行政法新模式的過程中需要將相關法律、政策出現的理由進行說明,在作出相關裁決時也需要通過書面等途徑進行說明。通過這種形式保持行政法新模式行政程序的團體性,保證參加人、證人、人、鑒定人等協助程序的多元化,實現其在創新社會管理下的實施價值。
五、結語
總而言之,在創新社會管理背景中,想要保證行政法新模式構建的有效性,需要深入群眾內部,充分考慮當前的時代特點,將政府行政和社會自治進行有效連接,增強各行政主體的互動,實現多元化的社會管理主體,保證滿足我國現代化社會的發展需求,從而促進我國社會整體又快又好的發展。
作者:金玥 單位:陜西警官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