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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專業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仲裁法專業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仲裁法專業

          仲裁協會論文:區際仲裁協會建構構思

          本文作者:謝俊英呂中行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歐盟是在1993年通過《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正式成立的﹙它的前身就是1957年成立的歐共體﹚。當然歐盟屬于政府間區域性組織,并且是國際性的而非區際性的。我們也可以由各法域的專業人士先行簽訂一個類似于條約的協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區際仲裁協定》,再根據協定建立起區際仲裁協會這樣一個組織,當然我們的組織應該是民間性的,這一點前面已有論及。筆者試著對未來擬設立的此組織在機構和職責上做以下構想:

          在組織機構設置上的構想

          未來的區際仲裁協會在組織機構上至少應該設置大會、理事會、秘書處[7]。擬仲裁協會總部設在香港﹙主要考慮到香港的國際性,良好的政府管理和完善的法律制度,香港是自由港,就目前而言,香港應該是四個法域中仲裁當事人與仲裁員出入境均不會受到限制的地方﹚。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的人員構成應由來自兩岸四地的具有國際法專長和解決國際爭端經驗的專家、學者和政府官員組成。這種人員組成,既反映國際貿易法方面的實際需要,也可以平衡與協調各法域政府的立場和利益。至于每個組織機構人數的多少、每個法域配備的人數多少以及可以被選入仲裁協會組織機構人員的條件等﹙比如身份要求、語言要求、學歷要求等﹚,都可以在各法域先行制定的《區際仲裁協定》中規定。并在《協定》章程中規定:1.仲裁協會成員應獨立于其法域行事,只對仲裁協會負責。2.仲裁員必須來自各法域。學識與品格良好的仲裁員是區際仲裁協會生命力的保證。除了解決商事糾紛,還包括提供高效率的仲裁服務。3.除了機構仲裁外,認可臨時仲裁和友好仲裁。在國際商事仲裁立法與實踐上,仲裁的概念既包括機構仲裁,也包括臨時仲裁。臨時仲裁有方便快捷、為當事人節省費用的特點。1958年紐約公約中首先是規定“臨時仲裁及機構仲裁作出的裁決”,顯然把臨時仲裁規定為第一位。不承認臨時仲裁制度,可能會將一些本可以在境內仲裁的案件拱手讓給境外的仲裁機構。實際上,除了內地不承認臨時仲裁外,中國其他幾個法域一直都是承認臨時仲裁的。而友好仲裁是相對于依法仲裁而言,即仲裁員可以不依據任何國家或國際上的法律,而只是依據公平原則或者學說作出裁決﹙即可以考慮大陸學者的學說,也可以考慮港澳臺學者的學說,以此來消除各法域的法律沖突﹚。實際上,在國際商事領域總是體現出學說理論上的一致性,即求得“判決的確定性、可預見性及一致性”。所以,依據權威學者學說作出裁決,不僅可以多一種法律淵源,更重要的是,通過一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安排,讓這些相似的學說通過判例轉化為相似的法律,能提高成功解決我國各法域商事法律沖突的可能性。4.尊重各法域自身的司法體制,依靠各法域自身的司法系統對區際仲裁提供監督與保障。仲裁的順利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法院的友善和寬容的態度。仲裁與法院建立良好的“伙伴關系”,是仲裁得以順利發展的前提與保證。5.加強相關服務的提供。一方面,受理區際商事爭議,解決商事糾紛時,區際商事仲裁協會必須保證當事人在仲裁員花名冊里能選到自己信任和同法域的高水平仲裁員,并且體現仲裁先天的優勢———低廉性。另一方面,區際仲裁協會還能為當事人提供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以及其他生活服務﹙比如幫助當事人預定機票或賓館﹚,這一點直接借鑒與香港現有仲裁機構的做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而不是高高在上的裁判者。這對案源的保證是有很大作用的。所以,仲裁協會解決區際商事爭議,至少應做到:第一,收受和送達當事各方及仲裁庭法律文書[8];第二,受理并登記仲裁案件;第三,在仲裁庭正式成立之前,應當事人請求對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或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第四,指導并協助當事人選擇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并為仲裁庭提供后勤服務;第五,組織仲裁員的學習、培訓;第六,回答有關進行區際商事仲裁的詢問,并就仲裁條款的適當形式提供咨詢意見;第七,編印仲裁機構宣傳資料和仲裁員名冊[9]。

          此協會在未來其他職責上的構想

          1.區際仲裁協會成立后,應享有一定的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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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教學論文:大學勞動法教育思索

          本文作者:劉源作者單位:廣州大學

          高校開展勞動法教育的原因

          (一)我國勞動法教育現狀

          雖然高校已開設就業指導課,但絕大多數老師都只是圍繞就業形勢、就業政策、簡歷制作、面試技巧等內容展開,而鮮有涉及勞動法的內容,造成勞動法教育在我國高等教育中的缺失,導致大學生勞動權利保護意識淡薄,勞動維權能力低下。與勞動法教育缺失相對應的是大學生們在兼職或就業過程中遭遇的種種侵害。如:學生因求兼職心切而遭遇黑中介,打工發生糾紛但因無書面協議而舉證無門,被變相加班剝削或克扣工資而淪為廉價勞動力,人身權利被侵害而維權乏力,勞動合同暗含陷阱而學生渾然不知等。

          (二)高校開展勞動法教育的必要性

          1.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的需要。自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來,各界對依法治國的理論與實踐的探索已取得長足進步,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空前提高。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法制素質已成為衡量人力資源質量的重要指標。大學生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對他們開展勞動法教育,有利于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促進他們的健康成長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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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和社保年度工作安排

          一、加大就業援助力度,努力實現充分就業

          一是完成就業目標任務。全面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就業的重大決策部署,繼續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認真落實就業創業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即全年城鎮新增就業崗位1萬個以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以內,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9.3萬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2810人,其中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人數845人,努力保持就業局勢基本穩定。

          二是落實和完善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全面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和《省就業促進條例》,繼續抓好省市區已出臺的一系列穩定和擴大就業政策措施的落實,延續和充實政策內容,完善操作方法,暢通政策落實渠道;延續執行國家“五緩四減三補兩協商”政策,加強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落實崗位補貼、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增強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

          三是挖掘開發區內就業潛力。結合區委、區政府發展戰略及重大項目建設規劃,充分發揮第三產業就業增長彈性大、勞動密集和知識密集并存、吸納勞動力多等方面的優勢,積極開發新興行業就業崗位,開辟更多新的就業崗位增長點。

          四是全力促進重點群體就業。繼續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放在首位,完善強化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就業見習以及就業援助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措施,落實好各項補貼政策。鞏固和擴大對零就業家庭成員和“4050”等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強化零就業家庭監控機制;繼續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圍繞三類重點人群面臨的不同就業問題,組織開展覆蓋全年的就業服務系列活動。加快建立服務、培訓、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加強村級勞動力轉移協會建設,完善農村勞動力輸轉機構網絡;加強信息采集、力度,拓展轉移地域和行業領域,進一步擴大對外輸出;結合區域經濟發展、小城鎮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鼓勵農村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

          五是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全面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加快各類創業基地建設,完成10個創業基地的建設目標,同時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創業信息、政策平臺,完善創業項目庫建設。為創業者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的創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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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勞動社會保障會議報告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扎實做好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

          同志們:

          今天,我們召開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省市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會議以及縣兩會精神,總結2007年工作,表彰2007年度人事勞動保障系統先進個人,研究部署2008年的工作任務。等會,××××縣長還將做重要講話,我們要學習好、貫徹好、落實好領導講話精神。下面,我代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黨組先講兩點意見。

          一、2007年工作情況

          2007年,我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緊緊按照省、市主管部門的部署,通過深化改革,強化服務,扎實推進,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的進展。

          (一)人事和機構改革不斷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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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私法調整規范透析

          在國際私法研究領域,對于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私法的范圍、國際私法的性質等基本的理論問題,一直存在著非常激烈的爭論。對其中國際私法的范圍等問題的爭論甚至還波及到國際經濟法學界。而這些理論問題的混亂,又一直阻礙著我國國際私法體系和國際私法學科體系的科學建立。筆者基于20多年來的思考,①在有關問題上提出如下新的想法,以求教于大家。

          一、關于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問題

          對于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問題,在我國國際私法學界,雖然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但大都把它概括為“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關系”。②雖然由劉振江、張仲伯、袁成第主編,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8月出版的《國際私法教程》認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事關系”;由張仲伯、趙相林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的《國際私法》也主張:“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可以說是國際民事關系,從一個國家的角度來說,就是涉外民事關系”;但他們又都同時特別強調,這種“國際民事關系”或“涉外民事關系”就是“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或“涉外民事法律關系”。③在余先予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6年3月出版的《簡明國際私法學》和由劉振江、張仲伯、袁成第主編的《國際私法教程》中,還專門就“涉外民事關系”和“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關系問題作了論證。兩本著作都主張這兩個概念在內涵和外延上沒有任何區別,而且都以日本學者江川英文的觀點作為論據,最后或者是認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與涉外民事關系在國際私法中是同義語,約定俗成,沒有必要用這一個來排斥那一個”;或者是認為“國際民事關系和國際民事法律關系在國際私法中是同義語,爭論是沒有現實意義的”。④

          筆者認為,把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觀點是錯誤的,應該把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定義為“國際民事關系”。⑤即在此特別強調:作為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應該是“國際關系”,而不是“涉外關系”;是“民事關系”,⑥而不是“民事法律關系”。

          強調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應該是“國際”民事關系,而不是“涉外”民事關系。主要是考慮到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進一步深入實施,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與國際社會的進一步融合,我們有必要站在整個國際社會的角度,而不僅僅是我們一個國家的角度,即應該從更加全面和長遠的角度,來考慮我國及其國民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而且,筆者認為,這不僅僅是一個詞語的改變,而是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經隨整個國際社會一起步入21世紀的中國所絕對需要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的更新。

          強調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事關系”,而不是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是因為筆者認為,這既是一種法理上的邏輯要求,也是國際私法實踐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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