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公共管理學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公共管理(學)的發展,需要我們對公共管理的主體、客體和方法等基本問題作更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尤其要注意我國公共管理與西方公共管理的本質不同。公共事務是公共管理的起點,決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態勢。我國公共管理要堅決貫徹中國共產黨領導原則;要立足中國國情,用馬克思主義理論建構有中國特色的公共管理學體系。近年來,國內學界對公共管理的一些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總體上看,公共管理對我們還是一個新課題,公共管理學科發展還處在起步階段,對于公共管理領域的一些基本問題,如公共管理的主體、客體和方法,仍然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
一、公共事務——公共管理的起點
公共管理是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沒有公共事務,就沒有公共管理。所以,研究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確公共事務的內涵、性質與范圍問題。
在西方,公共事務是與私人事務相對的概念,是指提供關涉全體社會成員公共利益的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相關活動。從根本上講,這種觀點來自社會契約論。個人經由社會契約而結成國家,在組成國家的過程中,個人把裁判糾紛等自然權利讓渡給國家,形成政治權力,由此,國家的基本職責就是管理這些個人無法完成或不愿承擔的事務,即公共事務。在這樣的邏輯下,國家管理公共事務就是要滿足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需要,當然也就是符合全體社會成員“公共利益”的。這種看法片面強調了公共事務與全體社會成員的相關性,沒有揭示出國家管理公共事務的本質,也沒有反映出國家是為誰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是在保護和實現誰的利益。
我們認為,在階級社會中,所謂公共事務,是指該社會的統治階級為了把社會控制在“秩序”范圍內,推動社會發展,所進行的滿足社會成員共同需要與要求的一系列社會活動。它具有四個主要特征:一是階級性。在階級社會中,社會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統治階級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務的具體內容也必然滿足統治階級的根本需要。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務的表現形式是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不能只為供給方單獨享有,而是會使社會成員普遍受益。因此,從形式上看,公共事務的受益對象是一定范圍的社會公眾。三是多樣性。公眾對公共物品和服務質與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萬別,而且呈現出不斷變化的趨勢。這就決定了公共事務種類繁多。內容廣泛,同時也決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樣化。四是層次性。公共事務所針對的是不同層次的公共問題,所涉及的社會成員范圍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務可分為全球性公共事務、全國性公共事務和地方性公共事務等不同層次。其中,階級性與公益性是公共事務的本質屬性,多樣性與層次性是公共事務的表現形式。
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務在階級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可以根據這一點從理論上把公共事務分為政治性公共事務和社會性公共事務兩類。所謂政治性公共事務,是指與國家政權建設緊密相關,涉及國家政權穩定和國家政治發展的,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加以解決的公共事務,如軍事、外交。司法、維護公共安全等。政治性公共事務具有明顯的階級性特征,但同樣具有公益性,比如,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僅對統治階級有利,也對被統治階級有益。社會性公共事務是不必然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解決的公共事務,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醫藥衛生等。這類公共事務與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顯示了較強的社會公益性,但在階級社會中,任何社會性公共事務同樣具有階級性,都必然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與利益。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有關公共管理學的問題引起了行政管理學界的關注。其中一個基本問題是: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到底是一種什么關系?一種觀點認為,從國外的研究情況來看,公共管理學就是行政管理學,兩者的差別是由于翻譯的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是有區別的,二者不能等同。但這種差別何在?后者沒有做出有說服力的解釋。筆者認為,在今天的中國探討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關系,不能僅僅以西方學者的觀點為依據,而主要應根據中國目前的理論與實踐來探討。本文試圖首先通過對公共部門的科學界定來確定公共管理學的研究范圍,然后在此基礎上探究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關系。
一、關于“純粹的”公共部門與“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之區別
人類社會是一個整體,然而這個整體又是由各個部分組成的。人們可以對這些不同的部分給予不同的稱謂,如社會團體、社會群體、社會部門等。其中,有關這些社會部門的分類,人們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或運用不同的標準對之加以區分。例如,傳統社會科學一般將整個社會部門分為政治部門、經濟部門、文化教育部門、科學技術部門,等等。為了從更宏觀上對社會部門進行分類,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會部門管理的規律,當代一些社會科學家將整個社會部門區分為三大部門:第一部門為政府組織,這是純粹的公共部門;第二部門為工商企業,這是非公共部門,西方的一些學者將之稱為私人部門;第三部門是介于政府組織與工商企業之間的一些部門,這些部門非常復雜,有的更具有工商企業的特點但又不同于工商企業,往往被稱為公共企業或公益企業;有的則更類似于或依賴于政府組織,往往被稱為非政府公共機構。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資興辦和經營的自來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資興辦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非營利性的公共醫療機構以及類似于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的中介組織等等。
政府作為所謂“純粹的”公共部門,它具有以下基本特點:第一,政府組織的基本職能是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這里所說的公共事務包含了社會中除私人領域(按西方學者的觀點,競爭性的工商企業一般屬于私人投資領域,因而這方面的事務被劃歸于私人領域,屬私人事務)以外的所有事務。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過私人或私人組織來進行處理,小到個人的談情說愛、結婚生子,大到組織生產、經營管理;但是,還有很多事情是無法由私人或私人組織來辦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會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維護、社會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公民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國民素質的提高和智力開發,等等。有關這些事務的管理,必須由一個超越私人或私人組織之外的公共組織來進行處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組織用來從事公共管理的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把這種權力稱之為公共權力,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的理由:一是這種權力就其性質而言,它總是表現為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某一個階級的權力,而不僅僅是一種個人的私人權力。在中國的封建社會,盡管皇帝把皇權當成自己的一種家族權力,但它實際上是代表整個封建地主階級的,離開了它所代表的整個階級,這種權力就不會存在了;在資本主義社會,政府組織的權力被宣稱為是一種來自于全體公民的權力,盡管它實際上仍然是有產階級的權力;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已經被寫入了共和國的憲法。一句話,自從政府產生以來,幾乎所有社會的政府組織的權力在性質上都是公共的,當然,由于社會性質的不同,在“公共”這一概念下所隱含的意義有所區別。第三,政府組織所掌握和運用的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我們知道,政府要通過行使其權力來實現其職能,必須以掌握一定的資源為前提。沒有一定的人、財、物作基礎,整個政府組織就無法運轉起來。而在人、財、物等資源中,從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對財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礎的。政府組織的財政來源于全體公民的稅收,因而其財政實質上是一種公共財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國土、礦山、水利等重要資源,也是一種公共資源。作為一種公共資源,就其本質而言,是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組織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是一種公共物品。這種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為一個整體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單獨提供給每一個人,而是自動提供給社會中的所有人。例如,國防作為一種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個國家的國防力量保衛著該國的全體居民,而不需要每一個人單獨購買。因此,單個個人不會花錢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謂的“搭便車”現象。這樣,單個個人一般不會自己花錢來購買公共物品,這種物品只能由政府來購買或提供。第五,政府組織行為的價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組織是一種公共服務組織,從理念上講,它應該把全體公民當成自己的服務對象,它不應該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對于政府組織來說,凡是追求自己本組織、本部門利益的行為都是錯誤的。因此,政府應該是一種“公益人”而不應該是一種“自利人”。它應該也只能把追求和維護公共利益作為本組織、本部門的行為目標。在這里,公共利益應該理解為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當然,在一個存在著不同階級、不同團體的社會里面,由于不同階級之間、不同團體之間的利益是相互沖突的,而且這此不同階級、不同團體的利益與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發生沖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對待社會共同利益的問題上也有一個哪個階級、哪個團體的利益優先的問題,但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組織行為以公共利益作為基本價值取向這一事實。
競爭性工商企業作為“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主要有以下特點:第一,競爭性工商企業的基本投資主體,在西方國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權益主要歸私人所有。這表明,這類組織所控制的資源,實際上歸企業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種非公共資源。當然,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個人,而可能是多個人的聯合,但其產權是非常明確的,因而每個人所享有的權益也是非常明確的;在我國,國有資產也將逐步從競爭性行業中退出。在有些競爭性企業,雖然國有資產還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實行自負盈虧,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門過渡。第二,競爭性工商企業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一般屬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夠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夠分別按競爭價格賣給不同的個人,而且一般不會對他人產生外部效應。因此,個人對私人物品的消費是可計價的,這樣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購買,而不必由政府來提供;其價格完全可以通過市場競爭來加以確定,而不必由政府來加以控制。第三,競爭性工商企業的行為價值取向是本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競爭性工商企業活動所遵循的是“經濟人”原則,這種原則實際上是一種“自利人”原則,其目的是追求本企業利潤的最大化。盡管企業必須提供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并在這個過程中創造出有益于整個社會的價值,但就其基本動機而言,為社會提供產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潤的最大化。這種經濟人的實質正如18世紀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其著名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即《國富論》)一書中所指出的那樣:“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家和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于他們利己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1](第14頁)。這就是經濟學家眼中的“經濟人”,這也是競爭性工商企業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純粹的”公共部門與“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之間至少存在以下三點區別:一是在它們所占有的資源問題上,作為“純粹的”公共部門的政府組織所占有的是一種公共資源,公共權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資源的一部分;而作為“純粹的”非公共部門的競爭性工商企業所占有的是一種產權明確的非公共資源。二是在它們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方面,政府組織所提供的是一種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包括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而競爭性的工商企業為社會所提供的則是一種私人化的產品。三是在它們的行為價值取向上,政府組織必須以公共利益作為其行為的價值取向,而工商企業則往往以其自身利潤的最大化作為其行為的價值取向。
談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關系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有關公共管理學的問題引起了行政管理學界的關注。其中一個基本問題是: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到底是一種什么關系?一種觀點認為,從國外的研究情況來看,公共管理學就是行政管理學,兩者的差別是由于翻譯的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是有區別的,二者不能等同。但這種差別何在?后者沒有做出有說服力的解釋。筆者認為,在今天的中國探討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關系,不能僅僅以西方學者的觀點為依據,而主要應根據中國目前的理論與實踐來探討。本文試圖首先通過對公共部門的科學界定來確定公共管理學的研究范圍,然后在此基礎上探究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關系。
一、關于“純粹的”公共部門與“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之區別
人類社會是一個整體,然而這個整體又是由各個部分組成的。人們可以對這些不同的部分給予不同的稱謂,如社會團體、社會群體、社會部門等。其中,有關這些社會部門的分類,人們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或運用不同的標準對之加以區分。例如,傳統社會科學一般將整個社會部門分為政治部門、經濟部門、文化教育部門、科學技術部門,等等。為了從更宏觀上對社會部門進行分類,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會部門管理的規律,當代一些社會科學家將整個社會部門區分為三大部門:第一部門為政府組織,這是純粹的公共部門;第二部門為工商企業,這是非公共部門,西方的一些學者將之稱為私人部門;第三部門是介于政府組織與工商企業之間的一些部門,這些部門非常復雜,有的更具有工商企業的特點但又不同于工商企業,往往被稱為公共企業或公益企業;有的則更類似于或依賴于政府組織,往往被稱為非政府公共機構。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資興辦和經營的自來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資興辦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非營利性的公共醫療機構以及類似于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的中介組織等等。
政府作為所謂“純粹的”公共部門,它具有以下基本特點:第一,政府組織的基本職能是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這里所說的公共事務包含了社會中除私人領域(按西方學者的觀點,競爭性的工商企業一般屬于私人投資領域,因而這方面的事務被劃歸于私人領域,屬私人事務)以外的所有事務。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過私人或私人組織來進行處理,小到個人的談情說愛、結婚生子,大到組織生產、經營管理;但是,還有很多事情是無法由私人或私人組織來辦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會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維護、社會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公民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國民素質的提高和智力開發,等等。有關這些事務的管理,必須由一個超越私人或私人組織之外的公共組織來進行處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組織用來從事公共管理的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把這種權力稱之為公共權力,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的理由:一是這種權力就其性質而言,它總是表現為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某一個階級的權力,而不僅僅是一種個人的私人權力。在中國的封建社會,盡管皇帝把皇權當成自己的一種家族權力,但它實際上是代表整個封建地主階級的,離開了它所代表的整個階級,這種權力就不會存在了;在資本主義社會,政府組織的權力被宣稱為是一種來自于全體公民的權力,盡管它實際上仍然是有產階級的權力;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已經被寫入了共和國的憲法。一句話,自從政府產生以來,幾乎所有社會的政府組織的權力在性質上都是公共的,當然,由于社會性質的不同,在“公共”這一概念下所隱含的意義有所區別。第三,政府組織所掌握和運用的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我們知道,政府要通過行使其權力來實現其職能,必須以掌握一定的資源為前提。沒有一定的人、財、物作基礎,整個政府組織就無法運轉起來。而在人、財、物等資源中,從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對財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礎的。政府組織的財政來源于全體公民的稅收,因而其財政實質上是一種公共財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國土、礦山、水利等重要資源,也是一種公共資源。作為一種公共資源,就其本質而言,是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組織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是一種公共物品。這種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為一個整體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單獨提供給每一個人,而是自動提供給社會中的所有人。例如,國防作為一種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個國家的國防力量保衛著該國的全體居民,而不需要每一個人單獨購買。因此,單個個人不會花錢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謂的“搭便車”現象。這樣,單個個人一般不會自己花錢來購買公共物品,這種物品只能由政府來購買或提供。第五,政府組織行為的價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組織是一種公共服務組織,從理念上講,它應該把全體公民當成自己的服務對象,它不應該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對于政府組織來說,凡是追求自己本組織、本部門利益的行為都是錯誤的。因此,政府應該是一種“公益人”而不應該是一種“自利人”。它應該也只能把追求和維護公共利益作為本組織、本部門的行為目標。在這里,公共利益應該理解為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當然,在一個存在著不同階級、不同團體的社會里面,由于不同階級之間、不同團體之間的利益是相互沖突的,而且這此不同階級、不同團體的利益與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發生沖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對待社會共同利益的問題上也有一個哪個階級、哪個團體的利益優先的問題,但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組織行為以公共利益作為基本價值取向這一事實。
競爭性工商企業作為“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主要有以下特點:第一,競爭性工商企業的基本投資主體,在西方國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權益主要歸私人所有。這表明,這類組織所控制的資源,實際上歸企業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種非公共資源。當然,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個人,而可能是多個人的聯合,但其產權是非常明確的,因而每個人所享有的權益也是非常明確的;在我國,國有資產也將逐步從競爭性行業中退出。在有些競爭性企業,雖然國有資產還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實行自負盈虧,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門過渡。第二,競爭性工商企業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一般屬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夠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夠分別按競爭價格賣給不同的個人,而且一般不會對他人產生外部效應。因此,個人對私人物品的消費是可計價的,這樣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購買,而不必由政府來提供;其價格完全可以通過市場競爭來加以確定,而不必由政府來加以控制。第三,競爭性工商企業的行為價值取向是本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競爭性工商企業活動所遵循的是“經濟人”原則,這種原則實際上是一種“自利人”原則,其目的是追求本企業利潤的最大化。盡管企業必須提供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并在這個過程中創造出有益于整個社會的價值,但就其基本動機而言,為社會提供產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潤的最大化。這種經濟人的實質正如18世紀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其著名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即《國富論》)一書中所指出的那樣:“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家和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于他們利己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1](第14頁)。這就是經濟學家眼中的“經濟人”,這也是競爭性工商企業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純粹的”公共部門與“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之間至少存在以下三點區別:一是在它們所占有的資源問題上,作為“純粹的”公共部門的政府組織所占有的是一種公共資源,公共權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資源的一部分;而作為“純粹的”非公共部門的競爭性工商企業所占有的是一種產權明確的非公共資源。二是在它們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方面,政府組織所提供的是一種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包括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而競爭性的工商企業為社會所提供的則是一種私人化的產品。三是在它們的行為價值取向上,政府組織必須以公共利益作為其行為的價值取向,而工商企業則往往以其自身利潤的最大化作為其行為的價值取向。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有關公共管理學的問題引起了行政管理學界的關注。其中一個基本問題是: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到底是一種什么關系?一種觀點認為,從國外的研究情況來看,公共管理學就是行政管理學,兩者的差別是由于翻譯的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是有區別的,二者不能等同。但這種差別何在?后者沒有做出有說服力的解釋。筆者認為,在今天的中國探討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關系,不能僅僅以西方學者的觀點為依據,而主要應根據中國目前的理論與實踐來探討。本文試圖首先通過對公共部門的科學界定來確定公共管理學的研究范圍,然后在此基礎上探究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關系。
一、關于“純粹的”公共部門與“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之區別
人類社會是一個整體,然而這個整體又是由各個部分組成的。人們可以對這些不同的部分給予不同的稱謂,如社會團體、社會群體、社會部門等。其中,有關這些社會部門的分類,人們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或運用不同的標準對之加以區分。例如,傳統社會科學一般將整個社會部門分為政治部門、經濟部門、文化教育部門、科學技術部門,等等。為了從更宏觀上對社會部門進行分類,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會部門管理的規律,當代一些社會科學家將整個社會部門區分為三大部門:第一部門為政府組織,這是純粹的公共部門;第二部門為工商企業,這是非公共部門,西方的一些學者將之稱為私人部門;第三部門是介于政府組織與工商企業之間的一些部門,這些部門非常復雜,有的更具有工商企業的特點但又不同于工商企業,往往被稱為公共企業或公益企業;有的則更類似于或依賴于政府組織,往往被稱為非政府公共機構。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資興辦和經營的自來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資興辦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非營利性的公共醫療機構以及類似于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的中介組織等等。
政府作為所謂“純粹的”公共部門,它具有以下基本特點:第一,政府組織的基本職能是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這里所說的公共事務包含了社會中除私人領域(按西方學者的觀點,競爭性的工商企業一般屬于私人投資領域,因而這方面的事務被劃歸于私人領域,屬私人事務)以外的所有事務。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過私人或私人組織來進行處理,小到個人的談情說愛、結婚生子,大到組織生產、經營管理;但是,還有很多事情是無法由私人或私人組織來辦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會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維護、社會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公民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國民素質的提高和智力開發,等等。有關這些事務的管理,必須由一個超越私人或私人組織之外的公共組織來進行處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組織用來從事公共管理的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把這種權力稱之為公共權力,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的理由:一是這種權力就其性質而言,它總是表現為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某一個階級的權力,而不僅僅是一種個人的私人權力。在中國的封建社會,盡管皇帝把皇權當成自己的一種家族權力,但它實際上是代表整個封建地主階級的,離開了它所代表的整個階級,這種權力就不會存在了;在資本主義社會,政府組織的權力被宣稱為是一種來自于全體公民的權力,盡管它實際上仍然是有產階級的權力;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已經被寫入了共和國的憲法。一句話,自從政府產生以來,幾乎所有社會的政府組織的權力在性質上都是公共的,當然,由于社會性質的不同,在“公共”這一概念下所隱含的意義有所區別。第三,政府組織所掌握和運用的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我們知道,政府要通過行使其權力來實現其職能,必須以掌握一定的資源為前提。沒有一定的人、財、物作基礎,整個政府組織就無法運轉起來。而在人、財、物等資源中,從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對財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礎的。政府組織的財政來源于全體公民的稅收,因而其財政實質上是一種公共財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國土、礦山、水利等重要資源,也是一種公共資源。作為一種公共資源,就其本質而言,是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組織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是一種公共物品。這種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為一個整體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單獨提供給每一個人,而是自動提供給社會中的所有人。例如,國防作為一種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個國家的國防力量保衛著該國的全體居民,而不需要每一個人單獨購買。因此,單個個人不會花錢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謂的“搭便車”現象。這樣,單個個人一般不會自己花錢來購買公共物品,這種物品只能由政府來購買或提供。第五,政府組織行為的價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組織是一種公共服務組織,從理念上講,它應該把全體公民當成自己的服務對象,它不應該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對于政府組織來說,凡是追求自己本組織、本部門利益的行為都是錯誤的。因此,政府應該是一種“公益人”而不應該是一種“自利人”。它應該也只能把追求和維護公共利益作為本組織、本部門的行為目標。在這里,公共利益應該理解為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當然,在一個存在著不同階級、不同團體的社會里面,由于不同階級之間、不同團體之間的利益是相互沖突的,而且這此不同階級、不同團體的利益與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發生沖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對待社會共同利益的問題上也有一個哪個階級、哪個團體的利益優先的問題,但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組織行為以公共利益作為基本價值取向這一事實。
競爭性工商企業作為“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主要有以下特點:第一,競爭性工商企業的基本投資主體,在西方國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權益主要歸私人所有。這表明,這類組織所控制的資源,實際上歸企業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種非公共資源。當然,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個人,而可能是多個人的聯合,但其產權是非常明確的,因而每個人所享有的權益也是非常明確的;在我國,國有資產也將逐步從競爭性行業中退出。在有些競爭性企業,雖然國有資產還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實行自負盈虧,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門過渡。第二,競爭性工商企業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一般屬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夠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夠分別按競爭價格賣給不同的個人,而且一般不會對他人產生外部效應。因此,個人對私人物品的消費是可計價的,這樣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購買,而不必由政府來提供;其價格完全可以通過市場競爭來加以確定,而不必由政府來加以控制。第三,競爭性工商企業的行為價值取向是本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競爭性工商企業活動所遵循的是“經濟人”原則,這種原則實際上是一種“自利人”原則,其目的是追求本企業利潤的最大化。盡管企業必須提供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并在這個過程中創造出有益于整個社會的價值,但就其基本動機而言,為社會提供產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潤的最大化。這種經濟人的實質正如18世紀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其著名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即《國富論》)一書中所指出的那樣:“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家和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于他們利己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1](第14頁)。這就是經濟學家眼中的“經濟人”,這也是競爭性工商企業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純粹的”公共部門與“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之間至少存在以下三點區別:一是在它們所占有的資源問題上,作為“純粹的”公共部門的政府組織所占有的是一種公共資源,公共權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資源的一部分;而作為“純粹的”非公共部門的競爭性工商企業所占有的是一種產權明確的非公共資源。二是在它們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方面,政府組織所提供的是一種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包括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而競爭性的工商企業為社會所提供的則是一種私人化的產品。三是在它們的行為價值取向上,政府組織必須以公共利益作為其行為的價值取向,而工商企業則往往以其自身利潤的最大化作為其行為的價值取向。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有關公共管理學的問題引起了行政管理學界的關注。其中一個基本問題是: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到底是一種什么關系?一種觀點認為,從國外的研究情況來看,公共管理學就是行政管理學,兩者的差別是由于翻譯的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是有區別的,二者不能等同。但這種差別何在?后者沒有做出有說服力的解釋。筆者認為,在今天的中國探討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關系,不能僅僅以西方學者的觀點為依據,而主要應根據中國目前的理論與實踐來探討。本文試圖首先通過對公共部門的科學界定來確定公共管理學的研究范圍,然后在此基礎上探究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關系。
一、關于“純粹的”公共部門與“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之區別
人類社會是一個整體,然而這個整體又是由各個部分組成的。人們可以對這些不同的部分給予不同的稱謂,如社會團體、社會群體、社會部門等。其中,有關這些社會部門的分類,人們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或運用不同的標準對之加以區分。例如,傳統社會科學一般將整個社會部門分為政治部門、經濟部門、文化教育部門、科學技術部門,等等。為了從更宏觀上對社會部門進行分類,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會部門管理的規律,當代一些社會科學家將整個社會部門區分為三大部門:第一部門為政府組織,這是純粹的公共部門;第二部門為工商企業,這是非公共部門,西方的一些學者將之稱為私人部門;第三部門是介于政府組織與工商企業之間的一些部門,這些部門非常復雜,有的更具有工商企業的特點但又不同于工商企業,往往被稱為公共企業或公益企業;有的則更類似于或依賴于政府組織,往往被稱為非政府公共機構。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資興辦和經營的自來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資興辦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非營利性的公共醫療機構以及類似于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的中介組織等等。
政府作為所謂“純粹的”公共部門,它具有以下基本特點:第一,政府組織的基本職能是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這里所說的公共事務包含了社會中除私人領域(按西方學者的觀點,競爭性的工商企業一般屬于私人投資領域,因而這方面的事務被劃歸于私人領域,屬私人事務)以外的所有事務。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過私人或私人組織來進行處理,小到個人的談情說愛、結婚生子,大到組織生產、經營管理;但是,還有很多事情是無法由私人或私人組織來辦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會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維護、社會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公民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國民素質的提高和智力開發,等等。有關這些事務的管理,必須由一個超越私人或私人組織之外的公共組織來進行處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組織用來從事公共管理的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把這種權力稱之為公共權力,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的理由:一是這種權力就其性質而言,它總是表現為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某一個階級的權力,而不僅僅是一種個人的私人權力。在中國的封建社會,盡管皇帝把皇權當成自己的一種家族權力,但它實際上是代表整個封建地主階級的,離開了它所代表的整個階級,這種權力就不會存在了;在資本主義社會,政府組織的權力被宣稱為是一種來自于全體公民的權力,盡管它實際上仍然是有產階級的權力;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已經被寫入了共和國的憲法。一句話,自從政府產生以來,幾乎所有社會的政府組織的權力在性質上都是公共的,當然,由于社會性質的不同,在“公共”這一概念下所隱含的意義有所區別。第三,政府組織所掌握和運用的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我們知道,政府要通過行使其權力來實現其職能,必須以掌握一定的資源為前提。沒有一定的人、財、物作基礎,整個政府組織就無法運轉起來。而在人、財、物等資源中,從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對財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礎的。政府組織的財政來源于全體公民的稅收,因而其財政實質上是一種公共財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國土、礦山、水利等重要資源,也是一種公共資源。作為一種公共資源,就其本質而言,是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組織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是一種公共物品。這種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為一個整體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單獨提供給每一個人,而是自動提供給社會中的所有人。例如,國防作為一種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個國家的國防力量保衛著該國的全體居民,而不需要每一個人單獨購買。因此,單個個人不會花錢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謂的“搭便車”現象。這樣,單個個人一般不會自己花錢來購買公共物品,這種物品只能由政府來購買或提供。第五,政府組織行為的價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組織是一種公共服務組織,從理念上講,它應該把全體公民當成自己的服務對象,它不應該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對于政府組織來說,凡是追求自己本組織、本部門利益的行為都是錯誤的。因此,政府應該是一種“公益人”而不應該是一種“自利人”。它應該也只能把追求和維護公共利益作為本組織、本部門的行為目標。在這里,公共利益應該理解為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當然,在一個存在著不同階級、不同團體的社會里面,由于不同階級之間、不同團體之間的利益是相互沖突的,而且這此不同階級、不同團體的利益與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發生沖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對待社會共同利益的問題上也有一個哪個階級、哪個團體的利益優先的問題,但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組織行為以公共利益作為基本價值取向這一事實。
競爭性工商企業作為“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主要有以下特點:第一,競爭性工商企業的基本投資主體,在西方國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權益主要歸私人所有。這表明,這類組織所控制的資源,實際上歸企業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種非公共資源。當然,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個人,而可能是多個人的聯合,但其產權是非常明確的,因而每個人所享有的權益也是非常明確的;在我國,國有資產也將逐步從競爭性行業中退出。在有些競爭性企業,雖然國有資產還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實行自負盈虧,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門過渡。第二,競爭性工商企業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一般屬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夠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夠分別按競爭價格賣給不同的個人,而且一般不會對他人產生外部效應。因此,個人對私人物品的消費是可計價的,這樣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購買,而不必由政府來提供;其價格完全可以通過市場競爭來加以確定,而不必由政府來加以控制。第三,競爭性工商企業的行為價值取向是本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競爭性工商企業活動所遵循的是“經濟人”原則,這種原則實際上是一種“自利人”原則,其目的是追求本企業利潤的最大化。盡管企業必須提供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并在這個過程中創造出有益于整個社會的價值,但就其基本動機而言,為社會提供產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潤的最大化。這種經濟人的實質正如18世紀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其著名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即《國富論》)一書中所指出的那樣:“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家和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于他們利己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1](第14頁)。這就是經濟學家眼中的“經濟人”,這也是競爭性工商企業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純粹的”公共部門與“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之間至少存在以下三點區別:一是在它們所占有的資源問題上,作為“純粹的”公共部門的政府組織所占有的是一種公共資源,公共權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資源的一部分;而作為“純粹的”非公共部門的競爭性工商企業所占有的是一種產權明確的非公共資源。二是在它們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方面,政府組織所提供的是一種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包括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而競爭性的工商企業為社會所提供的則是一種私人化的產品。三是在它們的行為價值取向上,政府組織必須以公共利益作為其行為的價值取向,而工商企業則往往以其自身利潤的最大化作為其行為的價值取向。